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廳進一步規範公職律師管理的指導意見

《河北省司法廳進一步規範公職律師管理的指導意見》是河北省司法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12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司法廳進一步規範公職律師管理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河北省司法廳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 主題分類:司法
檔案全文
各市司法局:
2002年底,按照法務部要求,我省在部分設區市開展了公職律師的試點工作。近年來,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穩步推進,目前全省共有公職律師90餘人,遍及石家莊、承德、張家口、秦皇島等8個設區市、63家單位。實踐表明,公職律師作為專門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力量,已經逐漸成為政府決策的法律參謀和依法履行行政職責的法律幫手,在服務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務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而獨特的作用。隨著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各地在執行公職律師政策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一些亟待解決的新問題,為進一步規範、推進公職律師管理工作,保證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際出發,以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切實推進依法行政為著眼點,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二、公職律師的任職條件及職責範圍
公職律師試點工作本著以職定位,根據需要設定的原則,在縣(區)級以上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開展。
(一)公職律師的任職條件:
1、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
2、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
3、在本單位法制部門專門從事與單位有關的法律事務已滿一年且有一定的實務工作經歷;
4、品行良好。
(二)公職律師的主要職責:
1、為本級政府或本單位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和法律建議;
2、按照本級政府或本單位的要求,參與本級政府或本單位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
3、受本級政府或本單位委託,調查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
4、代理本級政府或本單位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5、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級政府或本單位的其他應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
三、公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公職律師具有以下權利:
1、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依法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執業權利;
2、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的權利;
3、可以參加律師職稱評定;
4、公職律師可以直接轉換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時,按變更執業類別換髮證件程式進行,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二)公職律師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2、接受律師協會行業管理,履行會員義務,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3、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4、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級政府或本單位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
5、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公職律師執業的審批程式
(一)申領公職律師工作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單位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申請;
2、《公職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
3、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公務員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如幹部任職通知、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備案的《公務員員登記表》等);
6、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在法制崗位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報公職律師的證明原件;
7、小二寸近期藍底彩色正面免冠證件照一張。
(二)試點單位為各市、縣(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應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審核,市司法局審核通過後,應出具審核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一併報省司法廳審批。試點單位為省直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中央駐冀單位的,將申請材料直接報省司法廳審批。
(三)省司法廳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核,並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符合公職律師任職條件的,省司法廳在作出批准決定後10日內頒發法務部統一製作的公職律師工作證書。
(四)按照法務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通知》(司發通[2004]116號)要求,在法務部未出台具體政策前,作為改革試點工作的“公職律師審批”項目暫不納入行政許可管理範圍。
五、公職律師的執業年度考核
(一)公職律師應按照《河北省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在每年初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執業年度考核。未經考核的,不得以公職律師名義執業。
(二)省直及中央駐冀試點單位的公職律師由省律師協會考核報省司法廳備案。其他公職律師由所屬市律師協會考核報市司法局備案;各市司法局組織完成本市公職律師考核結果的備案後,應將開展公職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及考核結果報省司法廳。
(三)司法行政機關在對公職律師考核結果進行備案時,應在其工作證書相應欄目內填寫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備案機關、備案日期,並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
(四)公職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函告其所在單位並收回其公職律師工作證書,逐級上交省司法廳註銷;拒不上交的,由省司法廳公告註銷。調離法制工作崗位或退休時,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收回其工作證書,逐級上交省司法廳註銷。
六、公職律師隊伍的管理
(一)公職律師試點單位負責公職律師的組織人事管理和具體業務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其資質管理和業務指導。省司法廳承擔公職律師的審批,市、縣(區)司法局負責公職律師的材料審核、日常管理和聯絡協調。
(二)律師協會負責公職律師的行業管理。公職律師應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等活動。
(三)公職律師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適用律師懲戒和處罰的有關規定,由省、市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處理。同時,建議所在單位按照公務員管理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四)公職律師履行職責,代理訴訟、仲裁案件或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時,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統一委派,出具授權委託書等相關函件、證明,並建立業務檔案。
(五)公職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商請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同意後統一指派。法律援助中心負責辦理委託手續,出具相關函件、證明,建立業務檔案,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七、相關要求
(一)公職律師設立的初衷是推進政府的依法行政,其特殊職業身份可能與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能、某些具體崗位的工作性質相衝突。因此,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等執法部門申請公職律師工作證的,要予以嚴格甄別,確保持證人實際從事單位內部的法制工作。
(二)在《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章未對公職律師作出規定、法務部未出台具體政策的情況下,公職律師試點的範圍及崗位人數不宜放得過寬,每個試點單位公職律師一般不超過3人。
(三)城市街道辦、鄉鎮政府以及無獨立行政主體地位的其他單位申請公職律師試點的,暫不予考慮。
(四)各市司法局要切實加強對公職律師隊伍的管理,掌握公職律師試點單位的數量、人員分布以及公職律師的執業現狀,建立公職律師隊伍動態管理機制,總結經驗,查找不足,穩妥推進。
建立公職律師制度,是社會發展和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促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各市司法局要在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為試點工作的開展提供良好環境。遇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省司法廳。
附:《公職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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