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

《江蘇省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充分發揮重點專科的帶動與引領作用,全面提升臨床診療技術水平和專科服務能力,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醫療服務需求,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江蘇省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衛規(醫政)〔2023〕5號)
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委,省管有關醫院、省醫管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充分發揮重點專科的帶動與引領作用,促進全省臨床專科建設,全面提升臨床診療技術水平和專科服務能力,結合我省實際,我委對《江蘇省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規定》(蘇衛醫〔2010〕51號)進行修訂完善,制定了《江蘇省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充分發揮重點專科的帶動與引領作用,全面提升臨床診療技術水平和專科服務能力,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醫療服務需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三級醫院(含婦幼保健機構)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的申報、評審、確認和管理等。
第三條 省級臨床重點專科是指經過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評審確認,具有醫療服務能力強、醫療質量高、人才梯隊合理、技術創新能力強、管理科學規範等優勢,醫療技術和臨床服務能力達到省內同一專業領先水平的專科。省級臨床重點專科應當作為全省醫療質量管理、人才培養和技術推廣的基地,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四條 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平競爭、鼓勵先進、擇優遴選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定期考評、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 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原則上依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一級、二級診療科目設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衛生健康委全面負責全省三級醫院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的管理工作。省醫療管理服務指導中心協助做好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申報、評審等具體組織工作。
各設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三級醫院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的建設、申報、管理工作。
三級醫院負責本院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的建設與管理,制定專科建設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七條 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申報評審工作。
第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建立省級臨床重點專科評審專家庫。專家庫由專業技術專家和醫療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庫成員應當受聘於三級甲等醫院,公道正直,取得相應專業高級衛生技術職稱5年以上,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較強的業務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勝任省級臨床重點專科評審工作。
第三章 申 報
第九條 設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轄區內三級醫院申報專科進行初審,擇優推薦報送省衛生健康委。省屬省管醫院直接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第十條 申報省級臨床重點專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臨床科室有獨立病區,病床數≥35張(國家衛生健康委或者省衛生健康委專科建設管理規範中有具體要求的,最低床位數從其規定),病床使用率90%左右;
(二)能獨立並常規開展三級醫院醫療技術水平標準中本專業一般專科和重點專科診療技術及項目,整體技術水平處於省內先進行列;
(三)具有獨立開展與省級臨床重點專科診療技術發展相適應的臨床研究能力;
(四)學科帶頭人在省內本專業學術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在專科發展中能起領頭作用;
(五)人才形成梯隊,年齡結構、知識結構、職稱結構及學歷結構比例合理;
(六)具有滿足本專科業務需要的設施和設備。
除省屬省管醫院外,申報專科應當為市級臨床重點專科。  
第十一條 截至申報當年,申報專科3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省級臨床重點專科:
(一)發生經鑑定為一級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醫療事故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出現人員傷亡,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嚴重違紀違法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省醫療服務綜合監管系統無法獲取申報專科住院病案首頁數據或者數據質量未達要求的。
第四章 評審與確認
第十二條 省級臨床重點專科評審採用臨床客觀數據評價、現場檢查等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評審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省級臨床重點專科評審分為臨床客觀數據評價和現場檢查兩個部分。
(一)臨床客觀數據評價。根據臨床客觀數據指標,對全省三級醫療機構同一專科進行分析評價,確定進入現場檢查的專科名單。
(二)現場檢查。組織專家對專科基本條件、人才隊伍、醫療服務能力與水平、醫療質量、科研與教學、專科輻射能力及專科管理等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 根據臨床客觀數據評價和現場檢查結果,確定各專業省級臨床重點專科推薦名單;對於部分醫療資源薄弱地區尚未達到省級臨床重點專科標準的專科,可以擇優確定為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推薦名單。
第十五條 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及建設單位推薦名單應當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確認為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省衛生健康委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覆核,重新作出評審結論。
第十六條 申報專科應當恪守誠信原則。凡在評審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嫌疑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評審資格;已經確認的,撤銷省級臨床重點專科或者建設單位;情節嚴重的,下一評審周期不得申報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理,處理結果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實行動態管理,每4年一個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內實行年度考評,考評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連續兩年考評不合格的提前納入周期滿考核評估。考評合格的,繼續確認為省級臨床重點專科;不合格的,撤銷省級臨床重點專科,下一評審周期不得申報。
建設單位建設周期為2年。建設周期滿後由省衛生健康委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確認為省級臨床重點專科;不合格的,撤銷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 已確認的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在管理周期內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情形之一的,由省衛生健康委予以撤銷,下一評審周期不得申報。
第十九條 醫院應當將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與醫院整體發展規劃結合起來,完善臨床重點專科管理制度和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在經費、人才、技術創新上予以保障,提高臨床專科服務能力和質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和發展納入當地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完善臨床專科能力建設各項支持政策和制度,建立穩定的投入機制,推動醫療機構持續加強臨床專科能力建設。省級財政根據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情況給予適當獎補。
第二十一條 省級臨床重點專科評審工作接受省紀委監委派駐省衛生健康委紀檢監察組、機關紀委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本辦法施行後,《江蘇省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規定》(蘇衛醫〔2010〕51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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