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管理辦法

河北省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氣象信息服務的健康發展,培育氣象信息服務市場,規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管理工作,根據《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氣象信息服務,是指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利用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產品,開展面向用戶需求的信息服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管理。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備案。
第四條涉外機構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取得行政許可後實施。
第五條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到省氣象主管機構或登錄河北省氣象局入口網站申報備案。辦理備案應當填寫《河北省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主要技術人員信息;
(四)氣象信息服務所使用氣象資料信息來源;
(五)信息服務提供方式和內容說明。
備案單位應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明確備案材料的標準和格式。備案材料不規範、不完整的,應當要求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及時補正。
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相關信息通過河北省氣象局入口網站公示,並將備案單位信息報送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
第八條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公示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法人代表、單位註冊地、註冊資金;
(三)開展氣象信息服務年限信息;
(四)加入的氣象相關行業協會信息;
(五)單位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
(六)主要技術人員信息;
(七)信息服務提供方式和內容說明信息。
其中(二)—(七)項內容,備案單位可自主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已備案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後一個月內向省氣象主管機構辦理備案變更。
第十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平台,加強氣象信息服務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一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備案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撤銷其備案公示,並將相關內容納入單位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依照《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河北省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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