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布日期1987-02-15,生效日期1987-01-01,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1987-02-15
- 生效日期:1987-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2-15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按《條例》第二條規定執行。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一)《條例》第五條所列房產;
(二)工礦企業辦的學校、醫院、幼稚園、職工食堂自用的房產;
(三)工會辦的療養院自用的房產;
(四)經省財政廳批准免稅的其它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