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管河道委託實施采砂許可的規定

《江西省省管河道委託實施采砂許可的規定》是江西省省管河道委2006年8月14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省管河道委託實施采砂許可的規定
  • 發布單位:江西省
  • 發布日期:2006-08-14
【發布單位】江西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江西省
江西省省管河道委託實施采砂許可的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省管河道采砂的許可許可權,切實加強省管河道的采砂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結合本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河道采砂許可的範圍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下列省管河段的采砂許可按照行政區域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一)贛江自贛州市八境台以下的贛州段、吉安段、宜春段、南昌段分別委託贛州市、吉安市、宜春市、南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二)撫河自南城縣萬年橋以下的撫州段、南昌段分別委託撫州市、南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信江自上饒市勝利大橋以下的上饒段、鷹潭段分別委託上饒市、鷹潭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四)饒河自昌江景德鎮發電廠、樂安河樂平市中店村以下的景德鎮段、上饒段分別委託景德鎮市、上饒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五)修河自修水柘林水庫大壩、潦河安義縣萬家埠大橋以下的九江段、南昌段分別委託九江市、南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受委託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河段的河道采砂申請材料後,依法審查申請事項,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對受委託河段的河道采砂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受委託河段的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由受委託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並按規定上繳省財政。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託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河道采砂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受委託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即時將實施河道采砂許可的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受委託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拍賣方式實施受委託的河道采砂許可的,必須制定招標或者拍賣的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受委託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委託許可權內履行河道采砂許可的職責,不得將受委託的河道采砂許可事項委託給第三人。
第八條受委託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託實施的河道采砂許可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委託。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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