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市監規〔2023〕11號
各有關單位: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標準化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營造全面推進實施標準化戰略的良好氛圍,調動標準化工作者的創造性和積極性,以標準創新助力高質量發展,根據《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是經省委、省政府批准設立的評比表彰項目,由省市場監管局主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參與指導,獎項包括組織獎、項目獎和個人獎。
第三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獎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的組織工作,設立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及監督委員會。
第五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委員會由省市場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人和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相關制度;
(二)指導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工作,審議評選工作方案和評選結果;
(三)決定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重大事項。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標準化管理處,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工作方案、申報通知、評分標準、評審規則等檔案;
(二)開展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申報、形式審查和受理等工作;
(三)組建專業評審組,開展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評選工作;
(四)公示評審結果和建議表彰名單,對異議情況進行受理、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向評審委員會報告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情況,提請審議擬表彰名單;
(六)承擔評審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七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監督委員會由省市場監管局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工作;
(二)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監督工作;
(三)提出完善評選表彰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三章 表彰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的表彰對象是:
(一)標準化研究機構、國家級或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承擔單位、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單位等組織;
(二)省內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或技術對口單位;
(三)省內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秘書處承擔單位。
第九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獎的表彰對象為現行有效的標準,包括:
(一)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在江蘇省,發布2年以上的國際標準;
(二)省內單位為第一起草單位,實施2年以上的國家標準;
(三)實施2年以上的江蘇省地方標準;
(四)省內社會團體發布,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上自我聲明公開2年以上的團體標準;
(五)省內單位發布,在全國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自我聲明公開2年以上的企業標準。
第十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個人獎的表彰對象為省內公民,包括:基層標準化工作人員、國家級或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單位負責人、標準主要起草人、標準化技術組織委員。
第十一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個人獎設突出貢獻獎和優秀青年獎,申報的人員應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和標準化規章制度;
(二)熱愛標準化事業,有較強的標準化工作素養,在標準化工作中作出貢獻,取得公認的業績;
(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作風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潔,5年內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突出貢獻獎候選人應當在標準化理論研究、標準研製、標準推廣實施、國際標準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十三條 優秀青年獎候選人應當在標準化研究與套用方面作出創新性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並具有突出的發展潛力,年齡不超過40周歲。
第十四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不分等級,申報的單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遵守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組織機構的工作規劃、計畫,在國際、全國和江蘇省標準化工作中貢獻突出,有效促進相關行業、領域的發展;
(二)科學運用標準化方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取得創新性成果;
(三)注重標準化人才培養,具有一支結構合理、穩步發展的標準化人才隊伍;
(四)在標準化科研、標準制修訂、標準推廣實施、標準化教育和國際標準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創新性成果,貢獻突出。
第十五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各等級獎項評審標準如下:
(一)一等獎: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創新性突出,標準實施後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獎: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創新性明顯,標準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顯著作用;
(三)三等獎: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創新性比較明顯,標準實施後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作用。
第十六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獎、組織獎申報單位須近5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
有關集體和個人因涉嫌違法違紀等問題正在接受調查、審查的,應當暫停實施表彰。
第四章 申報、推薦和受理
第十七條 每屆評選表彰工作開展前,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制定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表彰工作方案,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後,省市場監管局制定發布開展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活動通知。
第十八條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際、全國和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按照通知要求,推薦有關單位和個人申報。
推薦單位在擇優遴選基礎上,按通知要求提交各獎項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當完整、真實。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推薦單位應當分別在本單位公示申報獎項信息,公示時間均不少於5個工作日。
申報項目獎的標準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應當與標準文本或相關證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人和起草單位一致。組織、個人申報同一獎項只能通過1家單位推薦。
第二十條 已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和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獎的,同一項目不得再次參評。已獲得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和個人獎的,不得再次參評。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在官方網站上公示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獎、組織獎及個人獎候選名單及相關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五章 評 審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制定各獎項細化評分標準和評審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推薦和受理情況,確定專業評審組。
專業評審組應當對照本辦法對受理的材料進行評審,提出組織獎、項目獎和個人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評審專家應當在相應獎項評審中迴避:
(一)與納入評選的標準項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單位屬於同一法人單位;
(二)與組織獎和個人獎申報單位、個人屬於同一法人單位;
(三)與組織獎和個人獎推薦單位屬於同一法人單位;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將組織獎、項目獎和個人獎建議名單眼饋相關推薦單位,由推薦單位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其中,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的意見;對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徵求公安、生態環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意見。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反饋意見將建議名單報評審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省市場監管局在官方網站上公示組織獎、項目獎和個人獎擬表彰名單,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審委員會提出,並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以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並留下聯繫方式。
第二十九條 涉及推薦材料真實性、參評條件以及項目獎的創新性、貢獻度等的異議,推薦單位應當協助調查核實,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必要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將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反饋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六章 批准和授獎
第三十一條 公示期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表彰名單,由省市場監管局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表彰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三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將評選情況報省創建達標評比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三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授獎數量、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限定數額。每屆組織獎限額5個;項目獎限額30個,其中一等獎5個,二等獎10個,三等獎15個;個人獎限額8個,其中突出貢獻獎5個、優秀青年獎3個。項目獎單項授獎單位不超過3個、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三十四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重點向基層、一線的單位和個人傾斜。副廳(局)級或者相當於副廳(局)級以上的單位和幹部以及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一般不參加評選。縣(處)、科級幹部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5%。
第七章 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表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舉報和投訴。有關方面收到舉報或者投訴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對評選表彰工作的舉報,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參加評審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工作人員紀律守則。對違反紀律守則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將查實的不當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七條 參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的,取消其當屆和下兩屆參評資格,同時將其行為通報所屬主管部門或單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試行)》(蘇市監規〔20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