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捷運、輕軌(含單軌)和
有軌電車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審核,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編制與審批,城市軌道交通分期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建設規劃)編制、初審或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申請報告核准,初步設計概算審批等程式。
第四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履行全過程監管責任,具體負責線網規劃審查,捷運和輕軌建設規劃、建設規劃中期評估報告初審,有軌電車建設規劃審批,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審批(核准)。城市政府負責線網規劃、建設規劃及其他審核報批檔案編制,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對線網規劃、
建設規劃、
項目建設、安全生產及本級政府債務風險管控負主體責任。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建設捷運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應當在300億元以上,地區生產總值在3000億元以上,市區常住人口在300萬人以上。初期客運強度不低於每日每公里0.7萬人次,遠期客流規模達到單向高峰小時3萬人次以上。
第六條 申報建設輕軌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應當在150億元以上,地區生產總值在1500億元以上,市區常住人口在150萬人以上。初期客運強度不低於每日每公里0.4萬人次,遠期客流規模達到單向高峰小時1萬人次以上。
第三章 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七條 符合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申報條件的,由城市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線網規劃。規劃成果應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徵求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意見。
第八條 線網規劃應當與城市人口分布、空間布局、土地利用相協調,與各級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及鐵路、民航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綜合交通樞紐、主要鐵路客站和樞紐機場應當儘可能規劃引入城市軌道交通。具備同步建設條件的,應當加強建設工作協調、協同;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相互預留建設條件,必要時可提前實施應急工程。
第九條 線網規劃編制(或修改、修編)完成後,報省自然資源部門進行技術審查,並報省城鄉規劃專家委員會審議。省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中應當充分徵求省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線網規劃審議通過後納入城市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審批程式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批覆後的線網規劃應當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批覆檔案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線網規劃經批覆後,城市政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線網規劃,將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主要車站、車輛基地、主變電站和聯絡線等設施,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及時納入相應地塊城市詳細規劃。線網規劃經批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修改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城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已批覆的線網規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政府財力組織編制建設規劃,規劃期限一般為5—6年。編制建設規劃時,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報生態環境部門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三條 建設規劃應當合理選擇軌道交通系統制式、敷設方式,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時序、資金籌措方案等。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政府資本金占當年城市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過5%,軌道交通出資額占當年城市維護建設財政性資金的比例一般不超過30%。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建設規劃初審,確保建設規模和節奏與城市交通需求、政府財力和建設管理能力相適應。
第十四條 建設規劃應當強化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融合,結合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依託鐵路車站、機場打造綜合立體交通樞紐,實現方便、高效換乘。加強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創新套用,鼓勵探索城市軌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推進建設用地多功能立體開發和綜合利用,提高空間利用效率和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第十五條 建設規劃報告及用地控制、客流預測、交通一體化、投融資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相關專題報告編制完成後,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聯契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同時抄送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六條 捷運、輕軌建設規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初審,初審中應當充分徵求省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意見;初審通過並報省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初審部門按程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有軌電車建設規劃由省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聯合審批,審批中應當充分徵求省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意見,批覆檔案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經批准的建設規劃,原則上不得變更,不得隨意壓縮規劃實施期限。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受城市規劃、工程條件、交通樞紐布局變化等因素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統制式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或線路里程、地下線路長度、直接工程投資(扣除物價上漲因素等)較建設規劃增幅超過20%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履行建設規劃調整程式。建設規劃調整應當在完成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後進行,原則上不新增項目。建設規劃批覆2—3年後應當組織開展建設規劃中期評估。由城市政府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編制中期評估報告,經省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建設規劃實施最後一年或規劃項目總投資完成70%以上的,方可開展新一輪建設規劃報批工作。
第四章 項目審核與實施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滾動項目庫,年度建設項目報省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條 城市政府依據國家批准的建設規劃,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編制工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應當達到編制深度要求,對線路穿越和並行既有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幹道、城市軌道交通、輸電走廊、輸油(氣)管道、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乾渠、河流湖泊等工程方案進行深入研究,並加強與管理部門的溝通對接。
