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法律援助基金會

江蘇省法律援助基金會

江蘇省法律援助基金會於2007年4月28日經江蘇省民政廳登記成立,是全省性、公益性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法律援助基金會
  • 地點:江蘇省
  • 類型: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7年4月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資金管理,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促進司法公正,維護人權,推動江蘇法律援助事業持續發展。

業務範圍

組織法律援助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來自國(境)內外的捐贈;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基金保值、增值;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資助法律援助宣傳活動;資助開展與基金會宗旨相關的諮詢服務、專業培訓和國際交流。

資金管理

資金來源:政府財政撥款及來自政府其他方面的資助;國內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基金增值的收入;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資金用途:
(一)資助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業務管理和服務能力;
(二)資助法律援助志願服務、宣傳、培訓、理論研究等活動;
(三)資助人民團體、法學院校和社區等法律援助服務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展法律援助活動;
(四)通過法律援助機構資助受援人進行法律援助所必需的司法鑑定、醫療鑑定;
(五)支付本基金會行政辦公開支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六)其它符合有關規定的開支。
資金管理:基金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捐贈人的意願和要求管理使用法律援助資金。在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等方面接受新聞媒體、社會各界、尤其是捐贈人的監督。定期公布信息。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組織機構

江蘇省法律援助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及工作人員(2012年1月18日更新)
名譽理事長:
陳煥友 原中共江蘇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理 事 長:
王霞林 原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吳 晶 原江蘇省人大常委、法制委主任
副理事長兼常務副秘書長:
陳尚明 原省司法廳巡視員、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
副理事長(24人):
楊 飛 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陳海燕 鳳凰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 建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才平 中天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振華 江蘇新城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德康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單業才 江蘇省電力公司總經理
馬 健 江蘇中煙工業公司紀檢組長
許洪祥 新華報業傳媒集團董事長
周 莉 江蘇廣播電視總台(集團)董事長
楊大偉 江蘇海外企業集團總裁
石 田 南京華通信息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游標 江蘇黃埔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明津 江蘇省農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周海江 紅豆集團總裁
王 民 徐工集團董事長
沙 勇 德蘭集團董事長
孔德輝 上海城置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胡傳業 廣達鐵路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鄭銀良 江陰德瑪斯特鑽具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從華 南京潤地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蔣錫培 遠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雨柏 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占勇 江蘇集群信息產業集團董事長
沈文榮 江蘇沙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35人):
吳樂勇 省委政法委員會巡視員
周繼業 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
邵建東 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柳玉祥 省公安廳副廳長
徐 寧 省財政廳副廳長
周 英 省人保廳副廳長
賀壽天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黃衛國 江蘇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
戴敏君(女)江蘇紅豆集團副總裁
薛建榮 江蘇海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蕭 偉 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季 明 江蘇銀行黨委副書記
陳錦石 中南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 中 南通交通建設投資公司總經理
胡建新 江蘇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建新 無錫機動車駕駛人安全協會會長
周素明 今世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雁斌 南京永長鑫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於愛榮 省司法廳副廳長、省監獄管理局局長
池鳳雲 省勞教局局長
王 凡 省律師協會會長
張 玫 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孫綿琪 南京市司法局局長
劉亞軍 無錫市司法局局長
陳少寶 常州市司法局局長
羅炳祥 蘇州市司法局黨組書記
王鐵兵 徐州市司法局局長
趙曉玲(女)泰州市司法局局長
張武林 南通市司法局局長
金建猛 連雲港市司法局局長
金 珂 淮安市司法局局長
李從洋 鹽城市司法局局長
闞肖虹 揚州市司法局局長
殷 敏 鎮江市司法局局長
王業珍 宿遷市司法局局長
監 事(1人):
張仁林 省司法廳紀委副書記
副秘書長:
張 玫 (兼)
顏乾虎 原中共江蘇省委政法委副巡視員
宣傳募集部:
楊秀珍 周長富 李德軍 劉有才
項目管理部:
徐 旻 許紅艷 宋振濤
財 務 部:
徐寧霞 秦海霞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江蘇省法律援助基金會。
英文名稱:Jiangsu Legal Aid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江蘇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維護人權,推動江蘇法律援助事業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政府財政資助和企業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司法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南京市北京西路28號,郵編:21002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國(境)內外的捐贈和政府資助;
(二)組織法律援助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三)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四)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
(五)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
(六)資助開展與基金會宗旨相關的諮詢服務、專業培訓和國際交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法律援助事業;
(二)對本基金會做出重要貢獻;
(三)在社會各界和基金會業務領域中有一定影響。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對基金運作和使用的監督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宣傳和履行本基金會宗旨,為推進江蘇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而努力;
(七)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可委託副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未經批准的現職國家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理事長辦公會,決定階段性重要工作;
(五)與業務主管單位協商一致後,提名理事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擔任本基金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經理事長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有關檔案;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捐贈財產的數額,可以授予捐贈人或捐贈單位管理人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和榮譽理事。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可設立代表機構。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和政府資助;
(三)合法的投資收益;
(四)銀行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改善工作條件,提高服務能力;
(二)資助法律援助志願服務、宣傳、培訓、理論研究等活動;
(三)資助人民團體、法學院校和社區等法律援助服務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展法律援助活動;
(四)資助受援人進行法律援助所必需的司法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五)支付本基金會行政辦公開支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六)其它符合有關規定的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以法律援助為內容的大型募捐活動;
(二)與有關單位合作的項目籌資;
(三)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律援助專項活動的支出;
(四)專項法律援助基金的設立和支出;
(五)有關法律援助活動的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目的。政府財政所撥原始基金由本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納入政府法律援助經費管理使用;其餘部分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移交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