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的決定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9.11
  • 實施時間:1996.09.11
近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和教育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各種社會力量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舉辦了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在培養人才,開發智力、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我省社會力量辦學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職責不清,管理不力;一些學校不能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辦學指導思想不端正,內部管理混亂;有些學校辦學條件不足,教育、教學質量不穩定。這些問題直接影響著社會力量辦學的質量及其形象。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保障社會力量辦學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社會力量辦學系指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個人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組織、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自籌資金,以收取學費為主要經費來源,舉辦面向社會招生的各級各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統稱教育機構)的教育活動。
二、社會力量辦學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提高國民素質、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有效途徑。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力量依法辦學應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社會力量辦學的主管部門,負責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社會力量辦學的有關管理工作。
三、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和文化補習、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的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發給辦學許可證。舉辦實施工人技術等級培訓、特殊作業工種資格性培訓、社會失業人員及企業富餘人員的就業前培訓和轉崗培訓的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發給辦學許可證,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其他教育機構的,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發給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沒有辦學許可證不得辦學。審批社會力量辦學不得收費。
四、社會力量應當按照審批的層次、類別、範圍辦學。未經批准,不得建立掛靠關係或者設立分支教學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辦學權,單位、團體辦學不得承包給個人或者集體,本教學機構擔負的教學任務不得委託給其他教學機構。
五、社會力量辦學應當遵守法律和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注重社會效益,具備與所辦專業、層次、類別、招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師資隊伍、辦學場地、教學設備及資金等辦學條件。
六、發布社會力量辦學招生廣告或者招生簡章,應當符合廣告法規範要求,實事求是,清晰明白,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對已經批准的廣告內容不得擅自修改、補充。新聞及廣告經營單位不得發布或者變相發布未經審批的招生廣告。
七、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和文化教育,頒發寫實性學習證書、畢業證書按有關規定辦理;未取得頒發國家學歷證書資格的,一律不準頒發畢業證書。
八、社會力量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學雜費應當本著以學養學的原則,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教育機構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社會力量辦學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教學開支和改善辦學條件,用於所屬教育機構的建設和發展。教育機構在存續期間,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管理權、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教育機構停辦時,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
九、各有關部門對社會力量辦學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不得重複收費;對各項收費應當有明確的標準和上限,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具體收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審批的教育機構的管理,依照國家法律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辦學水平,教育教學質量進行督導或者組織評估。
審批機關對所批准的教育機構實行年度檢查制度。負責審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將年度檢查情況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並提交年度統計報表。
十一、在社會力量辦學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應當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二、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決定製定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辦法。
十三、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現有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進行清理整頓,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限期整改或者取消其辦學資格。
十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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