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災區水電站恢復重建導則

根據《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國務院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8〕22號)、《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電監會關於加強電力系統抗災能力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8]20號)和《汶川地震災後能源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規劃》要求,為明確汶川地震災區水電站恢復重建的原則和標準,規範恢復重建的工作程式,指導汶川地震災區水電站恢復重建工作,制定本導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川地震災區水電站恢復重建導則
  • 地區 :汶川
  • 內容:水電站恢復重建
  • 隸屬:政府檔案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震損調查和應急修復,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地震安全性評價與抗震設計覆核,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恢復重建方案制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恢復重建實施與驗收,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附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附屬檔案一,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於汶川地震災後水電站的修復、加固、改造和重建工作。

第三條

汶川地震災區水電站恢復重建要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科學重建”的原則,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相結合,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行業規程規範、技術標準,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第四條

震損水電站的恢復重建工作,應按照震損情況調查、制定恢復重建方案、實施恢復重建工作、恢復重建工程驗收的程式進行。恢復重建方案應按要求進行防震抗震研究設計,並滿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已損毀水電站的重建工作,參照新建水電站建設的有關程式執行,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程式。

第五條

對於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遺產地等國家和地方禁止開發區域內的水電站,已經損毀報廢的,原則上不再恢復重建。項目法人應研究提出避免發生次生災害等的安全措施及善後處理方案,並將善後處理情況報原核准(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條

震損水電站的恢復重建工作要服從流域防汛調度,積極採取措施,確保恢復重建期工程安全度汛,保障工程及上下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震損調查和應急修復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組織技術力量對水電站地震損壞情況進行全面調查(震損調查的主要內容和要求詳見附屬檔案一),對水電站的主要建築物、地基及其邊坡、重要設施外觀形態、功能完整性和修復難易程度等進行綜合評價。震損程度分為未震損、震損輕微、震損較重、震損嚴重和損毀五個等級(震損等級劃分詳見附屬檔案二)。

第八條

震損調查報告是編制恢復重建方案的重要依據,並作為其附屬檔案。震損調查要依據原設計檔案,對震前狀態、震損情況、相關觀測資料進行調查和分析,必要時可採取現場儀器檢測和數值分析等手段,確定震損等級,並綜合形成震損調查報告。

第九條

根據震損調查報告,對不同震損程度的水電站,採取適當措施恢復重建。 2
對於震損輕微的水電站,在確認不存在或已經排除安全隱患的前提下,可在應急搶修基礎上直接進行加固和修復,經調度同意先行恢復發電。此類水電站應在恢復發電後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並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計覆核。
對震損較重、震損嚴重的水電站,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計覆核,編制恢復重建方案並按有關要求審查後,按規定程式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與抗震設計覆核

第十條

除損毀報廢的以外,災區其他震損水電站的項目法人應委託有資質單位(原則上應委託原勘測設計單位),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修訂後的電站所在區域地震動參數,進行水電站場址地震安全性評價覆核。經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是抗震設計的基礎和依據。

第十一條

汶川地震災區震損水電站,應按照《水電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設計及專題報告編制暫行規定》(水電規計[2008]24號)的有關要求,編制恢復重建防震抗震覆核(或研究設計)專題報告,原則上報原審批(核准)部門審查或核備。對於由省級以上部門審批(或核准)的重要水電站,其恢復重建防震抗震覆核(或研究設計)專題報告應報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組織技術審查,具體範圍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商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確定。

第十二條

震損輕微和震損較重的水電站,根據審定的防震抗震覆核(或研究設計)成果,需進行抗震加固改造的,可以結合震損修復進行加固改造;或在修復後另行組織設計施工。震損嚴重的水電站,應統籌考慮震損修復與抗震加固改建,編制恢復重建方案,並經審查同意後實施。

恢復重建方案制定

第十三條

汶川地震災區水電站,經震損調查需修復的、或經抗震覆核評價需加固的、以及為滿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需改造的,均需委託有資質單位(原則上為原勘測設計單位)制定詳細的恢復重建方案專題報告。

第十四條

震損水電站恢復重建方案,應遵循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環境友好的原則,滿足水電工程設計、建設有關技術規程規範,以及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有關法規的要求,並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措施。

