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川地震災區電網恢復重建導則
- 頒發機構:國家能源局組織
四川、甘肅、陝西省發展改革委:
為明確汶川地震災區電網恢復重建的原則和標準,指導和規範電網恢復重建工作,國家能源局組織制定了《汶川地震災區電網恢復重建導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汶川地震災區電網恢復重建導則
國家能源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
汶川地震災區電網恢復重建導則
一、總 則
第一條根據《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電監會關於加強電力系統抗災能力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8]20號)、《國務院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8〕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地震災區電網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08]1500號)和《汶川地震災後能源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規劃》的要求,為明確汶川地震災區電網恢復重建的原則、標準,指導和規範恢復重建工作,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電網恢復重建要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統籌協調、突出重點、分步實施、適度超前,按照重在恢復重建、兼顧規劃發展的原則,儘快恢復電網正常運行,滿足災後重建和災區經濟社會發展用電需要。
第三條電網恢復重建的範圍包括對汶川地震中受損的電網設施進行搶修恢復、原地和異地恢復重建,受損的行銷、生產用房等恢復重建,以及為災區民眾安置、新建城鎮和受損企業搬遷等配套新建的電網設施。
第四條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災區在建和原規劃建設項目,在進行地震覆核和地質災害評估的基礎上,納入電網恢復重建範圍。為改善災區電網結構,提高電網供電可靠性,部分新規劃電網項目可納入恢復重建範圍。
第五條地處國家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域內的電網設施,已經損毀報廢的,原則上不再恢復重建。項目法人應研究提出安全措施及善後處理方案,並將處理情況報原核准(審批)機關備案。報廢電網原承擔的負荷,由電網企業另行研究供電方案,相應電網項目納入恢復重建範圍。
二、深入調查,科學設防
第六條電網企業應查清受損電網設施的數量、地點、性質和受損程度,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鑑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為改進電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和工程建設標準,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條電網企業和相關設計單位要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修訂電網抗震設計規程規範的建議。在相關標準正式出台前,災區電網恢復重建,應依據所處地震帶烈度分級,適當提高抗震標準,增強電網抗災能力。
第八條變電站站址選擇應在無不良地質地帶、地質構造相對穩定的區域,避免在地震斷裂帶附近建站,原則上不宜在9度抗震設防烈度地區建站。確需在地震活動區建站的,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的要求,掌握地震活動情況、工程地質和地震地質的有關資料,並提出抗震措施。抗震設防烈度要採用新的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第九條變電站內建築物的設計應嚴格按照《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的要求。33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和220千伏及以下樞紐變電站的主控通訊樓、配電裝置樓、就地繼電器室的抗震設防類別為乙類。對必須在發生地震較頻繁且地震強度較大的區域建設變電站,變電站規模應儘可能小型化,站內建築最好採用單層建築,分散布置。
第十條變電站屋外構(支)架的抗震措施。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區屋外配電裝置構(支)架結構,要在滿足結構受力和設備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具有適當的地震變形的延性特徵;如有必要可採用鋼結構。組合電氣設備和有硬連線的設備基礎,應採用整體鋼筋混凝土基礎或加強基礎之間聯繫梁,以抵抗不均勻變形造成設備損壞。
第十一條變電站內電氣設施的抗震設計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抗震設防烈度7度及以上時,電壓等級為330千伏及以上的電氣設施、安裝在屋內二層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台上的電氣設施應進行抗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及以上時,所有電壓等級的電氣設施都應進行抗震設計。
第十二條輸電線路路徑選擇應避開易出現滑坡、土石流、崩塌、地基液化等不良地質地帶;當無法避讓時,應適當提高抗震設防標準或採取局部加強等措施。地質災害易發區多回輸電線路,宜多通道架設,以降低災害風險。大跨越工程應進行地震安全評估。
第十三條輸電線路桿塔及基礎的抗震設計。對位於地震烈度為七度及以上地區的混凝土高塔和位於地震烈度為九度及以上地區的各類桿塔均應進行抗震驗算;對大跨越桿塔及特殊重要的桿塔基礎,當位於地震烈度為七度及以上的地區且場地為飽和沙土和粉土時,均應考慮地基液化的可能,並採取必要的穩定地基或基礎的抗震措施;對220千伏及以上的耐張轉角塔基礎,當位於地震烈度為八度以上地區時,均應考慮地基液化的可能,並採取必要的穩定地基或基礎的抗震措施。
三、統籌安排,分步實施
第十四條電網恢復重建工作要分階段、分重點實施,優先保證骨幹網架和受損嚴重地區電網恢復,保障地震災區居民生活和災後重建工作的電力供應。
對於受損較輕的電網設施和直接影響居民生活、基礎設施建設的電網設施,應就地抓緊實施搶修。以後再逐步改造加固,提高抗災能力。