第二十一條 捷運、輕軌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批准的建設規划進行審批(核准)。有軌電車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審批(核准),並與相關規劃統籌銜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設定運營服務專篇和公共安全專篇。省發展改革部門在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時,應當充分徵求省交通運輸部門關於運營服務專篇、技術方案的意見,省公安部門關於公共安全專篇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除建設規劃中明確採用特許經營模式的項目外,項目總投資中財政資金投入比例不得低於40%。項目資本金籌措方式及資金來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使用政府資金作為資本金或政府資金直接投資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相關規定進行審批;企業全部使用自籌資金或部分申請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相關規定進行核准。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項目法人通過河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河南政務服務網)進行審批(核准)申報。項目審批(核准)申請受理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原審批(核准)機關變更項目審批(核准):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化的;
(二)線路基本走向、敷設方式、系統制式、投資模式等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批覆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投資額10%的。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核定),可結合國家政策導向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下放許可權。施工圖設計檔案由城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項目開工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規劃許可、環評、能評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城市政府應當建立透明規範的資本金及運營維護資金投入長效機制,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支持各城市依法依規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積極吸引民間投資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鼓勵開展多元化經營,加大站場綜合開發力度。規範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研究利用可計入權益的可續期債券、項目收益債券等創新形式推進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市場化融資,開展符合條件的運營期項目資產證券化可行性研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未達到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申報條件的建設規劃不予受理。未列入建設規劃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不予審批(核准)。嚴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軌電車、工程試驗線、旅遊線等名義違規變相建設捷運、輕軌項目。
第二十九條 城市政府和相關企業不得不顧條件提前實施項目、隨意壓縮工期,對前期工作未完成、建設條件不具備、遇有特殊工程地質災害且不能保證施工安全的項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暫緩實施,建設工期可相應順延。
第三十條 按照嚴控債務增量、有序化解債務存量的要求,嚴防城市政府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增加政府債務風險,嚴禁違規變相舉債。
對舉債融資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未落實償債資金來源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城市政府不得申報。對列入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範圍的城市,審批(核准)機關暫緩其實施新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
城市政府要合理控制城市軌道交通企業負債率,對負債率過高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其負債率,並暫停開工建設新項目。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責任主體信用記錄,將違規信息納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強信用聯合懲戒,對規劃編制、評估、審查、項目設計等單位未履行相關職責並造成重大影響的,實行警示、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依法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十三條 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申請報告編制、評估任務的工程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的專家,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申請報告、受項目審批(核准)機關委託開展評估或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違反從業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填報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相關信息數據。項目法人對信息數據的真實性負主體責任,項目所在地城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審核督導責任。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項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整改,並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停止建設活動。
(一)未經批准或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
第三十六條 企業投資建設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未辦理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准機關責令停止建設並依法依規對企業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近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規劃建設管理,合理把握建設規模和節奏,嚴格落實建設條件,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規範有序、健康持續發展。
《辦法》明確了城市申報建設捷運和輕軌的條件,申報建設捷運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應當在300億元以上,
地區生產總值在3000億元以上,市區常住人口在300萬人以上。初期客運強度不低於每日每公里0.7萬人次,遠期客流規模達到單向高峰小時3萬人次以上。申報建設輕軌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應當在150億元以上,地區生產總值在1500億元以上,市區常住人口在150萬人以上。初期客運強度不低於每日每公里0.4萬人次,遠期客流規模達到單向高峰小時1萬人次以上。
《辦法》指出,建設規劃應當合理選擇軌道交通系統制式、敷設方式,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時序、資金籌措方案等。其中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政府資本金占當年城市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過5%,軌道交通出資額占當年城市維護建設財政性資金的比例一般不超過30%。經批准的建設規劃原則上不得變更,不得隨意壓縮規劃實施期限。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受城市規劃等原因使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履行建設規劃調整程式。建設規劃實施最後一年或規劃項目總投資完成70%以上的,方可開展新一輪建設規劃報批工作。
《辦法》強調,未達到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申報條件的建設規劃不予受理。未列入建設規劃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不予審批(核准)。嚴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軌電車、工程試驗線、旅遊線等名義違規變相建設捷運、輕軌項目。同時要求,城市政府和相關企業不得不顧條件提前實施項目、隨意壓縮工期,對前期工作未完成、建設條件不具備、遇有特殊工程地質災害且不能保證施工安全的項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暫緩實施,建設工期可相應順延。
《辦法》中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捷運、輕軌(含單軌)和有軌電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