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型科研儀器管理辦法

《河北省大型科研儀器管理辦法》在1996.12.0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大型科研儀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等3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訂》的規定,本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修改為:“購置、報廢大型科研儀器,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二、刪去第八條。
三、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科研儀器管理,充分發揮大型科研儀器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科研單位購置、使用大型科研儀器,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研儀器,是指由財政撥款購置的價值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主要用於實驗、分析、測試以及科學技術研究的大型精密儀器。
大型科研儀器的具體名稱目錄由省科技主管部門商財政、國有資產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後予以公布。
第四條 大型科研儀器歸國家所有,由科研單位占有使用,實行科技主管部門主管,財政、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購置大型科研儀器,必須堅持急需、先進、適用和節約的原則。
大型科研儀器,凡國內可以生產又能滿足用戶需要的,不得從國外進口。
第六條 購置大型科研儀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擔國家和本省重大科研任務;
(二)有較大的使用工作量;
(三)有安裝大型科研儀器的條件;
(四)通過協作共用途徑不能解決的。
第七條 購置大型科研儀器,需由購置單位提出申請,省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經省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購置進口大型科研儀器除按前款規定報批外,還應報省以上機電設備進出口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報廢大型科研儀器,應經同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擁有大型科研儀器的科研單位(以下簡稱科研單位),應當配備科研儀器的管理和實驗技術人員。
實驗技術人員必須經省科技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專門機構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方可上機操作。
第十條 科研單位除完成本單位科研任務外,應當利用現有科研儀器開展部門、地區、行業之間的協作共用。
開展協作共用,可以收取分析測試費。收費標準由省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所收費用用於大型科研儀器的維修和管理。
第十一條 科研單位應當建立大型科研儀器使用檔案,並將使用情況按年度匯總後報告同級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對大型科研儀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大型科研儀器利用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同級科技主管部門提請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按該大型科研儀器原值3—5%的比例向科研單位收取占用費。
占用費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大型科研儀器利用率標準,由省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大型科研儀器閒置不用超過一年的,由同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主管部門進行調劑處置。
第十五條 科研單位擅自處理大型科研儀器的,由同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按大型科研儀器原值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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