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是江蘇省完善和修訂的規定,以進一步提升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青少年受教育權利。新修訂的“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江蘇省
規定全文,修訂信息,

規定全文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範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和辦學行為,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及其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管理職能) 全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市、縣分級負責,縣級管理為主,學校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統籌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各地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建設江蘇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並確保正常運行。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學校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的認定、變更、核辦及畢(結)業證書驗印等工作,套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所轄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縣(市、區)內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的認定、變更、核辦及畢(結)業證書驗印等工作,建立學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機制,套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無誤。
  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等工作,套用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當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通過學籍系統進行更新,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管理方式) 全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實行電子化管理,統一使用學籍系統進行管理。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生的學籍建立、變動等須在學籍系統中完成。
  二、學籍建立
  第五條(學制規定)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其中,國小學制為六年,國中學制為三年。義務教育學校新生均實行秋季入學。
  第六條(招生要求) 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或其他有效材料,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緩學期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特殊需要兒童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入學要求)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其滿足入學年齡後,按照當地招生規定送其入學。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學生合法辦理戶籍,並主動向學校提供真實準確的學生就讀經歷。
  第八條(學籍註冊要求)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全國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並逐步完善學籍檔案。
  學校為學生建立學籍後,須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上報教育部,由教育部統一制定下發全國學籍號。
  學校不得漏建學生學籍,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除專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對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或在特殊教育學校建立學籍。
  為少數因故沒有建立學籍的學生補建學籍時,須進行全國學籍查重,查重通過的方能補建學籍;查重不通過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九條(學籍定位) 學籍的主要功能是記錄學生的基本信息,轉接或新建學籍是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的後置程式,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
  三、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條(學籍檔案內容)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佐證材料(戶籍相關信息、轉學申請及佐證材料、休學申請及佐證材料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道德品質、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學籍檔案管理要求)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學籍系統統一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學生在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招生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當保留學籍檔案的電子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終止學業時,所在學校應當歸檔並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被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二條(基礎信息變更) 學生基礎信息發生變動,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佐證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對無誤後,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相關佐證材料,變更學籍信息,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變更學生姓名、身份證號信息的,由學校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辦,並進行全國查重和身份比對。姓名和身份證號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學籍系統中變更。
  四、轉 學
  第十三條(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準予轉學:
  (一)學生家庭戶籍及居住地跨省、市、縣(市、區)遷移或在本縣(市、區)內跨施教區、鄉(鎮)遷移的;
  (二)流動人口適齡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縣(市、區)遷移(不含設區市內中心城區之間遷移)的;
  (三)父母雙方或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境)、支援邊疆、野外作業、為外省市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條(轉學流程) 學生有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持有效佐證材料,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若無明確轉入學校的,可向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轉入學校。轉入學校同意後,應當在學籍系統中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再由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五條(辦理時限) 接受轉學申請之後,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並完成學生學籍檔案的調檔。涉及跨省轉學的,其辦理時限以全國電子學籍系統實際運行時限為準。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實行多校劃片的區域,同一片內不得轉學;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已達到當年計畫招生數的,不得安排學生轉入。
  轉入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學生進行入學考試或測試。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在不同學制間辦理小學生畢業年級轉學時,按照一至九年級進行對應轉學。
  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待覆學後方可辦理轉學。
  學校接收轉學的學生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辦理轉入手續。各設區市中考報名結束之後,原則上不再辦理國中畢業年級學生轉學手續。
  五、休學與復學
  第十七條(休學條件)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相關有效材料,經學校審核並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準予休學。
  學生患有傳染病,經醫學鑑定需要較長時間隔離治療的,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應當要求其休學。
  第十八條(佐證材料)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病歷或其他有效材料。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需要辦理休學手續的,須提供出國護照、港澳台通行證、簽證等有關材料。
  學生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要服刑的,辦理休學時須提供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材料。
  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作為休學申請的附屬檔案,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時限規定)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覆。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當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出國(境)就讀的,自批准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十條(復學辦理)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因傷病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報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須出具相關部門的佐證材料。
  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作為休復學申請的附屬檔案,保存備查。
  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隨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提前復學的原則上隨原年級就讀。
  第二十一條(特殊情況處理) 因中考報名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提前辦理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如不能及時復學,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繼續休學的書面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經學校審核並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可續辦休學手續。
