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公職律師管理辦法》是2023年10月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6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雲南省科技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省科學技術院,各直屬單位、北航雲南研究院: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經廳黨組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雲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公職律師管理,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職能作用,加強法治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務部公職律師管理辦法》、《雲南省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省科技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職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供職於省科技廳系統,從事省科技廳有關法律事務的公職人員。
第三條 公職律師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程式
第四條 申請公職律師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具有公職人員身份;
(四)具備一定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經歷,或者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處室(單位)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任職條件的申請人,向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處提出擔任公職律師的申請和證明材料。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處按照省司法廳要求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經機關黨委審核,廳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報省司法廳審查批准。
第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核同意擔任公職律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或者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正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其他不宜擔任公職律師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七條公職律師受省科技廳委託或者指派從事下列法律事務:
(一)為省科技廳重大改革、重大決策、重大項目、重大資產處置、重大行政行為等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參與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論證工作;
(三)參與合作項目洽談、對外招標、政府採購等事務,起草、修改、審核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契約、協定;
(四)參與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國家賠償等工作;
(五)參與行政處罰審核、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仲裁等工作;
(六)參與普法宣傳教育;
(七)省科技廳委託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公職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從事法律事務時依法享有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有權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檔案、資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職權、條件;
(二)加入律師協會,享有律師協會會員權利;
(三)參加省科技廳、省司法廳及律師協會組織的公職律師業務培訓;
(四)按規定轉換為社會律師時,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公職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等單位制定的律師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二)接受省科技廳的管理、監督;
(三)根據委託或者指派辦理法律事務;
(四)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五)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六)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省科技廳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七)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工作秘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處負責廳公職律師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審核省科技廳機關公職律師的申請,並按要求報省司法廳批准;
(二)負責省科技廳公職律師日常業務管理,根據需要統籌調配和使用廳公職律師;
(三)負責省科技廳機關公職律師年度考核評定工作,重點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數量和質量等方面的情況,提出稱職、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的考核等次意見,並在徵求省科技廳相關處室意見後,報送省司法廳備案;
(四)對不履行公職律師義務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公職律師所在處室(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對公職律師開展工作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公職律師表彰獎勵制度,對勤勉盡責、表現優異、貢獻突出的公職律師給予表彰,在績效考評、評先評優、人才推薦、幹部選拔等方面予以激勵。
第十三條公職律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廳報請省司法廳註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一)本人不願再擔任公職律師而申請註銷的;
(二)因工作調動、退休、辭職、違法違紀等情況不再具備公職律師條件的;
(三)在申請過程提供虛假材料,違反法定條件、程式領取公職律師證書的;
(四)有其他不宜繼續擔任公職律師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公職律師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 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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