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江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根據《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江發【2009】16號)、市編委《關於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機編【2009】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加掛江門市著作權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發布文號:【2009】16號
  • 地點:江門市
  • 主要職責:事業和產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蓬江、江海兩區內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零售管理職責下放給蓬江、江海兩區。
(三)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動漫、網路遊戲管理職責。
(五)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文物管理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職責。
(六)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七)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文化藝術、文物、文化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文化藝術、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和產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開展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對外文化交流活動,監管境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引進和播出。
(四)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蓬江、江海兩區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五)負責對文化經營活動和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負責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以及境外落地電視頻道的監管,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六)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
(七)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的生產,指導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江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八)促進全市文化產業發展,依法管理社會文化市場,協調指導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工作。
(九)組織協調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協調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管理工作。
(十)指導文化藝術、文化科研工作和文化藝術教育工作。
(十一)監督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視頻點播以及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的傳播覆蓋,監督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指導電影放映,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
(十二)負責省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申辦報刊、出版社(包括音像出版社)及網際網路出版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市直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出版核發工作。
(十三)負責監管出版活動,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負責全市印刷、複製、發行業及出版物市場的監管。
(十四)負責著作權管理和著作權保護工作,打擊侵權盜版行為。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應急、行政後勤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生產、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財務、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資產管理、勞動工資、紀檢監察、審計、黨群、計畫生育、老幹部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擬訂文化藝術、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藝術專業技術初級資格的評審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和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二)藝術科(對外文化聯絡科)
協調指導藝術創作、藝術生產和重大文藝活動;指導文化藝術教育和科研工作;指導美術館、圖片社事業;指導、管理文化藝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大型涉外文化交流活動;承辦涉外、涉港澳台文化藝術交流項目的申報;監督藝術考級活動;負責編印江門文化簡訊。
指導民眾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協調全市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管理、協調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管理、協調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工作;承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與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承人的檔案及資料庫;協調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承擔民族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四)文化市場管理與產業科
指導文藝演出、文化娛樂、網際網路文化、動漫、文化藝術品等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承擔文化市場經營項目及活動(含涉港澳商業演出和在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的駐場涉外營業性演出)的審批審核工作;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協調文化產業基地和文化產業集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JP4〗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參與管理文化會展活動。
(五)文物管理辦公室
負責指導、管理文物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協調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全市文物、博物館有關報批、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管理、文物資源調查等工作;協調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廣播電影電視管理科
監管從事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機構;監管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和境外落地電視頻道;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指導電影放映,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開展廣播電影電視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科(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報刊、出版社和記者證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報社、期刊社和駐我市記者站及發行站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出版物批發單位和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的設立、登記、變更、註銷的前置審批和監管工作;負責市直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出版核發工作;負責著作權管理著作權保護工作;負責對音像製品和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承擔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開展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綜合執法分局(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蓬江、江海兩區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執法任務及跨區域執法工作,協調指導全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開展文物保護執法工作;查處演出和娛樂、網咖、電子遊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和走私盜版影片放映行為;查處圖書、報刊、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查處盜版侵權行為;查處在文物保護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監督檢查職能;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綜合執法分局下設法制監督室、蓬江執法隊和江海執法隊(均為副科級)。
法制監督室: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全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負責執法分局的行政處罰、文化執法的信訪、聽證、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市文化市場大案要案的查處督辦和跨區域案件的協調;負責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業務規範;負責執法檔案的管理工作;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蓬江執法隊、江海執法隊:具體負責轄區內文化市場文物保護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的演出和娛樂、網咖、電子遊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和走私盜版影片放映行為,圖書、報刊、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以及盜版侵權行為進行查處;承擔區內“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

人員編制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機關核定編制44名(其中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文物管理辦公室主任),綜合執法分局局長(副處級)1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17名(含綜合執法分局副局長2名、綜合執法分局下設機構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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