  學生受刑事拘留等處理期滿,年齡在16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材料,向學籍所在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年級就讀,學校應當予以接收。
  六、學籍註銷與輟學
  第二十二條(學籍註銷) 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裁定失蹤、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註銷其學籍。
  學生因出國(境)定居不能復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並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可註銷其學籍;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法聯繫,或雖經多方聯繫仍無結果的,可由學校提出申請,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註銷其學籍。
  因出國(境)定居而註銷學籍的學生,如在16周歲以內仍需要繼續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可到原學校辦理恢復學籍手續,並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第二十三條(輟學處理) 在校學生持續無故曠課達到2周,其間雖經學校多次聯繫要求復學,仍無效果的,視為輟學。
  學生休學期滿後未及時續辦休學或復學手續達到2周的,經學校多方聯繫仍無結果的,視為輟學。
  學校應當將學生輟學情況、聯繫情況等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啟動“控輟保學”程式,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輟學學生保留學籍,並在學籍系統中標識。流動人口子女疑似輟學的,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輟學信息告知學生戶籍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七、評價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評價原則) 學校應當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按照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遵循過程性、發展性原則,每學期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
  第二十五條(素質發展) 學校根據學生平時在校表現、考試(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向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報告。
  第二十六條(學業成績) 學校考試(考查)成績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分為4至5個等級。國小階段可採用星級評價,國中階段可採用A、B、C、D、E等級評價。閱卷時採用百分制的,應當轉換為等級。
  期末考試、畢業考試成績不合格者,應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
  第二十七條(獎勵與處分)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並記錄進學籍檔案。
  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應當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協同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學生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且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應當可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給予處分。學校處分信息不記錄進學籍檔案。學校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或勒令其退學。
  第二十八條(教育幫扶) 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且不適合在一般學校就讀的學生,可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未成年學生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的專門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方可轉學施教。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專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在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表現明顯進步、並確實改正缺點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可安排回原學校或轉入其他學校繼續學習,原學校應當準予其轉回,其他學校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接收其轉入。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前,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判決生效後,在義務教育年限內未滿16周歲的,保留其學籍。
  八、升學與畢業
  第二十九條(跳級相關規定) 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身心發展能達到更高年級學業水平,由學生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無異議,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可跳一級就讀。跳過年級視同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
  跳級一般應當在學年度起始階段一個月內辦理。畢業年級不辦理跳級。
  第三十條(畢業條件)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合格及以上準予畢業。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合格準予畢業,補考不合格準予結業。
  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隨班就讀學生修滿規定年限後,由學校認定畢業成績,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
  國小畢業班的所有學生均升入國中。
  第三十一條(證書發放) 學生畢業認定由學籍所在學校負責,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對於年齡超過16周歲的學生,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者,學校可直接頒髮結業證書。
  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外國籍學生未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寫實性證明須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三十二條(證書遺失補辦) 畢(結)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經學生申請,可由畢(結)業學校開具畢(結)業證明,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補發一次。
  九、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保障措施)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專門學籍管理員,明確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各級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學年中途原則上不得更換。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完成學生學籍覆核工作,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學籍變動信息、成長記錄記載及時準確。
  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併或新建,學生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畢業、輟學和學籍註銷等,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均應在學籍系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第三十四條(信息安全)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數據保密制度,提高學籍管理的安全與風險意識,遵循“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嚴控學籍數據使用對象和範圍。非經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同意,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三十五條(違規處理)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要求的,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表證樣式) 全省學籍管理涉及到的有關表、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提供統一樣式。
  十、附 則
  第三十七條(參照執行對象) 在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以及華僑、港澳台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依法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八條(解釋權屬)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三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為5年,2014年頒布的《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本次修訂對學生轉學相關規定進行了完善:一是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轉學。對於實行多校劃片的區域,同一片內不得轉學;規定“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已達到當年計畫招生數的,不得安排學生轉入”,防止民辦學校超計畫違規招生;對於省外不同學制學校學生轉入我省的,按照一至九年級進行對應,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二是從嚴控制普通高中階段轉學。對於在本省參加中考未達到規定分數沒有被錄取、到外省就讀普通高中的,不允許其轉回本省普通高中就讀;對於未達到當年學校普通班錄取分數線就讀國際課程班的,不允許其轉入普通班。三是鼓勵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互轉。進一步搭建普職融通“立交橋”,明確普通高中二年級以上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的,僅限轉入二年級第一學期,並補學中等職業學校缺修課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的,中考成績須達到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並須補學相應缺修課程。
關於學生休復學,本次修訂簡化了材料要求。對於因傷病休復學的,不再要求提供醫學診斷證明,只需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病歷、診斷報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即可。休學期滿的,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隨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提前復學的,原則上隨原年級就讀。
本次調整對特殊學生義務教育畢業要求更加人性化。義務教育段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隨班就讀等特殊學生由學校認定畢業成績。高中階段畢業相關條件與國家新要求相統一。
本次修訂明確,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義務教育段學校處分情況不記錄進學籍檔案,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或勒令其退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