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污染源控制是指在污染源調查的基礎上,運用技術的、經濟的、法律的以及其它管理手段和措施,對污染源進行監督,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以改善環境質量。
分類
按照污染物的來源可將污染源分為天然污染源和人為污染源兩大類。天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茸行向環境排放有害物質或造成有害影響的場所,如正在活動的火山、地震源、海嘯、泥右流等。人為污染源是指人類社會活動所形成的污染源。後者是環境保護工作研究和控制的主要對象。
人為污染源有多種分類方法:
(1)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可以分為有機物污染源、熱污染源、噪聲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病原體污染源和同時排放多種污染物的混合污染源。
(2)按污染的主要對象,可分為大氣污染源、水體污染源和土壤污染源等。
(3)按排放污染物的空間分布方式,可分為點污染源和面污染源。
(4)按人類社會活動功能,可分為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交通運輸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
調查原則
(1)明確污染源調查與評價的目的。由於調查與評價的目的不同,其要求、內容與方法也就不完全相同。
(2)在污染源的調查與評價過程中,應把‘‘污染源一環境一人群健康”作為一個系統來考慮,不能孤立地看待污染源及其排放的污染物,還要看到污染物的物理和化學性質,進入環境的途徑及其在環境中的遷移、擴散、轉化,和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3)要注意到污染源所處的位置及周圍的環境。由於污染源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它的自然條件(地貌、水文、氣象、生物、土壤等)不同,環境的自淨能力不同,同樣排放量的相同污染物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卻不相同。
控制措施
(1)制定排污標準。根據環境標準的要求,考慮到技術上可能和經濟上合理。結合地區的環境特徵,制定各種排放標準和指標,如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容許排放量)、單個設備排污控制指標,單位產量(或產值)排污控制指標、單位產量(或產值)用水指標、燃料消耗指標、原材料消耗指標等。這些標準和指標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公布,即成為污染源控制的法律依據。
(2)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有關標準,控制污染源的排放量是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通過調查確定污染源後加以監督,發現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污染源,即對責任者實行經濟制裁和法律制裁,以促使責任者削減排污量。也要推動有關方面改革生產工藝,改造設備,改變原料,改變燃料構成,綜合利用資源,以及採取有效的治理方法等,減少或消除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不論是運用經濟、法律以及其他管理手段制定排污標準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必須通過管理技術、工程技術以及其他技術措施的實施才能實現。污染源的技術控制包括預防和治理兩個方面。預防是指利用技術手段防止或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如利用無毒無害工藝代替有毒有害工藝;利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材料代替毒性高、害處大的原材料;研製新型設備代替陳舊設備;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綜合利用資源;從廢棄物中回收可用資源。但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還需要依靠治理來進一步減少污染源排放,治理是指對已經產生出來的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影響。預防和治理兩個方面是相輔相成的,但應以預防為主、治理為輔,即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