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發布日期】1996-03-21
【生效日期】1996-03-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河北省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辦法》已經1996年3月21日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葉連松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機械維修管理,提高農業機械維修質量,保障維修經營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維修,是指為恢復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運輸機械的技術狀態和工作能力進行的技術服務活動。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方便民眾送修和安全生產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林業、漁業、農墾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業專用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
第六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和個體戶(以下統稱農業機械維修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按照《河北省農業機械維修廠、點維修等級劃分標準》,分別評定為一級、二級、三級維修廠和專項維修點,並發給相應等級的《河北省農機維修技術合格證》。
第七條農業機械維修企業的技術工人,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技術等級證書,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工作。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技術工人的培訓、考核,應當按照《河北省工人考核辦法》和《河北省農機維修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鑑定及技術等級(職務)考核的實施意見》辦理。
第八條農業機械維修企業必須取得《河北省農機維修技術合格證》,方可開業。
第九條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應當依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評定的維修等級承攬相應的維修項目,並按照有關維修技術標準和工藝規程進行維修。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使用的農業機械維修配件,必須是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十條農業機械維修企業對大、中型農業機械的維修,應當建立維修技術檔案;對小型農業機械的維修,應當填寫維修記錄。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應當建立質量、財務、統計和計量等管理制度,並按本省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農業機械維修企業必須接受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對其維修質量、維修收費、安全生產、技術工人技術等級、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等進行的年度審驗。
第十二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用拖拉機、柴油機、脫粒機、水泵和農用汽車等動力機械的維修管理,並確保其維修質量。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農業機械維修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農業機械管理行政執法標誌,並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維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超越維修等級承攬維修項目,不按農業機械維修技術標準進行維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維修質量不合格的,在保修期內應負責無償返修;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依法予以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農業機械維修企業的工人技術等級、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責令其整頓,並限期達到規定標準;逾期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弔扣其《河北省農機維修技術合格證》。
第十六條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未取得《河北省農機維修技術合格證》而開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停業整頓;待取得《河北省農機維修技術合格證》後,方可開業。
第十七條當事人繳納罰款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
第十八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複議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河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