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在2011.01.31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頒布。新修訂的《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月24日第46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人民政府2005年1月10日公布的《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01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實施辦法全文,修改決定,解讀,

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第三條 下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頒發和管理:
(一)未納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範圍的在贛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
(二)省屬、跨設區市露天開採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
(三)地下開採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
(四)省屬滷水開採企業;
(五)地下開採的非煤礦礦山採掘施工企業和省屬露天開採的非煤礦礦山採掘施工企業;
(六)省屬地質勘探單位;
(七)其他四等以上(含四等)尾礦庫。
第四條 下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和管理:
(一)省屬以下露天開採的非煤礦礦山及其五等尾礦庫;
(二)省屬以下露天開採的非煤礦礦山採掘施工企業;
(三)省屬以下地質勘探單位;
(四)省屬以下滷水開採企業;
(五)設有五等尾礦庫的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
第五條 下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和管理:
(一)磚瓦用粘土礦(場);
(二)採砂場;
(三)省屬以下地熱、溫泉、礦泉水開採企業。
第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受委託的設區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受委託頒證機關)及其受委託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受委託頒證機關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受委託頒證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安全生產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安全生產許可。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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