對於受損較重、可在原址恢復重建的電網設施,應在抗震覆核和地質災害評估的基礎上,儘早提出恢復重建方案,儘快開工建設。加快岷江水電外送輸電通道恢復工作。
對於破壞嚴重、無法原址恢復的電網設施,應科學選址,異地重新建設;對於滿足災後重建城鎮、企業用電需求的新增規劃項目,應科學設計,兼顧長遠。
第十五條各電網企業原則上應在2008年內恢復受損較輕電網設施和部分受損較重、但供電急需的電網設施;2009年進一步恢復受損較嚴重電網,豐水期前恢復岷江水電外送輸電通道;2010年全面恢復受損較為嚴重電網供電能力,完成原地重建或異地重建工作。同步恢復生產用房、行銷系統等生產輔助設施。
第十六條電網設施恢復重建工作應嚴格遵守規程規範,確保工程質量。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電力設計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電力行業設計規範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電力行業施工標準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電力工程施工監理相關規定。項目業主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搶修和重建過程中發生事故。
第十七條電網企業應加強恢復重建工程建設概預算管理,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審定建設工程量,嚴格資金和費用核算。按照國家要求,救災專項資金等各種渠道的恢復重建款項要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恢復重建過程中,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管理,加強對當地野生動植物的保護。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和世界遺產地周邊的電網設施,恢復重建工作應儘量減少不利影響。
四、加大協調,支持重建
第十九條對於搶修恢復和原地恢復重建的輸變電設施,原則上按照電網項目投資管理許可權,由項目業主上報主管部門備案;異地重建的輸變電設施,應按照電力項目基本建設程式,上報相應主管部門核准。有關部門應按照投資體制規定,儘可能簡化程式,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加快辦理。
第二十條地方政府應協調規劃、林業、交通、鐵道和環保等有關部門,及時解決電網設施搶修、重建中的工程選址選線、通道清理、搶險物資運輸和污染防控等問題,確保電網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一條相關製造企業應抓緊生產,保障電網設施恢復重建所需設備、材料的供應;交通運輸部門要提供必要的運輸保障,確保恢復重建物資及時運達施工現場。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電網設施恢復重建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五、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導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為明確汶川地震災區電網恢復重建的原則和標準,指導和規範電網恢復重建工作,國家能源局組織制定了《汶川地震災區電網恢復重建導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汶川地震災區電網恢復重建導則
國家能源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
汶川地震災區電網恢復重建導則
一、總 則
第一條根據《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電監會關於加強電力系統抗災能力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8]20號)、《國務院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8〕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地震災區電網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08]1500號)和《汶川地震災後能源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規劃》的要求,為明確汶川地震災區電網恢復重建的原則、標準,指導和規範恢復重建工作,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電網恢復重建要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統籌協調、突出重點、分步實施、適度超前,按照重在恢復重建、兼顧規劃發展的原則,儘快恢復電網正常運行,滿足災後重建和災區經濟社會發展用電需要。
第三條電網恢復重建的範圍包括對汶川地震中受損的電網設施進行搶修恢復、原地和異地恢復重建,受損的行銷、生產用房等恢復重建,以及為災區民眾安置、新建城鎮和受損企業搬遷等配套新建的電網設施。
第四條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災區在建和原規劃建設項目,在進行地震覆核和地質災害評估的基礎上,納入電網恢復重建範圍。為改善災區電網結構,提高電網供電可靠性,部分新規劃電網項目可納入恢復重建範圍。
第五條地處國家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域內的電網設施,已經損毀報廢的,原則上不再恢復重建。項目法人應研究提出安全措施及善後處理方案,並將處理情況報原核准(審批)機關備案。報廢電網原承擔的負荷,由電網企業另行研究供電方案,相應電網項目納入恢復重建範圍。
二、深入調查,科學設防
第六條電網企業應查清受損電網設施的數量、地點、性質和受損程度,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鑑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為改進電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和工程建設標準,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條電網企業和相關設計單位要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修訂電網抗震設計規程規範的建議。在相關標準正式出台前,災區電網恢復重建,應依據所處地震帶烈度分級,適當提高抗震標準,增強電網抗災能力。
