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庚緒

王庚緒

王庚緒,男,漢族,1956年10月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8年4月3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11月23日,法院認定王庚緒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

2019年3月19日,經江蘇省宿遷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庚緒開除黨籍處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庚緒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沭陽縣
  • 出生日期:1956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判決,開除黨籍,

人物履歷

1984年7月—1986年1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錢集鄉農經助理;
1986年1月—1987年1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錢集鄉副鄉長、黨委委員;
1987年1月—1990年6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錢集鄉黨委副書記;
1990年6月—1991年12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農業資源開發辦副主任;
1991年12月—1992年10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農業開發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1992年10月—1994年3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龍廟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4年3月—1995年9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龍廟鄉黨委書記、人大主任;
1995年9月—1997年3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7年3月—1997年8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縣人事局局長;
1997年8月—1999年1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副縣長、人事局局長、縣編辦主任;
1999年1月—2001年1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黨組副書記;
2001年1月—2002年6月 任江蘇省泗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黨組副書記;
2002年6月—2003年1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委農工辦副主任、黨組副書記(主持工作);
2003年1月—2006年3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委農工辦主任、扶貧辦主任、黨組書記;
2006年3月—2007年11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委副秘書長、農工辦主任、扶貧辦主任;
2007年11月—2007年12月 任江蘇省沭陽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
2007年12月—2016年11月任江蘇省沭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退休)。
2018年5月,沭陽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接受王庚緒辭去縣人大代表職務。
系沭陽縣第十七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3日,據宿遷市紀委監委訊息:沭陽縣人大原黨組書記、主任王庚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 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8年6月28日,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市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沭陽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王庚緒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一審判決

2018年11月23日,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沭陽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王庚緒受賄案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王庚緒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四十七萬五千六百九十元,索賄款項予以沒收。
經依法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庚緒利用擔任宿遷市農工辦、沭陽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兼任沭陽縣夢溪植物園建設工程指揮部總指揮、沭陽縣老城區改造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索取他人所送財物,合計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幣6836元)、人民幣3468854元。

開除黨籍

2019年3月19日,經中共宿遷市委批准,宿遷市紀委監委對沭陽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王庚緒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庚緒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公款吃喝、公款旅遊;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使用公車;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罪。
王庚緒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黨員意識淡薄,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宿遷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呈宿遷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省紀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庚緒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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