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口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是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河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出口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河南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出口(包括
- 第三條:按照自願申報和公開、公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若干意見》(豫發〔2012〕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促進對外貿易跨越式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2012〕94號),鼓勵和扶持我省特色出口產業集群發展,規範出口基地培育、認定、考核及管理工作,促進出口基地快速健康發展,打造對外貿易競爭新優勢,根據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口(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出口)基地,是指產業特色鮮明,在同類產品中生產和出口規模居全省前列,產業鏈和配套體系較為完善,有較強的示範、輻射、帶動效應和國際競爭力,發展前景良好的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海關特殊監管區以及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按照自願申報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認定出口基地,每2年申報、命名一次,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省政府負責省級出口基地的認定命名。各級政府商務部門負責出口基地的推薦、申報、考核和管理工作,並依據國家和省促進出口基地發展的相關政策給予重點支持。
省政府商務部門統籌指導協調全省出口基地培育工作,負責申報推薦國家級出口基地,對省級出口基地進行考核和管理,指導市、縣級出口基地培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支持出口基地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出口基地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商務部門負責本地出口基地相關工作,結合主導產業,積極培育建設市級出口基地,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努力將產業優勢轉化為出口優勢,加快形成特色出口基地。
第五條 對認定的省級出口基地,可推薦申報國家外貿轉型升級示範基地、國家科技興貿創新基地等國家級出口基地,享受有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