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1994-06-01發布,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
- 生效日期:1994-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修改決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9號)
現發布《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葉連松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
省 長 葉連松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
第一條為減輕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和其他特定人員的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滿一年的下列人員,從1994年納稅年度起,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人,指持有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證的人員。
(二)孤老人員,指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及其以上且無子女的人員。
(三)烈屬,指持有革命烈士證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一)殘疾人,指持有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證的人員。
(二)孤老人員,指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及其以上且無子女的人員。
(三)烈屬,指持有革命烈士證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依法取得的財產租賃、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50%增加費用扣除標準。
第四條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獨立從事個體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屬於個別的自然災害,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地稅務部門核實提出減征意見,報上一級稅務部門批准;屬於區域性的自然災害,由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減征的比例和期限。
第六條本辦法由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將《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第二條中“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滿一年的下列人員,從1994年納稅年度起,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第四項修改為“(四)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修改為:“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經營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修改為:“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受災情況,確定減征幅度,其減征個人所得稅應當是扣除保險賠款後的實際損失,且最高不超過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80%,減征期限一般為遭受災害,造成損失的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