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非煤礦山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大足縣非煤礦山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是大足縣為切實改變全縣非煤礦山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安全性差、布局不合理等局面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非煤礦山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 地點大足縣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非煤礦山企業發展
簡介,內容,

簡介

進一步最佳化非煤礦山結構,堅持扶優扶強,嚴把市場準入關,促進企業上規模、上檔次,推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根據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貫徹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渝安辦〔2009〕42號)和縣委十二屆六次全委會《關於堅持安全發展加強安全工作的決議》(足委發〔2009〕31號)精神,特制定大足縣非煤礦山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內容

一、嚴格審批管理程式
(一)嚴格控制非煤礦山企業數量。
1﹒新發展非煤礦山企業數量,以不突破整頓關閉後的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實發數為限;
2﹒新發展的非煤礦山企業必須按照選址定點原則的具體要求和新發展非煤礦山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進行建設。新建1個非煤礦山企業須先整合關閉1個以上非煤礦山企業;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實發數超過核定控制數的,新建1個非煤礦山企業須先整合關閉2個以上非煤礦山企業(市級以上重點項目除外)。
(二)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新建非煤礦山企業須符合大足縣新建非煤礦山企業應具備的規定條件(見附屬檔案);
2﹒對不符合條件的,縣經濟信息委不予審批備案;縣土房局不予頒發採礦許可證;縣安監局不予申報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縣工商局不予發放營業執照。
(三)選址定點原則。
1﹒全縣省際公路、縣級主幹道公路兩側500米範圍內,寶頂、南山、北山、龍水湖、玉龍山森林公園以及其它旅遊景區規劃範圍內不予審批新發展非煤礦山企業;
2﹒礦山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有居民居住及人口聚集活動場所、高壓電線和重要通訊線路;距礦山邊界50米範圍內不得有輸油輸氣管道;距礦山邊界50至500米範圍內有輸油輸氣管道的,必須徵得主管單位同意,並制定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3﹒嚴禁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自然保護區、主幹鐵路、河流湖泊及重要建築(構)物等安全影響範圍內新建非煤礦山企業;
4﹒新發展非煤礦山企業(含矸石磚廠)選址定點由縣經濟信息委、公安局、土房局、規劃局、安監局、林業局及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察勘後,由縣經濟信息委提出核准選址意見。
二、加強對頁岩磚、煤矸石磚和條石生產企業的監管
1﹒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鼓勵頁岩磚和煤矸石磚企業新建(技改)新型節能建材生產線;對技改為新型節能建材的企業,同時必須淘汰關閉原有落後的生產線;
2﹒煤矸石磚廠和條石生產企業在全縣小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結束後,由縣經濟信息委負責項目核准備案,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安全生產條件分別由縣土房局、安監局備案,相關職能部門參照非煤礦山企業標準進行監管,並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三、嚴格安全監管
(一)有關部門和鎮街要加大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嚴厲查處安全責任事故;
(二)發生一次死亡2人的非煤礦山安全責任事故單位,一律實行強制關閉,不給予任何關閉獎勵。
四、原大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足府辦發〔2009〕221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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