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998-07-02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繳費比例的通知
(1998年7月2日贛府發〔1998〕20號)
各行政公署,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完善失業保險機制,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中關於失業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由職工工資總額的1%提高到3%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繳費比例的範圍是參加失業保險的所有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二、調整繳費比例後,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單方負擔改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其中企業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職工按其個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
三、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3%按月代為扣繳,其中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企業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
四、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統一按《江西省國有企業職工
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財務會計管理辦法和制度的規定管理、使用。
五、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契約制工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職工的失業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和繳費辦法,按上述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從1998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