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決定》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決定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2002〕3號
  • 發布日期:2002-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2002〕3號
【發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決定
(冀政〔2002〕3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省市分配關係,完善我省分稅制財政體制,更好地發揮財政調控的職能作用,促進全省國民經濟跨越式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省政府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現行省市分稅制財政體制,實行按稅種比例分享的收入劃分體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客觀要求
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所得稅收入,是1994年我國分稅制改革的一個遺留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弊端日益顯現。主要是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和統一市場的形成,不利於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不利於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現共同富裕,也不利於加強稅收征管和監控。特別是隨著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經濟將在更深、更廣的層次上融入全球經濟,這種收入劃分辦法的改革勢在必行。我省現行省市體制中,不僅企業所得稅完全按隸屬關係劃分收入,增值稅和營業稅也存在同樣問題,亟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中央綜合考慮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決定改革所得稅收入劃分辦法,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按照中央統一要求和部署, 省政府決定改變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收入的做法,重新確定省與設區市 (以下同)分享稅種,實行省市按稅種比例分享,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稅制財政體制。
二、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分稅制的改革方向。省市收入劃分,實行按稅種比例分享的規範辦法,納入比例分享範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改變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收入的做法。
(二)保各級既得利益。以2001年為基期,保各市既得利益。省級上劃市縣基數定額返還各市,省級因改革增加的收入增量不安排本級支出 ,通過比例返還和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對市縣進行分配, 省級不集中下級財力。
(三)健全各級收入體系。建立“比例分享,各有側重”的收入劃分體制格局,保持省級既有的調控能力和市以下各級必要的自我保障與自我發展能力,保護市以下各級培植財源、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四)統一政策。省市收入劃分範圍和分享比例全省統一,體現政府間財政分配方式的規範性,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統一市場的形成,便於稅收征管。客觀存在的特殊問題,視情況在體制外解決。
(五)風險共擔。因經濟形勢變化、國家政策變動等造成的收入增減變化,原則上按劃定的收入範圍和分享比例由各級共擔。
三、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具體內容
根據中央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規定的地方收入範圍,劃分省市收入範圍,省級按比例分享地方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不再參與資源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收入分享,其他財政收入省市劃分範圍不變。同時,省市政府職責許可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暫不做變動。 (一)增值稅的分享範圍與比例。按屬地徵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 ,市分享15%。
(二)營業稅的分享範圍與比例。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及其參股銀行的地方金融業務營業稅,作為省級固定收入。 除此之外的地方營業稅,省分享10%,市分享90%。
(三)企業所得稅的分享範圍與比例
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繼續作為中央收入。
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中央企業所得稅收入,按相關因素分配給我省的收入部分,作為省級收入。
其他駐我省境內的各級各類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屬地徵收, 各級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25%;2003年 ,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20%;2003年以後年份的分享比例,視 中央對地方分享比例調整情況相應調整。
納入所得稅分享範圍的跨市經營、省內集中繳庫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市以下分享部分,按各地分公司(子公司)的相關因素在有關市之間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四)個人所得稅的分享範圍與比例。按屬地徵收,個人所得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各級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 50%,省分享15%,市分享3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市分享3 0%;2003年以後年份的分享比例,視中央對地方分享比例調整情況相應調整。
(五)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劃分。唐山市資源稅定額上解省財政(上解基數由省財政廳另行研究確定),收入全部下劃唐山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各市以2001年省級分成收入為基數,定額上解省財政,收入 全部下劃各市。
(六)稅收返還數額的確定2002年,各市上劃中央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返還,以各市2001年稅收返還數為基數,按中央返還公式計算確定,各市上劃中央“兩稅”增長率按同口徑測算確定。2003年及以後年份的稅收返還,按中央公式計算確定。
各市淨上劃中央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返還數額 ,以2001年為基期年核定。按2001年實際收入及所得稅分享改革後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2001年各市淨上劃中央財政的收入數額(各 市上劃中央的所得稅減去中央下劃各市的所得稅),並以此數額為基數 ,每年定額返還各市。
省財政對各市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下簡 稱“四稅”)的稅收返還數額,以2001年為基期年核定。按2001年實際收入及“四稅”分享改革後省市收入劃分情況,核定2001年各市淨上劃省財政的“四稅”收入數額,並以此作為以後年度省財政對各市“四稅 ”返還基數。2002年及以後年份,省對各市“四稅”返還數額在上年“ 四稅”返還數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個省集中市增量返還數額(返還50%) 。省集中市增量返還數額根據2001年市級“四稅”收入所占比例計算確定。省返還市後淨集中各市增量部分,省財政用於對下一般性轉移支 付,由受補助地方政府根據自身情況統籌安排,首先用於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發放和機構正常運轉等基本需要。稅收返還的具體計算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通知。
四、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配套措施
(一)關於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防止所得稅征管脫節,按照中央規定,現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管企業所 得稅、個人所得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範圍暫不作變動。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新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由國 家稅務局徵收管理。
(二)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的處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稅、營業稅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改革後原則上由各級按分享比例分別承擔。中央統一制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原則上由各級按分享比例分別 承擔,但改革方案實施前已出台的對中央企業先征後返政策清理後確需保留的,改革後仍由中央財政繼續承擔。各級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關於違反稅收征管規定的處理。凡屬違反稅收征管規定,人為抬高收入基數或混庫等行為,一經查出,相應扣減所在市稅收返還。新體制實行後,如果某市以後年度的所得稅收入完成數達不到2001年數額 ,省財政相應扣減該市的稅收返還基數。如果某市以後年度的“四稅” 收入完成數達不到2001年數額,省財政相應扣減對該市的“四稅”稅收返還基數。
(四)各市要對市以下財政體制進行配套改革。市以下改革要實現兩個基本目標,一是通過體制改革,初步建立縣(市、區)鄉(鎮)財政基本支出保障機制;二是規範分稅制財政體制,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縣域經濟發展。達到四個基本要求,一是建立規範的分稅制財政體制。要按照規範的分稅制要求,基本打破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收入的做法,按屬 地徵收原則實行比例分享,根據不同稅種的性質進行稅種劃分並確定分享比例。二是合理劃分收支。要根據各級政府職責許可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收入,根據政府職責許可權和支出責任所需財力規模確定各級收入範圍和分享比例,立足培育各級主體稅種,調動基層培植財源和加強征管的積極性,著力培養縣(市、區)鄉(鎮)自立和自我發展能力。三是保基層政權運轉的基本需要。市對縣(市、區)收入範圍和分享比例的確定,要充分考慮縣(市、區)鄉(鎮)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離退休費和政權機關運轉的基本需要,認真核定統一的工資保障標準和公用經費標準, 合理測算各級標準支出,據此確定收入劃分改革方案。四是分類制定鄉 (鎮)財政體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及發展潛力、財政收入規模、人均財力水平、鄉(鎮)人口等因素,將鄉(鎮)劃分不同類型,分別實行不同的財政體制:對於經濟實力較強、財政收入規模較大、人均財力水平較高的鄉(鎮),實行分稅制體制,按照一級政府職能和支出責任劃分收入 ;對經濟發展水平低、財政收入規模小、人均財力水平低的鄉(鎮),實行縣級收支統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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