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快遞條例》是由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3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7日批准的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號
《徐州市快遞條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3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9日
條例全文
徐州市快遞條例
(2023年7月3日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三章 經營規範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快遞業務經營,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從業人員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等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和《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促進快遞業發展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快遞業務經營,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寄遞活動。外賣配送等點到點直接送達物品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快遞業務經營和快遞業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創新驅動、綠色節能、保障安全的原則,構建普惠城鄉、技術先進、服務優質、安全高效、協同發展的快遞服務體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督促落實快遞業促進政策,保障快遞業監督管理所需經費,推動快遞業與地方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監督管理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在縣(市、區)設定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區域內快遞業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承擔郵政業安全發展職能的機構,協助做好本區域內快遞業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發揮組織協調、宣傳引導作用,維護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引導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綠色經營,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八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主要內容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適時組織評估快遞行業服務水平和質量,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快遞業信用記錄、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提高快遞業信用水平。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十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發展和改革等部門,編制快遞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快遞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相銜接。
快遞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快遞業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產業協同發展、服務質效、快遞安全、綠色發展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快遞業營商環境,支持快遞產業集聚發展,發揮交通區位優勢,建設淮海經濟區寄遞物流樞紐中心。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本市設立企業總部、區域總部、全國或者區域性服務功能設施等。
第十二條 鼓勵快遞業與製造業、農業、商貿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路資源。
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適應製造企業物流需求,最佳化倉儲、運輸、人力等資源配置,採取入廠物流、線邊物流、倉配一體等方式,為製造企業提供一體化供應鏈服務。
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主動對接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開發特色農產品差異化寄遞業務,為農村產業發展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快遞專業類物流園區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設施設備用地。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利用城郊結合地區的舊廠房、倉庫、存量土地等場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條件下,建設快遞經營所需的集散、分揀中心。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範圍,引導、扶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發展快遞服務網路,參與快遞末端服務網點、設施建設,提升城鄉快遞服務均等化水平。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郵政、交通、供銷、電商等資源,利用農村社區(村)綜合服務中心、村郵站等公共設施,建設“多點合一、一點多能”的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
第十六條 支持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最佳化快遞服務網路布局,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交通運輸與快遞業融合發展,共享交通運輸場站資源和設施,完善農村客運班車代運快件合作機制,暢通農村寄遞物流渠道。
第十七條 郵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推進住宅小區快遞末端服務網點、設施的配套建設。
鼓勵在商業區、辦公樓、學校、醫院等區域,推進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建設和快件投遞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和住宅建築工程應當配套建設融合郵件、快件投遞接收功能的智慧型信包箱,並與建築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和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支持和引導已建成住宅小區和住宅建築工程傳統信報箱升級改造為智慧型信包箱。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智慧型信包箱設定、管理和使用規範。
第十九條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和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機車,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條 郵政管理、國家安全、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加強進出境快件管理,發揮徐州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作用,提升快件進出境綜合服務能力,推動快件便捷通關。
第二十一條 鼓勵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職業培訓機構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聯合培養快遞工程專業技術人才。
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組織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對符合條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採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慧型末端服務設施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等的推廣套用,支持與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數據交換共享,提升配送效率。
第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積極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套用新型包裝技術,使用環保材料,完善包裝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包裝綠色化、減量化、可循環。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綠色行動激勵機制,通過積分獎勵、寄件優惠等方式,引導寄件人重複使用包裝物。
支持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節能型綠色倉儲設施,使用節能環保車輛,降低資源消耗。
第三章 經營規範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開辦快遞末端服務網點的,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服務網點經營多個快遞品牌的,由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分別備案。
開辦快遞末端服務網點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撤銷快遞末端服務網點或者快遞末端服務網點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備案機關撤銷、變更備案,並及時妥善處理收寄的快件。
第二十六條 快遞末端服務網點應當配備必要的業務設施和消防、監控等安全設施,在顯著位置標明快遞服務標識,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快件擺放有序,不得占道堆放、分揀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制定快遞末端服務網點管理制度,加強管理,提升網點形象,保持網點穩定性。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統計能力建設,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項目收集、統計、分析運營信息,按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項統計資料,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快遞安全、快遞服務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服務標準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冒領、私拆、隱匿、毀棄、倒賣、扣留快件;
(二)非法檢查快件;
(三)故意延誤快件投遞;
(四)擅自中止提供快件服務;
(五)以拋扔、踩踏等方式暴力分揀快件;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快遞用戶的合法權益;不得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未經收件人同意,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網點、設施,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
快遞從業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要求穿著標記快遞服務品牌標識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件包裝、定時派送、投遞方式等方面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快遞服務選擇。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制定快遞業務高峰期應急預案,做好重要節日前後、電商平台大型促銷活動期間業務量監測預警和信息溝通,統籌調度服務網路,合理安排崗位需求,避免造成快件積壓,並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
第三十一條 寄件人、收件人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寄件人、收件人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或者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海關等部門和單位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快遞生產經營安全、服務與信息安全、寄遞渠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交寄、收寄快件,應當遵守實名收寄制度。
寄件人交寄快件時,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快件收寄驗視制度,並按照規定作出驗視標識。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並告知寄件人。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快件安全檢查制度,按照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能的人員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作出安全檢查標識。
第三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件處理場所配備柵欄或者隔離樁等設備,並設定人車分流標誌;對快件傳送裝置安裝隔離保護設備並在跨越處設定帶護欄的人行跨梯,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三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快遞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情況。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快遞運單製作、使用、保管、銷毀管理制度,採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安全。
除徵得用戶書面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用戶身份信息和使用快遞服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丟失等情況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處置措施保障人員安全和快件安全,並立即向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快遞正常生產秩序,不得違法封堵快遞場所、扣留快件,不得妨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執行快件寄遞任務。
第五章 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第四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障快遞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職業發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範用工,依法與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契約,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當依法履行用工單位責任,對勞務派遣單位保障勞動者權益情況進行監督。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遞業務量尖峰時段臨時聘用人員的,應當與其訂立用工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用工靈活、流動性大的快遞末端服務網點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繳納工傷保險費。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為快遞服務車輛、快遞從業人員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
第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工會應當依法做好組織集體協商、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工作,監督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履行用工責任,拓寬維權和服務範圍,維護快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等涉及快遞從業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依法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
快遞行業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可以就快遞從業人員最低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報酬調整幅度等,依法開展行業性集體協商。
第四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加強對投訴的甄別處置,完善投訴澄清免責機制,拓寬快遞從業人員申訴渠道,保障快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創造條件為快遞從業人員提供休息場所和車輛充電等配套服務,營造社會關心關愛快遞從業人員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以拋扔、踩踏等方式暴力分揀快件造成快件損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收件人同意擅自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網點、設施或者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收件人投訴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處理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擾亂快遞正常生產秩序,違法封堵快遞場所、扣留快件,妨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執行快件寄遞任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