第十五條

引水式水電站的恢復重建,要根據流域特點,從河流生態保護和景觀需要設定合理的生態流量。生態流量應滿足下游各類用水需要,枯水期泄放流量不小於同期多年平均流量的20%。同時,要逐步建立下泄流量實時監測系統,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運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恢復重建方案,要重視工程的防震抗震能力建設,配置應急電源、通訊、照明等設備,設定避難場地和安全通道,儲備應急物資。泄水建築物金屬結構設備,應設定專用應急電源。

第十七條

電站防震抗震應急預案是震損電站災後恢復重建方案的重要內容。應急預案制定要按照“統一指揮、分工負責、
預防為主、保證重點”的原則,提出地震災害預防控制措施,特別是防止次生災害發生的措施以及次生災害發生後的預警、控制方案和措施。要建立運轉高效、處置靈活的應急組織機構,制定應急培訓、演練和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的具體方案和措施。

第十八條

恢復重建方案應進行詳細施工組織設計,合理安排施工進度計畫。水電站震損輕微的,可在應急修復後根據防震抗震及下泄生態流量要求進行改造;震損較重的,可以統籌考慮震損修復、防震抗震改建及下泄生態流量要求,分期實施或一併實施;震損嚴重的,應嚴格按審查同意的恢復重建方案實施。

第十九條

水電站恢復重建方案,原則上由原審查單位審查。對於由省級以上部門審批(或核准)的重要水電站,其恢復重建方案應報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審查,具體審查範圍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商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確定。
恢復重建方案由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會同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查的,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備案。其他震損水電站的恢復重建方案,均應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恢復重建實施與驗收

第二十條

水電站恢復重建方案審查後,項目法人應委託有相應資質單位開展震損電站恢復重建的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做到精心組織、精心設計、精心施工,確保加固、改建和重建工作質量。

第二十一條

水電站在恢復重建過程中,對拆除損毀設施、
清理坍塌邊坡和恢復重建中產生的棄渣,應設定渣場集中堆放,並採取有效的防護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引起水土流失和產生次生災害。

第二十二條

在機電設備清理、拆除、修復過程中,要避免油污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對水體和環境的污染,保證下游水環境安全。

第二十三條

恢復重建過程中,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管理,加強對當地野生動植物的保護。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和世界遺產地周邊的水電站,修復重建工作應儘量避免進入保護區域,減少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四

條 已損毀水電站的復建、重建竣工驗收按項目核准許可權,由項目核准機關組織驗收。其他電站的恢復重建由省級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驗收。對於震損輕微的水電站,如抗震覆核滿足要求且不需改造下泄生態流量設施,僅需簡單修復,施工完成後可由項目法人組織驗收並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救援體系,負責轄區內防震抗災事故應急救援,及時應對地震災害可能引發的水電站各種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影響程度。

