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修訂)

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02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減輕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和其他特定人員的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滿一年的下列人員,從1994年納稅年度起,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人,指持有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證的人員;
(二)孤老人員,指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及其以上且無子女的人員;
(三)烈屬,指持有革命烈士證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獨立從事個體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屬於個別的自然災害,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核實提出減征意見,報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屬於區域性的自然災害,由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減征的比例和期限。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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