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2001年8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8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省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際、國內特快專遞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快專遞(亦稱速遞、快件、快遞)經營活動,是指經營者接受寄件人的委託將信件性質的物品投交收件人,或者接受郵政企業的委託,將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通過郵政網路處理和運輸,投交收件人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包括:(1)書信;(2)各類檔案;(3)各類單據、證件;(4)各類通知;(5)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的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象、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載體,具體內容包括:(1)書籍、報刊、資料;(2)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媒體等;(3)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物品。
國家對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縣(市)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工商、交通、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特快專遞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強化國家安全和保密意識,遵守國家安全、郵政、保密、海關等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和郵政管理秩序。
第六條 從事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經營。
第七條 從事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
(二)具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場地、服務設施、查詢網路和從業人員;
(三)具有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和方便等服務的能力;
(四)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從事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當地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及證明檔案,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九條 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發給經營批准檔案,並向社會公告。
特快專遞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准檔案的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條 從事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單位在批准經營期滿後需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到當地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一條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特快專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郵政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取得從事特快專遞經營活動批准檔案的單位,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
郵政企業不得委託未取得特快專遞經營活動批准檔案的單位,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
郵政企業委託其他單位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應當與其他企業訂立代辦協定,並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代辦郵政專營業務的單位,應當使用郵政企業的通信網路傳遞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條 從事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業務程式、資費標準、營業時間和監督電話。
第十四條 從事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服從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收費、依法納稅、保障用戶通信秘密,確保寄遞物品的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經營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
(二)買賣、出租、偽造、塗改或者轉借特快專遞經營批准檔案;
(三)將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轉手交寄;
(四)收寄國家規定的禁、限寄物品、保密檔案、空白髮票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淫穢、色情和封建迷信物品、印刷品等;
(五)將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交給未取得合法批准檔案的單位寄遞;
(六)偽造或者冒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標識的封套、業務單冊、郵袋和包裝箱等材料,從事特快專遞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特快專遞寄遞違法行為都有檢舉、揭發和控告的權利,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擅自從事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按特快專遞經營批准檔案的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經營批准檔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郵政行業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經營批准檔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經營特快專遞業務的單位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並為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工商、交通、物價、稅務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進出境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監管,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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