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濟室字〔2010〕14號)和《中共汶上縣委、汶上縣人民政府關於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汶委〔2010〕45號),設立汶上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上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
  • 性質:縣政府工作部門
  • 設立時間:2010年
  • 職責: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淚剃尋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
(二)擬訂全縣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組織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綜合性、前瞻性研究,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任務建議和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實施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及目標管理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四)擬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諒組炒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兵鴉永、統計及信息化建設。
(六)制定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規劃,依法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八)指導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九)制定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
(十)指導汶上縣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一)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重大事項督查督辦;負責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負責文電處理、檔案資料、政務信息及公開、應急管理、財務、機要、安全保密、對外交流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指導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獎勵扶助經費、技術服務經費、計畫生育藥具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管理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組織內部財務審計;組織協調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辦理;指導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隊伍建設;擬定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系多主探贈統人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負責接待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面的民眾來訪,調查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精應說拜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上級領導批示的信訪案件;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信訪案件的查處結果;指導全縣的計畫生育信訪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研究起草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政策規定;負責審批鄉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與計畫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核發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調查研巴影敬究有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工作;指導基層依法行政;負責計畫生育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三)發展規劃科
組織開展全縣人口發展戰略研究;擬訂人口發展規劃、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指導基層辦理《計畫生育服務手冊》和審批生育證工作;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綜合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四)宣傳教育科
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基層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基礎知識教育和科普知識宣傳;規範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管理;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對外宣傳工作。
(五)科學技術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依法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編制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指導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建設規劃;擬訂並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組織對病殘兒的醫學鑑定;負責計畫生育科技捆試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政策法規科
研究起草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政策規定;負責審批鄉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與計畫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核發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調查研究有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工作;指導基層依法行政;負責計畫生育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三)發展規劃科
組織開展全縣人口發展戰略研究;擬訂人口發展規劃、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指導基層辦理《計畫生育服務手冊》和審批生育證工作;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綜合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四)宣傳教育科
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基層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基礎知識教育和科普知識宣傳;規範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管理;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對外宣傳工作。
(五)科學技術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依法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編制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指導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建設規劃;擬訂並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組織對病殘兒的醫學鑑定;負責計畫生育科技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