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業建設是指除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機井、涵閘、堤壩、塘堰、溝渠、水庫等農田水利設施和鄉村道路、護田林帶、苗圃以及退耕還林、還牧、還漁以外的一切建設。
(1987年8月30日贛府發81號發布)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依照本實施辦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魚塘亦視為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