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廣東商會成立於2015年3月21日,其主管單位為河北省工商業聯合會,並接受河北省委統戰部、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廣東商會
- 外文名:Hebei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商會簡介,會徽,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河北省廣東商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員的組織原則,秉承“服務會員、回饋社會、銳意進取、自強不息”的宗旨,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為所有會員提供投資、招商、法律諮詢等多種服務,維護在冀投資、創業的粵籍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為冀粵兩省的文化經濟交流做出貢獻。
河北省廣東商會會員企業主要分布在石家莊、唐山、邢台、邯鄲、保定、滄州、衡水、秦皇島、張家口、承德等地市,從事行業涉及房地產、金融、珠寶、汽車產業、建築、裝飾、石材、五金、醫藥醫療機械、休閒娛樂、餐飲、服裝、日用百貨、商貿、電子通信等幾十個領域,代表企業有恆大地產、美的集團、碧桂園集團、格力電器、廣州富力集團、深圳華強集團、國瑞置業、珠江啤酒集團等廣東知名企業集團,近三年在冀投資近2000億元,為河北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河北省廣東商會的成立旨在加強在冀粵籍商人和鄉賢的相互聯繫,整合資源,抱團發展,促進冀粵兩地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架設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進一步提升粵商的整體形象,增強在冀粵商的凝聚力和影響力;維護在冀粵商企業合法權益,引導在冀粵商企業守法經營,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助力粵商企業的發展,為粵商謀求可持續發展的良好的外部環境。
河北省廣東商會的發展戰略
1、粵商人的使命:團結、服務、發展、共贏
2、粵商人的精神:誠信、創新、務實、責任、擔當、奉獻
3、商會的發展宗旨:以會助商、以商養會、共贏發展
4、商會的發展願景:智造卓越商會、弘揚粵商文化
5、商會的發展戰略:弱者亦強、強者亦大、大者鼎盛
目前,石家莊國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章僑為會長;
石家莊東海融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新為執行會長;
河北艾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海、石家莊冀順通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林淑慧、河北慧和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總經理杜秋雄、石家莊邦福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邱婷、石家莊晨光文具禮品有限公司總經理黃俊強、河北藍翔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鐘志強為常務副會長;
石家莊廣味養生粥總經理陳曉勉、河北濱翔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梅開君、唐山市天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慶東、衡水天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慶雄、河北恆洋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國明、石家莊萬典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謝煥松、肅寧縣席殊傳媒服務中心總經理謝潔慧、石家莊市超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徐國欽、秦皇島宇航電子科技公司楊光宇、承德市向天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張麗燕為副會長;
河北珠江啤酒有限公司總經理肖懿為監事長;
石家莊廣潮工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梁文生為理事長;
河北耀勝投融有限公司總裁林漢貝為秘書長。
目前會員已經發展到600餘人,會員涉及房地產、餐飲、保險、裝修、建材、電子、日化、汽配等行業。
會徽
本標誌整體為徽章造型,核心部分採用代表廣東的木棉花與河北的代表性建築——木棉花(kapok )是南方的特產, 是廣州市的市花。五片擁有強勁曲線的花瓣,包圍一束綿密的黃色花蕊,收束於緊實的花托,一朵朵都有飯碗那么大,迎著陽 舂自樹頂端向下蔓延。木棉花又稱英雄花,連它的墜落也分外的豪氣,從樹上落下的時候,在空中仍保持原狀,一路旋轉而下, 然後“啪"一聲落到地上。樹下落英紛陳,花不褪色、不萎靡,很英雄地道別塵世。木棉花為什麼叫‘‘英雄花”?因為它開得 紅艷卻但又不媚俗,它的壯碩的軀幹壯,頂天立地的姿態,英雄般的壯觀,花葩的顏色紅得猶如壯士的風骨,色彩就像英雄的 鮮血染紅了樹梢。長城---橫穿河北,連結京津,在河北境內長達2000多公里,在擁有長城的省份之中,是最長的,因此長城 也成了河北的最具代表性的建築。 長城中間採用古錢帀的造型,代表河北和廣東的經濟。 本標誌採用木棉花和長城的結合,寓意是生長在長城腳下的木棉花,象徵著廣東老鄉在河北這塊土地上紮根,為兩省的經 濟繁榮而努力做出自己的貢獻。
商會章程
河北省廣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河北省廣東商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HEBEI 縮寫GCCH。
第二條、本會主要由廣東籍在河北省區域內經營房地產開發、金融投資、建築裝飾、家居家飾、辦公家具、電子科技產品、燈具燈飾、餐具玩具、服裝百貨、金屬製品、建築材料、日用百貨、餐飲娛樂、汽車配件、酒店物業、物流商貿、通信網路、酒店經營、食品加工、教育科研培訓、工商代理等行業企業、社團和個人、科研人士和專家學者,為實現共同意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團組織,具有社團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企業和當地經濟服務,加強業界自律堅持誠信守法、團結協作;資源共享、共謀發展;揚善積德,奉獻社會,加強和推動河北與廣東兩省的經濟協作和交流。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對外獨立開展業務。
第五條、本會會址:石家莊市長安區中山東路581號1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教育本會會員,提高會員整體素質,引導會員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生產者、經營者。
(二)加強與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社團組織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和會員單位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主動與各省、市、自治區及海外的廣東商會建立聯繫,密切合作和友好往來;為冀粵兩地政府提供科技、經濟信息,推動兩地經濟、技術、貿易等方面的聯合與協作;為地方政府和企業的招商引資、吸納海內外資金、進行經貿合作牽線搭橋及海內外商務考察等提供中介服務。
(四)加強會內聯繫溝通,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和開展行業自律工作。協調會員和會員單位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積極組織會員和會員企業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交易會、展銷會。積極組織會員和會員單位進行各種形式的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與經濟合作,全力支持會員和會員單位不斷發展。
