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沁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定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縣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縣房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縣房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交易、房屋面積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沁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性質:非盈利
  • 屬性:事業單位
  • 地址:沁縣
機構職能,機構設定,

機構職能

沁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機構職責
沁縣城建局
(一)
(二)承擔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責任。擬定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定全縣廉租住房和經濟實用房的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和經濟適用房建設工作,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
(四)參與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工作。參與全縣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管理建築市場準入清出、建築施工、建設監理、工程質量;負責制定全縣勘察設計、工程施工、房屋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諮詢、市政行業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參與全縣大中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設前期工作;負責施工圖紙設計審查;負責組織全縣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建設工業產品的市場準入、準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有關工作。
(六)承擔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縣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推進城鎮減排工作。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負責管理全縣進入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建築材料、設備及製品檢測、鑑定和推廣工作。
(七)貫徹執行招投標的有關法規、政策;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八)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程造價和無障礙設施管理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經濟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
(九)承擔指導全縣城市建設的責任。指導全縣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運行和應急管理。具體負責全縣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市政道路、城市照明、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市容環衛、數位化城市管理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防洪的有關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的使用。
(十)指導和管理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城鎮體系、村鎮體系規劃;負責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開發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及實施;研究擬定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辦法並指導實施,對省市重點小城鎮建設的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主管全縣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村鎮基礎設施和村容鎮貌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公用事業行業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定全縣公用事業行業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縣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全縣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制定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的抗震技術標準及規定並指導實施。
(十二)擬定全縣建設行業教育培訓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認定和上報全縣建築行業、市政公用行業、工程管理機構、園林綠化和房地產開發、房屋拆遷物業公司等機構的的資質管理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有關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城市防空襲方案及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二室三股一隊,即:辦公室、財務室、規劃股、建築管理股、監察股、園林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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