第八條變電站站址選擇應在無不良地質地帶、地質構造相對穩定的區域,避免在地震斷裂帶附近建站,原則上不宜在9度抗震設防烈度地區建站。確需在地震活動區建站的,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的要求,掌握地震活動情況、工程地質和地震地質的有關資料,並提出抗震措施。抗震設防烈度要採用新的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第九條變電站內建築物的設計應嚴格按照《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的要求。33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和220千伏及以下樞紐變電站的主控通訊樓、配電裝置樓、就地繼電器室的抗震設防類別為乙類。對必須在發生地震較頻繁且地震強度較大的區域建設變電站,變電站規模應儘可能小型化,站內建築最好採用單層建築,分散布置。
第十條變電站屋外構(支)架的抗震措施。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區屋外配電裝置構(支)架結構,要在滿足結構受力和設備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具有適當的地震變形的延性特徵;如有必要可採用鋼結構。組合電氣設備和有硬連線的設備基礎,應採用整體鋼筋混凝土基礎或加強基礎之間聯繫梁,以抵抗不均勻變形造成設備損壞。
第十一條變電站內電氣設施的抗震設計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抗震設防烈度7度及以上時,電壓等級為330千伏及以上的電氣設施、安裝在屋內二層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台上的電氣設施應進行抗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及以上時,所有電壓等級的電氣設施都應進行抗震設計。
第十二條輸電線路路徑選擇應避開易出現滑坡、土石流、崩塌、地基液化等不良地質地帶;當無法避讓時,應適當提高抗震設防標準或採取局部加強等措施。地質災害易發區多回輸電線路,宜多通道架設,以降低災害風險。大跨越工程應進行地震安全評估。
第十三條輸電線路桿塔及基礎的抗震設計。對位於地震烈度為七度及以上地區的混凝土高塔和位於地震烈度為九度及以上地區的各類桿塔均應進行抗震驗算;對大跨越桿塔及特殊重要的桿塔基礎,當位於地震烈度為七度及以上的地區且場地為飽和沙土和粉土時,均應考慮地基液化的可能,並採取必要的穩定地基或基礎的抗震措施;對220千伏及以上的耐張轉角塔基礎,當位於地震烈度為八度以上地區時,均應考慮地基液化的可能,並採取必要的穩定地基或基礎的抗震措施。
三、統籌安排,分步實施
第十四條電網恢復重建工作要分階段、分重點實施,優先保證骨幹網架和受損嚴重地區電網恢復,保障地震災區居民生活和災後重建工作的電力供應。
對於受損較輕的電網設施和直接影響居民生活、基礎設施建設的電網設施,應就地抓緊實施搶修。以後再逐步改造加固,提高抗災能力。
對於受損較重、可在原址恢復重建的電網設施,應在抗震覆核和地質災害評估的基礎上,儘早提出恢復重建方案,儘快開工建設。加快岷江水電外送輸電通道恢復工作。
對於破壞嚴重、無法原址恢復的電網設施,應科學選址,異地重新建設;對於滿足災後重建城鎮、企業用電需求的新增規劃項目,應科學設計,兼顧長遠。
第十五條各電網企業原則上應在2008年內恢復受損較輕電網設施和部分受損較重、但供電急需的電網設施;2009年進一步恢復受損較嚴重電網,豐水期前恢復岷江水電外送輸電通道;2010年全面恢復受損較為嚴重電網供電能力,完成原地重建或異地重建工作。同步恢復生產用房、行銷系統等生產輔助設施。
第十六條電網設施恢復重建工作應嚴格遵守規程規範,確保工程質量。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電力設計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電力行業設計規範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電力行業施工標準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電力工程施工監理相關規定。項目業主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搶修和重建過程中發生事故。
第十七條電網企業應加強恢復重建工程建設概預算管理,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審定建設工程量,嚴格資金和費用核算。按照國家要求,救災專項資金等各種渠道的恢復重建款項要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恢復重建過程中,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管理,加強對當地野生動植物的保護。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和世界遺產地周邊的電網設施,恢復重建工作應儘量減少不利影響。
四、加大協調,支持重建
第十九條對於搶修恢復和原地恢復重建的輸變電設施,原則上按照電網項目投資管理許可權,由項目業主上報主管部門備案;異地重建的輸變電設施,應按照電力項目基本建設程式,上報相應主管部門核准。有關部門應按照投資體制規定,儘可能簡化程式,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加快辦理。
第二十條地方政府應協調規劃、林業、交通、鐵道和環保等有關部門,及時解決電網設施搶修、重建中的工程選址選線、通道清理、搶險物資運輸和污染防控等問題,確保電網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一條相關製造企業應抓緊生產,保障電網設施恢復重建所需設備、材料的供應;交通運輸部門要提供必要的運輸保障,確保恢復重建物資及時運達施工現場。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電網設施恢復重建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五、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導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