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業局信訪工作規定

《河北省林業局信訪工作規定》是河北省林業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林業局信訪工作規定 
  • 發布單位:河北省林業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9月30日
  • 主題分類:林業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保持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維護信訪秩序,促進林業發展,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國家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訪局等部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信訪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
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河北省林業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局信訪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省林業局的信訪工作,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局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局領導擔任副組長,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
各處室、直屬單位都要明確一名負責同志分管信訪工作,並確定信訪工作人員。
各處室、各直屬單位的信訪工作不得出現空崗。
第五條 局領導及各處室、直屬各單位的負責人應當親自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各處室、各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辦公室的職責:
(一)受理信訪事項,向領導提出處理信訪事項的建議;
(二)辦理信訪事項,提供與信訪有關的諮詢服務;
(三)指導、協調、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辦理和信訪事項辦理意見的落實;
(四)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有關處室、單位提出改進信訪工作的建議;
(五)協調、安排局領導接訪或約訪重要信訪事項;
(六)向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引導信訪人依法信訪;
(八)按時向省信訪局報送《越級集體上訪統計表》、《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統計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各設區市林業局和省局有關處室、單位印發上季度信訪情況通報;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考評、通報和總結;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和領導交辦的信訪工作。
第七條 各處室、單位的職責:
(一)辦理局辦公室交辦的信訪事項,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二)對基層發生的與本處室、單位主管工作有關的信訪事項進行督導檢查;
(三)對上級部門和領導同志批示要結果的信訪事項,按時報送結案報告;
(四)信訪事項較多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每月主動安排1至2次接訪或約訪,其他處室、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也應根據情況,主動安排接訪或約訪;
(五)對涉及本處室、單位職責的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處室、單位負責同志應當立即到現場,疏導民眾,接待上訪民眾代表,迅速妥善處理問題,平息事態;
(六)對信訪突出問題或久拖不決的問題,應當由處室、單位負責同志包案解決;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信訪工作。
第八條 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做到: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不得刁難和歧視信訪人。對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信訪人並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二)按照信訪工作的處理程式,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不得敷衍塞責、推諉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單位)提出。
(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接受信訪人請客送禮。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檢舉人的姓名及控告、檢舉的內容;不得泄露、擴散信訪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對信訪人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
(五)對信訪人有關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查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當如實答覆,不得拒絕。
(六)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七)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並妥善保管信訪檔案,不得丟失、篡改、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第三章 辦理程式
第九條 辦公室受理信訪事項後,應當對信訪人的基本情況和信訪事項的內容進行詳細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針對信訪事項的具體情況及有關單位的處理情況,向信訪人解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爭取使矛盾得到化解,使問題得到解決。
(二)對一般越級信訪事項,向各設區市林業局發函轉辦。
(三)對應由我局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或者要求複查、覆核的信訪事項,經局領導批示後,向有關處室、直屬單位交辦。
(四)對信訪工作機構、上級黨政機關(單位)、上級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訪事項,經局領導批示後,向有關處室、直屬單位交辦。
(五)對信訪工作機構、上級黨政機關(單位)、上級領導交辦,但按規定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訪事項,向交辦機關(單位)、領導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信訪人。
第十條 各處室、直屬單位對我局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自收到之日起1 5日內,與信訪人簽訂《信訪事項辦理雙向責任書》。
《信訪事項辦理雙向責任書》一式多份,信訪人、處室(單位)各執一份,結案報告中附一份。
第十一條 辦理的信訪事項時應將信訪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當事人、起因和發生的過程、造成的後果、有關機關(單位)是否做過處理等情況了解清楚。處理意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政策規定或政策規定不明確的,既要充分考慮歷史背景,又要從實際出發,妥善處理;因條件所限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落實處理意見的,必須有落實方案,明確落實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時限,並得到信訪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有關處室、單位應當自簽訂《信訪事項辦理雙向責任書》之日起60日內辦結信訪事項。情況複雜確需延期的要經局主管領導批准,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上級機關(單位)或領導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要當面送交信訪人,向信訪人講清基本事實、法律政策依據、處理意見後,請信訪人在《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上籤署回訪意見。
第十四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複查請求,應當自受理信訪事項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複查完畢,並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複查答覆意見書》,同時抄送原答覆信訪事項的單位。
《信訪事項複查答覆意見書》中應當包括對原處理信訪事項的單位查處事實的認定意見和對適用政策的認定意見。
第十五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覆核請求,應當自受理信訪事項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覆核完畢,並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覆核答覆意見書》,同時抄送原複查信訪事項的單位。
覆核答覆意見書中應當包括對原複查信訪事項的單位複查事實的認定意見和對適用政策的認定意見。
覆核意見為終結意見。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訴求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十六條 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的範圍、程式等執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局領導已批示由有關處室、直屬單位辦理的信訪事項,發生重複訪時,由該處室(單位)直接受理。
第十八條 有關處室、直屬單位作出的答覆、複查和覆核意見,報主管局領導審批後,由處室(單位)製作《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信訪事項複查答覆意見書》或者《信訪事項覆核答覆意見書》,並直接交給信訪人;《信訪事項複查答覆意見書》或者《信訪事項覆核答覆意見書》應當抄送原做出《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或者《信訪事項複查答覆意見書》的單位。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民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二)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疑難複雜的信訪問題,未按有關規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拒不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者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拒不執行有關職能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三)發生越級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後,未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或引發重複越級集體上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不按有關規定落實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等建議,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工作作風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信訪事項應當受理、登記、轉送、交辦、答覆而未按規定辦理或逾期未結,或者應當履行督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應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三條 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除給予政紀處分外,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可同時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組織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未造成較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可以責令做出深刻檢查或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信訪工作納入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制定的《河北省林業局信訪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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