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化工園區設立審核實施方案

《江西省化工園區設立審核實施方案》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4年3月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化工園區設立審核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適用範圍,審核標準,申報材料,工作程式,責任分工,工作要求,

適用範圍

因化工產業發展需要,需承接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並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重大化工項目,且沒有化工園區的國家級開發區、縣(市、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審核標準

(一)園區設立。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並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二)園區管理。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三)園區布局。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區、地段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並設定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四)園區規劃。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申報材料

(一)化工園區總體規劃;
(二)化工園區產業規劃;
(三)化工園區申請設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園區管理機構設定、人員配備方案;
(五)化工園區選址安全評估報告;
(六)化工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
(七)化工園區土地供應台賬(帶電子監管號)、化工園區“四至”範圍(附界址點坐標表);
(八)化工園區距離長江乾支流河湖岸線合規說明材料;
(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工作程式

(一)擬新設立化工園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設立申請。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以下統稱省有關職能部門)辦理。
(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職能部門,指導擬新設立化工園區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做好可行性研究報告、總體規劃、產業規劃、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完成後,由擬新設立化工園區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收齊相關材料,會同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通過後,將相關材料(包括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審核意見),報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審查。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收到相關材料後,分送省有關職能部門審查(包括資料審查或現場審查),省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出具審查意見。現場審查可由各部門採取組織專家評審或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等方式開展。
(四)部門審查通過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上對擬新設立化工園區相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職能部門聯合行文上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審批設立。

責任分工

(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新設立化工園區審核材料匯總、總體審核、上報審批等工作;負責審查擬新設立化工園區產業規劃是否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國家、省有關要求;負責匯總相關部門審查意見。
(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擬新設立化工園區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和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審查擬新設立化工園區“四至”範圍內用地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是否符合自然資源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是否落實用地和供地政策;選址布局是否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等地區、地段;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審查擬新設立化工園區“四至”範圍涉及的長江乾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符合性(在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覆核化工園區“四至”範圍與長江乾支流河湖管理邊界的距離)。
(四)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查擬新設立化工園區是否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通過相關部門審查;是否制定設定具備環境保護方面有效管理能力的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化工園區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的方案;是否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區、地段選址;總體規劃是否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是否結合當地環境容量、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牽頭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審查化工園區“四至”範圍涉及的長江乾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符合性。
(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審查化工園區涉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規劃是否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六)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審查擬新設立化工園區是否依法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是否明確承擔園區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職責的機構,建立安全生產與應急一體化管理權責清單,明確化工園區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是否制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及配齊監管人員數量的方案。擬新設立化工園區內是否存在勞動密集型企業、職工宿舍、居民區;是否結合地區地域情況、資源條件、安全應急等因素制定“禁限控”目錄;項目安全準入條件是否明確項目審批、項目工藝技術、自動化水平、人才配備等方面的要求。擬新設立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否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安全控制線規劃是否準確;總體規劃是否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
(七)省水利廳。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審查擬新設立化工園區“四至”範圍涉及的長江乾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符合性(提供擬新設立化工園區“四至”範圍涉及的長江乾支流性質、河湖管理邊界)。

工作要求

(一)注重實效。各地申請新設立化工園區必須經過深入調查、充分論證,結合本地實際,紮實做好申報準備工作。省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嚴格審核標準,堅決杜絕一哄而上的行為,切實防止盲目和低水平的重複建設。
(二)加強管理。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對新設立化工園區建設的指導和管理。新設立化工園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化工園區建設標準要求,建設完善各類公共基礎設施,並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要求申報化工園區認定。
(三)嚴肅紀律。各地申請新設立化工園區相關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一經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取消申報資格,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有關解釋。本實施方案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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