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房產稅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7年10月12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包括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範圍內徵收。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徵收,未設立地方稅務機關的市、縣(區)由房產所在地的國家稅務機關徵收(下同)。
納稅人跨市、縣(區)使用房產的,由納稅人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第五條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納稅人,可按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稚園自用的房產;
(三)經有關部門鑑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稅;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在大修期間可免徵房產稅。
第六條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稅免稅的,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收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減稅免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分季繳納的稅款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繳納入庫,入庫期限最後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後順延。
年應納房產稅額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納稅人,納稅人可以自願採取全年一次性申報納稅,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終了後15日內,入庫期限最後一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可向後順延。
第八條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第九條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寧政發〔198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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