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是為了有效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生態安全,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江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生態安全,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江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的預防、檢疫、除治及其監督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森林生態系統等造成危害或者構成威脅的動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遵循預防為主、精準施策、綜合治理、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檢疫防治機構(以下稱檢疫防治機構)依法承擔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和林業有害生物除治具體組織工作。
發展改革(能源)、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園林)、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市場監管、監獄管理、海關、氣象、通信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組織本轄區的林業經營者、管理者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
第七條 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其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引進,推廣套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數位化技術。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以及其他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科學研究,提高科學防治能力和信息化水平。鼓勵支持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提升全社會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社會責任意識。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並有權舉報違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對於依法應當報告的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漏報,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十一條 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危害情況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網路,科學布局監測站(點),確定重點監測對象,劃定監測責任區,配備專(兼)職測報員。
檢疫防治機構應當組織監測站(點)對林業有害生物進行監測、調查和分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並對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定期發布林業有害生物中期、長期趨勢預報,提出防治方案。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並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三條 進境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入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海關建立溝通機制,及時共享信息,加強對進境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入地周邊森林、林木的監測、調查,共同防範外來林業有害生物的入侵。
第十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建立健全普查檔案資料庫,普查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在普查中發現的重點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或者新發現、新傳入的林業有害生物,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納入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根據監測數據、普查和專題調查結果,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風險調查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風險調查評估:
(一)通過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可能存在林業有害生物風險;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制定、調整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名錄或者清單;
(三)發生重大新發突發林業植物疫情等風險事件;
(四)需要開展風險調查評估的其他情形。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估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風險防控措施。
第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森林資源分布狀況、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危害情況以及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普查結果,依法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制度,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並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預警預報信息包括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種類、發生期、發生量、發生範圍、危害程度以及處置建議等。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需要提供相關的氣象信息。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刊播經授權發布的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和有關災情信息。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設,完善應急處置機制,組織並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控制災情。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本單位突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準備、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植樹、造林、綠化應當堅持適地適樹,選用良種壯苗,優先使用鄉土植物,提倡混交栽植模式,合理配置樹種,避免大面積種植單一植物。禁止使用、攜帶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造林、綠化。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實施造林撫育、道路和河道沿線綠化等工程時,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內容納入規劃方案,在設計、施工、養護等環節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和防治實際,將世界遺產地、自然保護地、水源保護區、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以及其他需要重點防治的區域劃定為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預防方案。
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有關經營管護單位應當建立、實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護制度,做好預防、除治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禁止飼養、繁育、種植、交換和買賣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不得隨意丟棄林業有害生物寄主及其製品。因科學研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繁育、種植、交換和買賣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全管理規範。
第三章 檢疫
第二十二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需要,在國家公布的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名單之外,制定、調整本省補充名單,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檢疫防治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省發布的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名單和本省補充名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檢疫。
第二十三條 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疫點)、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變更、撤銷並公布。
第二十四條 調運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列入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名單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運出疫區之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檢疫,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省際間調運的,由省檢疫防治機構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檢疫防治機構實施檢疫。進境再次調運時,自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簽發起存放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可以憑原檢疫單證換髮植物檢疫證書,不再實施檢疫;存放時間超過一個月、雖然未超過一個月但是存放地疫情比較嚴重、可能染疫的,應當實施檢疫。
產地檢疫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可以換取植物檢疫證書,不符合調入地檢疫要求、產地檢疫合格有效期內產地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以及省林業主管部門規定不得換證的其他情形除外。產地檢疫按照國家規定實施。
對可能被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檢疫防治機構應當實施檢疫。
第二十五條 調入地檢疫防治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復檢。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調運的,檢疫防治機構應當責令暫停相關行為,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補檢。
第二十六條 在檢疫過程中發現檢疫性或者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檢疫防治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受檢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檢疫處理通知單進行除害處理,所需費用由受檢單位和個人承擔。除害處理後經檢疫合格的發放植物檢疫證書;對無法達到檢疫合格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停止調運,責令改變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銷毀。
第二十七條 承接運輸、寄遞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列入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名單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在運輸、寄遞前查驗植物檢疫證書,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的,不得承接運輸、寄遞業務。植物檢疫證書應當隨貨運寄,不得擅自變更運輸目的地。
網路平台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契約、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的,應當提示實際承運人查驗植物檢疫證書。
第二十八條 依法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省檢疫防治機構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引進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試種;檢疫防治機構應當進行調查、觀察和檢疫,依法經檢疫合格的,方可分散種植。
屬於首次引進的,引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風險分析,並向省檢疫防治機構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林業植物繁育場所以及林業植物產品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植物檢疫要求,配備必要的檢疫和除害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在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區,檢疫防治機構可以安排人員到所在地道路聯合檢查站執行檢疫檢查任務。
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臨時性林業有害生物檢疫檢查站。
第三十一條 檢疫防治機構應當採取數字信息技術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檢驗檢測的準確性和時效性,並在檢疫申報、受理、送達等環節為申請人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從松材線蟲病疫區調運松科植物及其製品,除依法申請檢疫合格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徵得調入地省檢疫防治機構同意,並按照調出地和調入地檢疫防治機構共同確定的路線、時間以及利用方式進行運輸和處置。縣域範圍內發生松材線蟲病的,在松材線蟲病疫區(疫點)劃定公布之前,該區域內松科植物及其製品不得調入其他松科植物分布區域。
