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關於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是由江蘇省政府2001年制定下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文號:蘇政發[2001]3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2001-01-03
  • 生效日期:2001-01-03
具體內容
江蘇省政府關於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委、辦、廳、局,省各有關直屬單位:
我省於1994年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了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六年多來,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調動了地方各級政府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全省財政收支規模大幅度提高,財政收支困難的狀況有所緩解,在對中央作出較大貢獻的同時,地方財力得到明顯增強,有力地支持了全省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促進了財政收支平衡。從總體上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是成功的。但是,由於六年來全省客觀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的一些規定與形勢發展的要求已不相適應,體制運行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區域間發展的不平衡性更加突出,南北差距進一步擴大;經濟薄弱地區支出的剛性增長大大超過了財力增長,財政收支矛盾尖銳;部分地區財政困難加劇,縣鄉欠發工資的現象較為嚴重;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規模較小,對經濟薄弱地區的扶持力度不夠,等等。為逐步解決現行財政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省政府決定,對各省轄市及常熟市(以下簡稱各市)的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的部分內容作適當調整。
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原則
認真貫徹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發展,不斷壯大財政實力。根據省委確定的“激勵蘇南,錦上添花;扶持蘇北,雪中送炭”的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指導思想,此次財政管理體制調整遵循的原則主要是:在國家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總體框架下,對現行財政管理體製作必要的調整;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允許地區間存在合理差距;既考慮地方既得利益,又有利於地區間財力的相對平衡;充分發揮政策的正面導向作用,調動地方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建立相對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區域經濟共同發展;方案的設計科學、合理、公正、透明和簡便。
二、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省集中增值稅12.5%部分和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排污費、水資源費等按比例分成以及稅收返還增量省集中0.05的政策,原上交省部分,以2000年為基數,實行定額上交。
(二)以2000年為基期年,核定各市地方財政收入基數和稅收返還基數。今後比基數增長部分,省統一集中20%。各市地方財政收入基數按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剔除行政性收費、企業所得稅退稅、國有企業計畫虧損補貼、屠宰稅和耕地占用稅等口徑計算(下同),考慮到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為保證農村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對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省不集中。今後,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地方財政收入比基期年減收的,或執行新體制的前三年地方財政收入年增幅低於1998-1000年年均增幅的,省將相應調減其收入基數。
(三)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核定縣(市)的標準財力和標準財政供養人員數,將1999年標準人均財力低於11000元的縣(市)列入財政轉移支付的範圍,按照標準人均財力與11000元的差額,省補助50%,核定財政轉移支付補助基數。同時,取消省對市縣每年的年終困難補助。
(四)建立激勵機制
1.對享受財政轉移支付的縣(市)在保證工資按時發放、保證機關正常運轉、保證年度財政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實行補助增長與財政收入增長掛鈎的辦法,即地方財政收入每增長1%,補助總額增長1.1%,補助最高增長幅度不超過15%。
2.對沒有享受財政轉移支付補助、標準人均財力在11000--13000元的市、縣(市),按其地方財政收入當年新增上交額給予20%的發展資金;對標準人均財力超過13000元的市、縣(市),按其地方財政收入當年新增上交額給予10%的發展資金。該項資金用於支持當地的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
3.實行地方財政收入上台階獎勵政策。省轄市市本級地方財政收入(口徑同上)每增收1億元一次性獎勵30萬元;縣(市)級地方財政收每增收4000萬元一次性獎勵20萬元,用於對市、縣(市)級領導班子及有關部門的獎勵。
(五)體制執行時間。調整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一定五年。在體制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財政體制調整,則相應調整省對市縣財政體制。
(六)其他仍按《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實施辦法》(蘇政發〔1994〕58號)執行。
三、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配套措施
(一)按照公共財政理論和“一是吃飯,二是建設”的原則,此次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後,各市縣要保證工資的按時發放,對省補助縣(市)的財力,各縣(市)要主要用於解決機關工作人員、教師及離退休等人員的工資發放和彌補社會保障資金缺口;同時要保證地方政權機構的正常運轉,保證當年地方財政收支平衡。要層層建立責任制,從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執行年開始,不得再出現新的欠發工資問題(以前的問題由地方用超收收入和調整支出結構解決),否則省將追究有關市縣領導的責任,同時取消省對該市縣的補助。
(二)加快預算編制設施步伐,創新管理體制。一是強化預算管理,實行部門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定員定額標準,改進和完善預算編制方法,細化預算編制,爭取儘早推广部門預算,以增強預算的約束力。二是改革財政資金繳撥方式,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大力清理部門銀行帳戶,逐步取消一切收入過渡帳戶,將所有的政府財政性資金按預算級次全部集中到國庫帳戶,所有的財政支出由國庫直接支付,加強財政對資金的統一調度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嚴格控制各種要求財政增支的升級、達標活動。地方事業發展要從實際出發,量財辦事,量力而行。對超越現階段經濟發展條件和財政承受能力的升級、達標活動,省財政一律不予補助。
(四)加快機構改革步伐,大力精簡機構和人員。在即將開始的市縣級機構改革中,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大力精簡機構和人員,調整學校布局,精簡教師隊伍,同時要嚴把行政事業單位進人關。
(五)規範財政性資金的分配秩序。要大力減少多部門參與財政收入分配的現象,嚴禁在財政體制之外調用屬於下級政府的財力,省級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提出集中某個稅種或收入項目的要求。同時,大力壓縮省級各部門對市縣補助的專項資金,特別是用於競爭性領域的資金,將壓縮的資金用來增加對市縣的財政轉移支付。除保留教育、農業、科技和撫恤社會救濟專款(這些專款只補助,原則上不得要求地方配套)外,其他專項資金從2001年起,力爭每年壓縮三分之一,通過三年的努力,取消省級部門對市縣補助的專項資金。
各市縣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貫徹落實調整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要抓好這次體制調整的契機,調整和完善市對縣(市)、縣(市)對鄉(鎮)的財政管理體制,努力做好增收節支工作,提高財政管理水平。要密切注意調整後體制的運行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為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創造條件。對調整後體制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各地要認真加以解決,並及時向上反映,確保調整後的財政管理體制順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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