(五)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援助服務,積極維護會員和會員單位以至在冀鄉親的合法權益。
(六)協助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積極組織會員和會員單位支持和參與光彩事業及各項社會慈善和公益事業,履行社會責任回報社會、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
(七)通過有效方式,推動商會穩定、持續發展,把商會精心打造成廣東鄉親之家。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凡在河北省範圍內的登記註冊的廣東籍企業、團體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單位會員。
2、凡在河北省範圍內的廣籍的在業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各類專業人士及與本會有聯繫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其它有關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團體會員必須經有關機關登記註冊,依法成立的法人單位。
(四)個人會員須在業界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團體會員必須經有關機關登記註冊,依法成立的法人單位。
(四)個人會員須在業界具有一定影響力。
(五)願意履行本會義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及相關資料;
(二)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及相關資料;
(二)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四)申請人繳納會費;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提請本會維護其會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提請本會維護其會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倡資助;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參與本會組織等的各項活動;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倡資助;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參與本會組織等的各項活動;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七)守法經營,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及退會:
(一)會費由理事會按會員意願及河北當地實際情況召開大會商定。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履行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等有關證件。
(一)會費由理事會按會員意願及河北當地實際情況召開大會商定。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履行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等有關證件。
第十三條、會員在會期間如違反以下條款,將終止會員其資格:
(一)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二)被工商管理部門註銷法人資格的會員,停止在河北經貿活動的會員,以及1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者,其會員資格應予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組成和改組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本會有關決議,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並經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組成和改組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本會有關決議,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並經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的聘任;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七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九)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七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各界代表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駐會秘書長,聘任人選須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聘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建立會長會議制度,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會長會議行使第十七條第五項以外的其他許可權。會長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執行會長主持,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參加,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或部分副會長任期屆滿,經常務理事會討論,視在職期間的貢獻或影響力,可任命為商會創會會長或功勳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副會長,顧問,視同享受在職副會長以上待遇。對建會以來累計貢獻(包括會費在內)達到200萬元者,給予“功勳會長”的最高榮譽地位。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商會設執行會長一名,在會長缺席時,執行會長代替會長管理商會日常事務,主持商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商會設執行會長一名,在會長缺席時,執行會長代替會長管理商會日常事務,主持商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要求專職駐會。由秘書長提名常務副秘書長一名(主持商會行政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列席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列席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接受贊助、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因商會平台所帶來的收益或榮譽,應屬於商會,不屬於個人,商會可視情況由會長會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責任人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監事會對賬目進行審核,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接受贊助、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因商會平台所帶來的收益或榮譽,應屬於商會,不屬於個人,商會可視情況由會長會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責任人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監事會對賬目進行審核,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