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辦法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辦法》((試行))是2024年2月2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9日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對臨床專科能力建設的引導和促進作用,指導醫療機構明確臨床專科建設方向和任務,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意見》《關於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床專科是指醫療機構圍繞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疾病領域,以患者為中心,以疾病診療為鏈條,通過最佳化內部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融合多個傳統臨床科室或學科,為患者提供全流程診療服務的組織或平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床專科能力評估是指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臨床診療客觀數據,運用評估指標和模型,對醫療機構某一臨床專科進行醫療能力綜合評估的活動。
第四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
有關事業單位、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中心根據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工作需要,按要求參與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為評估工作提供業務和技術支持。
第五條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對象為全國二級以上醫院,包括社會辦醫院。
第六條 臨床專科能力評估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醫療服務能力和質量安全為核心,以臨床客觀數據為基礎,採用科學量化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評估程式
第七條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方向分為重大專病、系統疾病領域、平台專科三個類別。
每個類別具體評估臨床專科(方向)及其評估操作手冊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第八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臨床專科能力評估通用指標體系,包括醫療服務能力、技術能力(含創新能力)、質量安全和服務效率4個維度。
各臨床專科(方向)具體評估指標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在通用指標體系的基礎上,根據行業普遍水平、診療規模、覆蓋病種和技術規範等因素制定。
第九條 各省份可以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對國家制定的各臨床專科(方向)具體評估指標進行適當調整,制定本省評估指標。
第十條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使用醫院報送至醫院質量監測系統(HQMS)、國家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信息網(NCIS)和國家單病種質量管理與控制平台等系統的數據,原則上不額外增加醫院數據報送負擔。
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臨床專科(方向)評估工作需要,視情況組織各醫院核查、補充、完善相關數據。
第十一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按照臨床專科(方向)評估指標體系,構建評估模型並對各醫院相關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賦值,形成相關臨床專科(方向)的“臨床專科能力綜合指數”(Clinical Specialties Capacity Comprehensive Index,CSCCI)。
臨床工作量或數據完整性不能滿足評估條件的醫院,不納入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範圍。
第十二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各醫院相關臨床專科(方向)的“臨床專科能力綜合指數”,按一定比例進行分檔,形成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結果,並向行業公布。
是否承擔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與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無關。
第十三條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周期原則上為4年。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加強評估結果套用,根據評估結果最佳化臨床專科能力建設機制,完善政策措施,精準投入資源,促進臨床專科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監督指導,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加強評估相關數據質量管理。
各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完善相關數據報送和核查機制,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在評估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取消本周期相關臨床專科(方向)參評資格,並在行業內進行通報。同時,根據績效考核、醫院評審、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等工作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評估工作的相關事業單位、質控中心和工作人員的管理,嚴格工作紀律,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度將本轄區開展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情況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辦法

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要開展臨床專科能力評估?
臨床專科是醫療機構服務患者的基本單元,臨床專科能力建設是醫院建設發展的根本任務,對構建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在《“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意見》《關於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檔案中明確提出要以滿足重大疾病臨床需求為導向加強臨床專科建設,以專科發展帶動診療能力和水平提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國家衛生健康委制訂了《“十四五”國家臨床專科能力建設規劃》《關於推動臨床專科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各地和各醫療機構加強臨床專科能力建設。
近年來,部分醫療機構未能充分理解臨床專科的內涵,把學科與專科的概念混淆,在建設發展和評優評先等工作中過多強調科研和學術產出,忽視了醫療服務能力和醫療質量安全水平提升,不符合臨床專科建設提升疾病診療能力、保障人民健康的初衷。為引導醫療機構端正臨床專科能力建設方向,緊緊圍繞“臨床”開展建設,我委決定組織開展臨床專科能力評估並制定了《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通過評估的“指揮棒”作用,調動各方積極性,推動醫療機構打破傳統學科和科室壁壘,構建以患者為中心、以疾病診療為鏈條的多學科融合型臨床專科,不斷提升相關臨床專科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能力、醫療質量安全水平和醫療服務效率,保障建設成果直接惠及就醫民眾。
二、臨床專科能力評估的機制是什麼?
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每4年為一周期,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醫療服務能力和質量安全為核心,以臨床客觀數據為基礎,採用科學量化的方式進行,保障評估工作的科學性、客觀性、規範性和權威性。評估方向分為重大專病、系統疾病領域、平台專科三個類別,從醫療服務能力、技術能力(含創新能力)、質量安全和服務效率4個維度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以百分制的“臨床專科能力綜合指數(CSCCI)”呈現,幫助各地和各醫療機構了解自身在臨床專科能力建設方面的長處和短板,指導各地和各醫療機構更加科學地制訂自身臨床專科能力建設規劃。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明確了臨床專科的定義,指出臨床專科是醫療機構圍繞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疾病領域,以患者為中心,以疾病診療為鏈條,通過最佳化內部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融合多個傳統臨床科室或學科,為患者提供全流程診療服務的組織或平台;提出臨床專科能力評估的內容是“醫療能力”,並對評估的組織管理、評估對象、評估原則、評估方向、評估指標、評估方式、評估周期、評估數據來源、評估結果套用等環節和要素提出了基本要求,為國家和各地開展臨床專科能力評估提供了基本遵循。
四、如何落實《辦法》?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臨床專科能力評估的重要意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安排,從強化綜合政策保障入手,參照國家臨床專科能力評估方式方法,建立符合本地區實際的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機制和數據監管機制,明確責任分工,推進本轄區臨床專科能力評估工作有序開展,並加強監督管理和結果套用,充分發揮臨床專科能力評估的指揮棒作用。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聚焦人民民眾健康需求,結合臨床專科能力評估結果和本機構功能定位,以提升醫療服務能力和質量安全水平為重點,科學規劃本機構臨床專科能力建設工作,落實落細各項措施,以臨床專科能力建設助力本機構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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