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標釋義,商會宗旨,商會領導,河北省服裝商會名譽會長,河北省服裝商會監事會主席、監事,河北省服裝商會會長,業務範圍,會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名譽和決策顧問結構,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主要事件,商會地址,
會標釋義
燕趙文化歷史悠久,源遠流長,河北省服裝商會會標取材河北的地緣符號和文化品牌——長城,具有極強的可識別性。
萬里長城源於河北
老龍頭,是中華名族的象徵是河北人民的驕傲,萬里長城傳承著中華名族的歷史文明,孕育了河北人民自強不息,團結奮進、激昂向上的精神品格,展現了河北人民開放、包容的博大胸襟。
會標色彩方面:長城作為地標性建築採用紅色莊嚴鄭重,綠色象徵著服裝企業正朝著綠色環保的新型理念發展。
會標造型上藉助長城組成了一個“
服裝”的“’服”字的拼音‘F“的象形字,突出了”服裝商會”的主題。
內圈用上圓下尖的造型象徵著服裝製作工具——
手針,每一件成衣的製作都需要通過這小小的工具一針一線,一心一意的完成每一件服裝產品。未封閉圓代表著河北服裝企業發展的無限潛能。
中間輪內中英文商會名稱,便於中外識別,彰顯商會國際魅力,寓意河北省服裝商會在不久的將來屹立於世界服裝之林。
外圈大圓代表著地球,也代表著團結與和諧。集中反映出河北省服裝商會在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下,全體服裝界的同仁同心,同德、同行,實現品牌突圍,共同促進河北省服裝品牌的發展、壯大,推動河北服裝企業發展,樹立本土服裝著名品牌,創世界名牌,與世界名牌同行,一起成長飛越。為河北服裝產業做貢獻。
商會宗旨
商會宗旨:互利互助 共興共榮
商會是以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
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著眼經濟建設大局,秉承培育人才、創造商機、擴大交流、服務社會、共同發展的理念。立足河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積極推動河北服裝品牌多元化、產業化。
商會領導
河北省服裝商會名譽會長
王加林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解玉琦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秘書長
河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秘書長
河北省服裝商會監事會主席、監事
監事會主席:
劉金贊 河北省地震局行政處 原處長
河北省地震局應急保障中心 原主任
監事:
徐德華 河北省農業銀行培訓中心 原主任
陶吉貞 河北新旭光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律師
河北省服裝商會會長
業務範圍
(一)反應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聯繫,加強同其他省、市和地區商會的交流,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擴大會員的交往範圍和社會影響,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提供品牌推廣服務:大力開創各類產品品牌,使區域品牌內涵更豐富、形象更豐滿、產品更有競爭力,每年不定期舉辦服裝品牌展銷及推廣活動,提高服裝企業知名度,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維護企業形象及利益;
(三)舉辦各類培訓:提高服裝企業的創新能力,吸納培養優秀人才,強化科技效應,提升產業水平;
(四)組織會員針對企業發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指導和幫助會員團體開展工作;
(五)組織會員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優秀服裝界團體進行友好交往,學習先進的經營管理方法,推進相互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七)建立信息網路平台,編輯、出版會刊,擴大宣傳、招商、貿易等相關活動;
(八)積極整合服裝業資源,使會員數量形成規模,組織創立獨特品牌活動;
(九)認真聽取會員的需求,為會員解決問題,提供高品質的服務。
(十)開展符合本商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會員
本商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單位會員是以單位(或集體)的名義入會的會員,個人會員是以個人的名義入會的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自覺遵守本商會章程和履行有關會員義務;
(三)遵守執行本商會決定、決議;關注本商會建設並努力做出自己的貢獻;
(四)有志於推廣河北服裝業,願意通過此平台自覺參與加入到建設、發展河北經濟中來;
(五)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堅持正確的經營方向,遵紀守法,照章納稅,主動承擔企業責任;
(六)積極履行社會義務,有良好的個人修養,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商會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如:研討會、展覽會及各種信息交流活動等)權利;
(三)享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定、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支持本商會建設,服從本商會管理;
(四)自覺維護本商會的社會聲譽;
(五)發揮自己的特長和優勢支持幫助其他會員;
(六)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七)按本商會規定交納會費;
(八)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九)其他應承擔的義務。
五、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沒有正當理由不參加本商會活動一年累計超過三分之二的或沒有正當理由不參加年會且不事先向本商會辦公室請假的,視為自動退會,追回會員證。
六、會員如有違法犯罪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本商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本商會作出解釋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一、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三、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四、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五、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聘請名譽會長,推選監事會主席;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法定代表人;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秘書長實行聘任制。
六、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因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八、本商會設立會長常務辦公委員會。會長常務辦公委員會成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以上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辦公委員會人數不超過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商會的發展戰略。
(二)確定統一的對外宣傳口徑。
(三)制定本商會的經營方針與經營策略。
(四)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事項。
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二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職務。
監事會的職責:對本商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本商會的理事會議。
監事會主席列席常務辦公會。
十一、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二、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十三、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十四、本商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十五、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商會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決議的執行與落實情況;
(四)提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職建議;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務由常務副會長負責全面工作。
十六、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商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會長常務辦公委員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十七、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名譽和決策顧問結構
一、本商會設立名譽和決策顧問機構,做為本商會決策諮詢指導機構。
二、名譽會長由離退休的熱衷於河北省服裝發展建設的省各級領導出任。
三、決策顧問委員會主要以省各級領導、服裝界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組成。
四、名譽會長、副會長和決策顧問委員會成員的權利與職責:
(一)對本商會的重大決策提出諮詢與建議;
(二)對本商會的重大調研課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三)提供社會資源,助力本商會的發展;
(四)利用本商會的平台和使用本商會的資源從事利於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等方面事宜。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一、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各級黨委、政府等機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機構資助;
(三)國內外社會各界的資助或捐贈;
(四)利息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商會按照會費標準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三、本商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本商會建立符合財政法規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五、本商會建立財務帳號,聘用專業會計人員,會計出納不得同人兼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六、本商會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七、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八、本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及有關特聘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主要事件
2013年7月11日: 經省民政廳、省工商聯批准河北省服裝商會在7月11日成立,商會將起到省服裝行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橋樑、紐帶作用,本著“互助互利、共興共衰”的宗旨,與廣大會員、服裝業的同行們一道為河北服裝業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2014年1月10日:河北省服裝商會會長楊壹名代表眾多企業在河北省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上發出聲音:“河北省服裝企業雖多,但叫得響的服裝品牌太少。河北到了樹本地品牌i突圍市場的時候了。”應集中各方面優勢力量加快河北省服裝產業發展。
2014年4月26日:河北省服裝商會會長會議在石家莊市召開。會議聽取了商會2013年度工作總結及2014年度工作計畫的報告,並對商會下一步工作的重點和發展前景進行了座談討論,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商會地址
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體育南大街1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