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建材生產供應和價格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廳[2008]27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建設廳(局),物價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地震災區建材生產供應,穩定災區主要建材價格,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保障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確保《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順利實施,特制定《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建材生產供應和價格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實施。 附屬檔案:《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建材生產供應和價格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建材生產供應和價格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編號:發改廳[2008]2704號
  • 時間: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 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通知概要,附屬檔案,

通知概要

主題詞: 災後 建設 管理 通知

附屬檔案

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建材生產供應和價格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
當前,抗震救災工作進入恢復重建的重要階段,黨中央、國務院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已作出全面部署。針對災後恢復重建時間緊、任務重、建材供需矛盾突出等情況,為進一步做好災區建材生產供應,穩定災區主要建材價格,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保障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確保《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順利實施,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促進建材生產供應
  (一)增強災區建材企業生產能力。合理調整建材企業布局,簡化審批手續,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快大型新型乾法水泥生產能力建設,鼓勵現有建材企業採用新技術調整產品結構、擴大生產規模。原計畫關停落後生產能力的建材企業,在符合產品質量和環保要求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後,可延緩至2010年淘汰。不再恢復重建震毀的落後生產能力。鼓勵大型企業集團到災區投資興辦、兼併重組建材企業,增強水泥、牆體材料生產供給能力。
(二)保障建材生產企業運營。支持建材生產企業加強節能減排、降低資源消耗、提高產品質量。搞好煤電油運等建材生產要素的協調服務,保障災區水泥以及磚瓦砂石等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正常運營。水泥行業暫停執行差別電價一年。鼓勵商業銀行對有利於增強災區建材生產能力的合規項目建設和企業生產所需流動資金,給予信貸支持。
(三)綜合利用災區固體廢棄物。組織做好震毀建築廢棄物清理分揀、消毒防疫和集中運輸等工作。加強統籌規劃,支持符合條件的建築廢棄物處理廠建設。引導建材生產企業和各類投資者,按照《地震災區建築垃圾處理技術導則》,綜合利用災區建築廢棄物、工業固體廢棄物和煤矸石等研製開發環保建材產品。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和災後恢復重建各項優惠政策,採取無償提供臨時生產用地等措施,支持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在恢復重建期間就地處理、就地利用、就地生產、就地銷售。
(四)鼓勵發展和使用新型建築材料。積極組織企業研製開發新型建築材料。鼓勵和引導使用混凝土砌塊、加氣混凝土砌塊、石膏砌塊、煤矸石空心磚等新型牆體材料,替代部分傳統牆體材料的使用。民族地區可按照少數民族建築風格,在保證石材選用和建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當地石材作為農房牆體材料。
(五)保障大宗建材物資供應。需跨省供應的鋼材、水泥、玻璃、瀝青等大宗建材,可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在一定時期內組織集中採購,銜接落實生產和流通配送,穩定出廠和運輸價格,保障市場供應。磚瓦砂石等建築材料,立足省內平衡解決,可由縣級政府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確定生產供應商和供貨價格,組織集中採購。
(六)鼓勵對口支援建材供應。災區周邊省(區、市)根據災後恢復重建建材市場需求,發揮本地建材企業優勢,積極組織貨源銷往災區。鼓勵對口支援省(市)自行組織緊缺建材採購,盡力保障災後恢復重建的需要。
(七)保證災區重建建材產品質量。建材生產企業要加強建材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組織生產。建材流通企業要依法經營,防止不合格建材流入市場。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建材產品的行為。
二、保障災區重建建材運輸
  (一)儘快恢復災區道路交通。加快災區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優先安排建設資金,加強瓶頸路段疏通與維護,提高通往城鎮和邊遠鄉村的道路通達能力。加大重點路段滑坡、土石流等次生災害監測、預警和治理力度,確保交通運輸安全。
(二)統籌組織運輸力量。按區域建立建材配送中心,及時發布建材市場供需信息,組織引導社會運輸力量參與大宗建材運輸,減少倒運和倉儲環節,保障城鎮、鄉村大宗建材供應。對為政府採購提供配送服務的企業給予補貼。
(三)開闢建材運輸綠色通道。鐵路、公路等部門對運往災區的大宗建材,優先安排運力。對政府集中採購的大宗建材運輸,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發放專門通行證,繼續實行綠色通道措施。
三、加強災區建材價格監督管理
  (一)落實重要建材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災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把平抑建材價格作為當前價格監管工作的重點,根據建材生產銷售特點,適時採取規定限價、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提價申報、調價備案等干預措施,確保鋼材、水泥、玻璃、牆體材料等大宗建材出廠和銷售價格維持在合理範圍內。地方政府可成立由價格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參加的產銷地臨時價格協調機構,協調建材臨時價格政策。根據市場變化,對供求平衡、漲價壓力緩解的建材品種,及時調整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二)加強建材價格監督檢查。繼續做好災區建材價格日報工作。組織開展鋼材、水泥、玻璃、牆體材料等重要建材及其運輸價格的檢查和巡查,防止煤電油運價格不合理上漲。重點查處違反政府限價、擅自提價,以及降低質量、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變相漲價和欺詐行為。依法打擊建材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建材市場秩序。
四、加強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災區各級發展改革、經委(經貿委)、住房城鄉建設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恢復重建期間建材生產供應和物價穩定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根據災後恢復重建需要,抓緊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二)強化服務,務求實效。各級發展改革、經委(經貿委)、住房城鄉建設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促進建材生產供應和穩定價格的政策宣傳力度,及時準確發布市場供求和價格信息,正確引導市場行為。要加強建材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產品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和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要加強行政效能建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有力支持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