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治理整頓期間所發檔案的通知》(國辦發〔199 2〕15號)要求府辦公廳關於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通知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24
【生效日期】1992-10-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通知
1992年10月24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治理整頓期間所發檔案的通知》(國辦發〔199 2〕15號)要求,我省對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間省政府發布暨省政府批准 發布的行政規章進行了清理。經省政府研究確定,廢止一九九○年六月十五日發布 的《河北省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省政府第53號令)和一九九○年十二 月一日發布的《河北省鐵礦山發展基金和出省資源費管理辦法》(〔1990〕冀冶 礦字690號)兩個行政規章,請立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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