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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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的戰略性、支柱性產業,是穩增長、擴消費的關鍵領域。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就搞活汽車流通、擴大汽車消費作出重要部署。商務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要求,加快推進汽車流通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深化汽車流通體制改革,在促進新車消費、活躍二手車市場、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促進老舊車報廢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進展。4月5日,商務部部長鐘山簽署2017年第1號令,發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05年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品牌辦法》)。這是汽車流通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制訂《管理辦法》受到了社會高度關注,各方都給予了積極支持和配合,商務部也充分聽取了汽車流通企業、生產企業、消費者、行業協會、相關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採納了相關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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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2005年商務部等3部門出台《品牌辦法》,確立了汽車品牌授權銷售體制,要求銷售汽車必須獲得品牌授權並實行備案管理。這對於提高汽車行銷和服務水平,規範汽車市場秩序,推動汽車市場長期、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汽車生產國和消費市場,汽車產銷量連續八年蟬聯全球第一,汽車在消費中發揮了頂樑柱作用。2016年我國汽車產銷分別完成2811.9萬輛和2802.8萬輛,限額以上汽車類產品消費占限額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額26.2%。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實行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已不能適應汽車市場發展的內在需求,壟斷性經營問題日益凸顯,市場競爭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關係失衡、汽車及零部件價格虛高、服務質量下降等問題越來越突出,《品牌辦法》確立的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影響了汽車市場活力和潛力的釋放,亟需進行調整。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檔案多次明確提出,要打破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促進汽車消費升級。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進一步規範汽車銷售行為,大力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加快推進汽車流通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商務部組織制定了《管理辦法》。

出台意義

出台《管理辦法》是加快推進汽車流通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管理辦法》在多個方面實現了重要突破,汽車市場發展將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有助於汽車流通體系更加規範健康發展。《管理辦法》從根本上打破了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允許授權銷售和非授權銷售兩種模式並行,為破除品牌壟斷、促進市場充分競爭、創新流通模式創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管理辦法》實施後,銷售汽車就不再必需汽車品牌商授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新的汽車銷售形式。
(二)標誌著汽車流通體系真正進入社會化發展階段。在品牌授權制度下,各個汽車品牌企業構建了以4S店為主體的汽車流通網路,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徵。適應汽車市場發展新形勢的要求,《管理辦法》提出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為經銷商開展多品牌經營、不同汽車品牌企業共建共享銷售網路和售後服務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可以有效地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務質量。
(三)有助於更好地發揮汽車消費的頂樑柱作用。《管理辦法》將成為激發汽車市場活力的一把鑰匙。通過打破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構建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汽車流通體系,市場競爭將更加充分,流通效率和質量將明顯提升,產品和服務供給將進一步最佳化。也有助於汽車流通網路向三四線城市和農村地區下沉,能夠更好地滿足城鎮化發展需求,有效地釋放這些地區的消費潛力。
同時,《管理辦法》重點加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知情權將得到更大程度的保護,消費更加透明、便捷、實惠,消費體驗會得到充分提升,對於促進汽車消費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四)有利於促進汽車流通全鏈條協同發展。長期以來,我國汽車市場以新車市場為重心,但隨著汽車市場加快發展,後市場逐步成為新的增長點,發展潛力巨大。《管理辦法》積極推動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分開,有助於促進汽車售後服務的專業化、社會化發展。同時,《管理辦法》也明確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為促進後市場健康、快速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改革突破

《管理辦法》重點推進了四方面改革:
一是打破了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銷售汽車不再以獲得品牌授權為前提,實行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並行,推進多樣化銷售模式,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流通體系。這對於促進市場競爭、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發市場活力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二是突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更加注重創造良好的消費環境,把供應商、經銷商作為承擔售後服務責任的雙主體,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要求經銷商明示服務內容和價格,善盡重要事項提醒義務,並要求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使消費者在購買汽車及售後服務中能夠明白選擇、自由消費、放心消費。
三是促進建立新型的市場主體關係。以問題為導向,針對行業反映的突出問題,著力引導規範汽車供應商與經銷商的交易行為,保證交易公平公正,充分發揮零供雙方積極性,對零供雙方的行為都進行了明確規範,比如,禁止供應商實施單方確定銷售目標、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經營及轉售等行為,也禁止經銷商冒用供應商授權開展經營活動。
四是加快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取消了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備案管理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採用“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要求供應商、經銷商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基本信息和有關交易信息。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37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八條)。明確立法宗旨、依據、適用範圍,界定汽車等概念含義,提出國家總體政策態度,確定對供應商、經銷商的總體經營要求,規定商務主管部門職責,要求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銷售行為規範(第九條至第十八條)。主要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要求產品合規、價格明示、售後服務政策明示、非授權銷售說明、隨車憑證交付、配件信息明示等,並明確規定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地、不得強制消費、須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機制等內容。
第三章 銷售市場秩序(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主要是規範零供關係。規定授權模式下的授權期限、授權解除後的設備回購等內容,要求供應商及時公布停產停銷車型、保障售後服務和配件供應、提供業務培訓和技術支持、實施公平公正透明的商務政策,明確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轉售、不得限制經銷商自主經營活動、授權模式下不得直接銷售等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明確供應商、經銷商基本信息備案、銷售信息報送、建立保存用戶和業務信息檔案、配合嫌疑車輛調查等內容,規定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職責和措施、建立企業信用記錄及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信息公布等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查處部門和處罰措施,以及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的。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明確地方實施細則、供應商通過平行進口方式進口汽車按照平行進口相關規定辦理、本辦法實施時間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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