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沐陽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1年9月20日,時稱沭陽縣人民檢察署,1954年更名為沭陽縣人民檢察院、1967年4月被軍事管制,1968年10月被撤銷,1978年10月恢復重建,此機構形式一直延續至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 地址:江蘇省宿遷市沐陽縣沭城蘇州東路
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全市各基層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沭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沭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的監督;接受沭陽縣委委和宿遷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並對其負責。
(二)依法向沭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偵查。
(四)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掌握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五)開展民事、經濟審查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六)對縣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宿遷市檢察院提請抗訴。
(七)依法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場所的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八)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訴和檢舉。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
(九)開展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十)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免縣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十一)協同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院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十二)組織全院檢察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製作全院的計畫財務和技術裝備等工作。
(十四)負責其它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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