第二十六條

本導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6

附屬檔案一

震損調查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壩基
大壩基礎檢查應注意其穩定性、滲漏、管涌和變形等。主要檢查項目如下:
(1)兩岸壩肩區:繞滲、管涌、裂縫,滑坡和崩塌堆積。
(2)下游壩腳:集中滲流、滲漏水水質、管涌、沉陷、壩基淘刷。
(3)壩體與岸坡交接處:壩體與岩體接合處錯動、脫離。
(4)灌漿及基礎排水廊道:排水量變化,渾濁度、水質。
(5)其他異常現象。
二、壩體
(一)混凝土壩
混凝土壩檢查應注意沉陷、壩體滲漏、滲透和揚壓力等。主要檢查項目如下:
(1)壩頂:壩面及防浪牆裂縫、錯動、壩體位移、相鄰兩壩段之間不均勻位移、沉陷變形、伸縮縫開合情況、止水破壞或失效。
(2)上游面:裂縫、膨脹、伸縮縫開合。
(3)下游面:鬆軟、脫落、裂縫、露筋。
(4)廊道:裂縫、漏水、伸縮縫開合情況。
(5)排水系統:排水通暢情況、排水量變化。
(6)觀測設備:儀器工作狀況。
(7)其他異常現象。
(二)土石壩
土石壩檢查應注意其振動液化、壩坡不穩定、過量滲流,固體材料與可溶性物質的流失和壩坡沖刷等。主要檢查項目如下:
(1)壩頂:位移、沉降、裂縫。
(2)上游面:護面破壞、滑坡、裂縫、鼓脹或凹凸、沉陷、沖刷、堆積。
(3)下游面及壩趾區:位移、滑坡、裂縫、泉水、滲水坑、水點、濕斑、下陷區、滲水顏色、管涌。
(4)土石壩與混凝土結構物或其他建築物接頭、界面工作狀況與缺陷。
(5)觀測設備、儀器工作狀況。
(6)其他異常現象。
三、泄洪設施
應對進水口,閘門及控制設備、過水部分和下游消能設施等各組成部分分項進行檢查。主要檢查項目如下:
(一)開敞式溢洪道
(1)進水渠:進口附近庫岸塌方、滑坡,渠道邊坡穩定,護坡混凝土裂縫、沉陷。
(2)消能設施(包括消力池、鼻坎、護坦):堆積物、裂縫、沉陷、位移、接縫破壞、下游基礎淘蝕。
(3)下遊河床及岸坡:沖刷、變形;危及壩基的淘刷。
(4)其他異常現象。
(二)泄洪隧洞或管道
(1)進水口結構: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閘門門槽和通氣孔破損情況。
(2)隧洞、豎井:混凝土襯砌剝落、裂縫、漏水;圍岩崩塌、掉塊、淤積。
(3)混凝土管道:裂縫、鼓脹、扭變;漏水及混凝土破壞情況。
(4)其他異常現象。
(三)閘門及控制設備
(1)閘門、閥門:變形、裂紋、螺(鉚)釘鬆動,焊縫開裂;鋼絲繩斷裂。
(2)控制設備:變形、裂紋、螺(鉚)釘鬆動、焊縫開裂;電、油、氣、水系統故障;操作運行情況。
(3)備用電源:容量、燃料油量;防火、排氣及保衛措施;自動化系統故障。
(4)其他異常現象。
四、引水發電系統
(1)進水口:進水塔鋼筋混凝土結構受損情況和其他異常現象。
(2)引水系統
混凝土隧洞、豎井、管道:混凝土襯砌剝落、裂縫、漏水;圍岩崩塌、掉塊、淤積;排水孔堵塞。
調壓井:混凝土襯砌裂縫和剝落、漏水以及圍岩崩塌、掉塊。
壓力鋼管:裂縫、鼓脹、扭變;漏水及鋼襯損壞。
其他異常現象。
(3)發電廠房
廠房基礎:裂縫,滑坡、沉陷、集中滲流;沉陷,基礎沖刷、淘刷和岩石擠壓錯動情況。
混凝土:裂縫、漏水;廠房與岩體接合處錯動、脫離;
其他異常現象。
五、邊坡
工程邊坡和近壩區堆積體邊坡:坡體開裂、鬆動、錯台、滑移、塌方、脫離、滾石,湧水、滲水。
其他異常現象。
六、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系指壩區為觀測大壩和事故處理所必需的主要交通幹道。主要檢查項目如下:
(1)公路:路面情況;路基及上方邊坡穩定情況;排水溝破損情況。
(2)橋樑:地基情況;支承結構情況;橋墩沖刷;混凝土破壞;橋面情況。
(3)其他異常情況。
七、水庫
水庫包括庫區和庫盆。水庫檢查應注意水庫滲漏、塌方、庫邊沖刷、斷層活動以及衝擊引起的水面波動等現象,尤應注意近壩庫區的這些現象。主要檢查項目如下:
(1)水庫:庫水流失和新的泉水。
(2)庫區:附近地區滲水坑;公路及建築物的沉陷;煤,油、氣、地下水開採情況;與大壩在同一地質構造上的其它建築物的反應。
(3)庫盆(有條件時,在水庫低水位時檢查):表面塌陷;滲水坑;原地面剝蝕;淤積。
(4)塌方與滑坡:庫區滑坡體規模,方位及對水庫的影響和發展情況;壩區及上壩公路附近的塌方,滑坡體。
八、地震地質調查
(1)調查水庫及樞紐區因地震形成的滑坡、崩塌、土石流等物理地質現象,重點關注工程邊坡和自然邊坡在地震作用下的不同反應,對典型邊坡進行深度剖析。
(2)開展水電工程附近地震地表破裂帶的調查,調查其破裂長度、寬度、錯動方向及位移量,影響範圍以及對電站的直接或間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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