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漁業船員管理實施辦法

《江蘇省漁業船員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漁業船員管理,維護漁業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漁業船舶及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及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印發《江蘇省漁業船員管理實施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漁業船員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漁業船員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農規〔2023〕14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廳各有關單位:
《江蘇省漁業船員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船員管理,維護漁業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漁業船舶及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蘇省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和在江蘇省登記的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全省漁業船員管理工作。省級漁港監督機構組織實施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港監督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第四條 漁業船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海洋漁業職務船員的等級職級和內陸漁業職務船員等級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內陸漁業職務船員職級分為:
(一)駕駛人員,職級包括船長、船副;
(二)輪機人員,職級包括輪機長、管輪;
(三)機駕長。
第五條 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籤發實行簽發人制度。
簽發人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確定,逐級上報至省級漁港監督機構。
第六條 海洋漁業船舶應當滿足管理辦法規定的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
內陸漁業船舶應當滿足以下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
(一)船舶長度24米以上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一級船長、一級船副各1名;
(二)船舶長度不足24米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二級船長、二級船副各1名;
(三)船舶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上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一級輪機長、一級管輪各1名;
(四)船舶主機總功率不足250千瓦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二級輪機長1名;
(五)無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機駕長1名。
第七條 海洋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具體條件依照農業農村部相關規定執行。
內陸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開展相應培訓所需的場地、設施、設備和教學及管理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漁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每期培訓班開班前,將學員名冊、培訓內容和教學計畫報所在地的漁港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漁業船員考試大綱規定的考試科目組織培訓。海洋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由農業農村部統一制定並公布。內陸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由省級漁港監督機構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制定並公布。
對參加培訓課時達到規定課時80%的學員,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方可出具漁業船員培訓證明。
第十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漁業船員培訓檔案。
每期培訓班結束後,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員名冊、培訓內容、教學計畫、考勤記錄、監督檢查記錄、培訓證明發放記錄等及時歸檔。
漁業船員培訓檔案應當一期一檔。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的培訓費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地方有關規定,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申請漁業船員證書應當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內陸漁業職務船員晉升順序,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駕駛人員:二級船副→二級船長或一級船副→一級船長;
2.輪機人員:二級管輪→二級輪機長或一級管輪→一級輪機長。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漁港監督機構組織漁業船員考試:
(一)初次申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或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
(二)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等級或職級提高的;
(三)漁業船員證書期滿5年後重新申請的。
第十四條 航海、海洋漁業、輪機管理、機電、船舶通信等專業的院校畢業生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應當參加相應等級職級實操科目的考核。
第十五條 曾在軍用船舶、交通運輸船舶等非漁業船舶上任職的船員申請漁業船員證書,應當參加以下科目考核。
(一)申請海洋駕駛人員證書的,考核捕撈基礎、漁業船舶管理;
(二)申請內陸駕駛人員證書的,考核船舶管理;
(三)申請輪機人員證書的,考核輪機管理;
(四)申請電機員證書的,考核船舶機電管理;
(五)申請無線電操作員證書的,考核通訊業務與設備;
(六)申請機駕長證書的,考核漁業管理法律法規;
(七)申請普通漁業船員證書的,考核基本安全培訓。
第十六條 漁業船員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操評估。
漁業船員考試應當按照漁業船員考試大綱組織實施。
漁業船員考核可由漁港監督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和考試大綱,選取適當科目和內容進行。
第十七條 漁港監督機構在組織漁業船員實操評估時,應當由具有實操評估能力的人員進行。
第十八條 漁業船員考試前,組織考試的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制定考試實施計畫。考試實施計畫包括考試的科目、時間、地點以及漁港監督人員等。
第十九條 漁港監督機構組織漁業船員考試,每個考場不得少於2名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當規範著裝,切實履行監考職責,如實記錄考場情況。
第二十條 申請人部分考試科目成績不合格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補考2次,逾期未申請補考或者補考2次仍不能通過全部考試的,需重新參加培訓。
第二十一條 取得漁業船員證書,應通過漁港監督機構組織的考試或考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員證書申請表;
(二)12個月以內的漁業船員健康狀況證明;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電子照片;
(四)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五)原漁業船員證書;
(六)漁業船員培訓證明。
初次申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的,免於提交第五項材料。
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初次申請、證書等級職級提高),除提交第一項至第六項材料外,還應提交漁業船舶任職資歷證明。
漁業船員證書期滿5年後重新申請的,提交第一項至第六項材料。
第二十二條 航海、海洋漁業、輪機管理、機電、船舶通信等專業的院校畢業生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除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材料外,還應提交畢業證書複印件和漁業船舶見習資歷或在校學習期間在船實習資歷。
第二十三條 曾在軍用船舶、交通運輸船舶等非漁業船舶上任職的船員申請漁業船員證書,除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材料外,還應提交軍隊出具的任職鑑定或海事部門核發的船員適任證書複印件和資歷證明。
第二十四條 漁業船員證書有效期滿,持證人需要繼續從事相應工作的,應當在漁業船員證書期滿前或證書期滿後6個月內向有管理許可權的漁港監督機構申請換髮證書,並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材料。
漁業船員證書期滿6個月且不足5年的,駕駛人員考核船舶避碰和漁業船舶管理,輪機人員考核漁船動力裝置和輪機管理,無線電操作員考核通信英語,電機員考核電工基礎,其他船員考核漁業法律法規,考核合格的,換髮原等級職級證書。
漁業船員證書期滿5年後,持證人需要從事漁業船員工作的,應當重新申請原等級職級證書。
第二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漁業船員證書損壞或丟失的,持證人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除應提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材料外,還應提交損壞的證書原件或在原發證機關所在地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
補發的漁業船員證書有效期應與原證書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漁業船員違反漁業船舶海上航行作業安全、防治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同時實行累計記分。
第二十七條 漁港監督機構根據漁業船員考試、考核、發證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場地等,加強漁港監督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漁業船員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2015年6月20日由原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江蘇省實施辦法》(蘇海規〔201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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