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環境質量目標為基本依據,根據環境質量標準中的各種水質參數及其允許濃度,對區域內各種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實施控制的管理制度。在實施總量控制時,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應小於或等於允許排放總量。區域的允許排污量應當等於該區域環境允許的納污量。,環境允許納污量則由環境允許負荷量和環境自淨容量確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比排放濃度控制管理具有較明顯的優點,它與實際的環境質量目標相聯繫,在排污量的控制上寬、嚴適度。執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可避免濃度控制所引起的不合理稀釋排放廢水、浪費水資源等問題,有利於區域水污染控制費用的最小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污染物總量控制
- 外文名:total amount control of pollutant
- 基本依據:環境質量目標
- 概念:對污染物排入環境的限制
- 原則:排放負荷控制在一定數量內
概念
總量控制原則
總量控制的意義
我國的制度
國家層面的規範性檔案中。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建立是在“九五”之後,1996年國務院批准實施《“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在隨後實施的“十五”, “十一五”以及“十二五”計畫中都出台了有關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計‘劃。
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作為一門學科:境管理措施引起了各個學科的注意,隨著對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研究對象的深入分析,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在實踐中的運用曰益廣泛,這也推動了總量控制制度的進一步細化,即目標總量控制和容量總量控制分類的出現。與容量總量控制相比較,目標總量控制以排放限制為控制基點,從污染源可控性研究入手,進行總量控制負荷分配。目標總量控制從污染源的可控性入手實際上就是在目標制定上適當兼顧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科學技術水平,《“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畫》以及《“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都是實行的目標總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