發布內容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2002]5號
【發布日期】2002-02-19
【生效日期】2002-02-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文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5號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通知內容
如下通知:
一、加強水文行業管理
省水文水資源局是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行使全省水文行業管理的職能機構。負責實施水利部《水文管理暫行辦法》(水政[1991]24號)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水文勘測、水文情報預報、水文分析計算及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負責向社會發布洪水預報;負責本省境內水文水資源監測站網的布局與規劃、建設和調整工作;負責全省水文情報預報、水資源勘測評價、水文分析計算、江河湖庫水質和入河排污口監測等水環境評價工作;負責水文資料的蒐集、匯總、審定和裁決。凡未經審定的水文資料,不能作為各項建設規劃、設計的依據。
各地要切實發揮水文部門的行業優勢,支持水文部門充分行使行業管理職能。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自建的水文監測站點及水文自動測報系統,應符合水文管理規範,納入水文行業管理,承擔水文報汛任務。在發放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資源費、水費和保護水環境的監督管理中,充分利用現有的水文站網、技術、資料優勢,進一步發揮水文在水資源評價、新建取水工程的水源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取排水計量、水環境監測和分析計算等方面的作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把水文部門作為成員單位。水文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管理職能,加強行業管理,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水文現代化建設步伐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電力部《關於加強水文工作意見的函》([87]水電水文字第2號)和水利部《關於加強水文工作的若干意見》 (水文[2000]336號)的精神,省計畫、水利部門要繼續支持水文站網技術改造、水文勘測站隊結合基地建設;財政部門要逐步增加水文事業發展經費,加快推廣套用現代信息技術。要認真執行1999年財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按規定安排水文項目,保證水毀水文測報設施的及時修復。根據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的具體任務和實際情況,從省、市、縣收取的水資源管理費中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水文水資源監測與評價工作。根據中央制定的水文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省級財政要安排一定的水文設施維護管理經費。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時,應把水文設施的建設列入計畫,同步實施。無線電管理部門應在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範圍內,保證水文報汛電台使用的頻率,免收頻率占用費。供電部門應保證水文測報用電。嚴禁各部門對水文站進行各種不合理的攤派。
水文監測自動測報系統和水文信息化的基礎建設,應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實施。要積極引進和套用計算機網路、遙測、遙控等技術,提高水文信息的傳遞和處理速度,加快水文
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水文現代化技術水平。
三、加強對水文測報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各級公安、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規中關於保護水文設施的規定,繼續認真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水文測報設施設備和測驗場地的通告》精神,對水文站的測驗河段、測報設施、測量標誌、觀測場地、站房、道路和通訊線路等,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和擅自移動。在水文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修建建築物和種植有礙觀測的植物,禁止取土、採石、挖沙、傾倒垃圾等。因工程建設需搬遷水文站或水文設施以及因其他建設影響水文站測報功能的,應事先徵得水文部門同意,按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由建設單位承擔重建水文站及其設施的全部費用。
四、關心支持水文事業的發展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水文工作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重視並支持水文工作,將水文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水文工作的領導;要關心水文職工的工作與生活,對水文部門的基本設施建設要在土地使用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對實行站隊結合的職工,其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應給予辦理落戶。水文部門要加強自身隊伍建設,積極依靠地方政府,認真履行職責,搞好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