應施檢疫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範圍,按照國家、省公布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名單和本省補充名單確定。
第三十三條 經營、加工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健全檢驗檢測和內部管理制度,建立購銷、加工台賬,防止可能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進入市場。
第三十四條 松材線蟲病疫木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利用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的,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許可。
松材線蟲病疫木經過粉碎、削片等除害處理後採取製作纖維板、刨花板等人造板以及製作顆粒燃料、造紙、制炭等方式利用松材線蟲病疫木的,應當具備下列要求,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實施動態查驗:
(一)具有符合松材線蟲病疫木利用要求的生產設施;
(二)工藝流程符合松材線蟲病疫木除害處理要求;
(三)設有健全的松材線蟲病疫木利用管理措施和制度;
(四)經營場地具有防止松材線蟲病疫情傳播擴散的設施。
利用松材線蟲病疫木的企業應當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完成松材線蟲病疫木利用和相關剩餘物集中除害處理工作,省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電力、通信等單位和個人使用松木材料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的,應當核驗植物檢疫證書,並向所在地檢疫防治機構報告;施工結束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回收、銷毀松木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攜帶松材線蟲病的木質材料,不得隨意棄置。檢疫防治機構應當對回收、銷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四章 除治
第三十六條 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及時對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除治。因林業植物權屬不清等原因不能確定除治責任主體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協調落實除治責任。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指導,並對除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及時除治或者除治不符合要求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林業經營者、管理者限期除治。逾期未除治的,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除治,除治費用由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 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和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對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時,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開展除治救災工作。
林業有害生物災情發生後,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災害調查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災害反覆或者發生次生災害。
第三十八條 林業有害生物除治應當以營林措施為主,綜合運用生物、物理、化學等除治技術,實施科學治理。
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改善林業植物生長環境,加強林業植物撫育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有益生物,及時消除蟲害、清除嚴重感染的林業植物。鼓勵進行生物天敵繁育和釋放,實施生物除治。
林業經營者、管理者實施化學除治應當選用無公害藥劑和對生態環境友好的施藥方法,並進行風險告知。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除治中合理用藥的指導,採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藥物的不合理使用,降低其在林業生產環境中的殘留。
第三十九條 發生跨行政區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毗鄰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災害聯防聯治機制,健全值班值守、災情信息通報和定期會商制度,及時開展聯防聯治。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跨行政區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聯防聯治的組織協調,確保除治效果。
第四十條 對感染松材線蟲病的松林,林業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綜合除治,清理、伐除松材線蟲病疫木,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程進行除害處理。
因除治松材線蟲病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需要先行採伐林木的,由林木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實施除治作業方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處理。
對新發現的檢疫性、暴發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查明情況,採取除治措施,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逐級報告省和國家林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責任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林長制考核內容,並公開考核結果。
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開展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的地區,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約談下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整改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對在相關工程中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林業經營者、管理者、社會化防治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主體行為實施信用管理,開展信用信息採集、披露和失信懲戒等工作,並將相關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三條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檢疫防治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採取下列措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查驗植物檢疫證書;
(二)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運輸工具和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法實施現場檢疫、復檢,以及災害或者疫情監測、調查;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四)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檔案、記錄、憑證等,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檔案、資料予以封存;
(五)依法查封涉嫌實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違法行為的場所、設施;
(六)依法扣押涉嫌實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以及相關物品;
(七)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採取封鎖、撲滅等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涉及專業技術要求較高、執法業務難度較大的工作,應當有林業有害生物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納入防災減災體系,加強林業生物安全能力建設,提高應對林業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隊伍,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防治物資的儲備,推廣航空作業防治、地面遠程施藥等先進技術手段,增強林業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健全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追溯信息系統,實行檢疫標識管理,對生產、運輸、銷售、使用全過程實施大數據監管。
第四十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相關人員的技術培訓。對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相關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障。
鼓勵有條件的林業經營者、管理者建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專業隊伍,在林業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參與林業有害生物相關防治任務。
第四十六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實施。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防治作業設計規範,建立健全防治質量與成效的評定方法和標準體系。
第四十七條 鼓勵林業經營者、管理者組建或者加入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鼓勵支持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災害鑑定、風險評估、疫情治理等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的扶持力度,可以向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購買監測和防治服務。符合條件的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和提供社會化防治服務的藥劑藥械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按照規定享受金融、財稅等優惠政策。
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相關保險制度。鼓勵扶持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經營者、管理者參加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相關保險。鼓勵支持保險公司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相關保險業務。
第四十九條 對因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需要強制清除、銷毀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和相關物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移動、破壞和損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的設施設備。
工程建設應當儘量避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無法避開、確需遷移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徵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並且徵得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同意,按照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 本省推進長江三角洲等區域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協作,建立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數據共享機制,開展聯合監測、檢疫、除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依照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給予罰款處罰的,由檢疫防治機構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
(二)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
(三)未依法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
(四)違法擅自開拆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包裝,調換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
(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實施造林撫育、道路和河道沿線綠化等工程時,未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內容納入規劃方案,或者未在設計、施工、養護等環節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飼養、繁育、種植、交換和買賣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或者隨意丟棄林業有害生物寄主及其製品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隨意丟棄的林業有害生物寄主及其製品涉及外來物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要求採取製作纖維板、刨花板等人造板以及製作顆粒燃料、造紙、制炭等方式利用松材線蟲病疫木的,由檢疫防治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施工結束後未及時回收、銷毀松木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攜帶松材線蟲病的木質材料,隨意棄置的,由檢疫防治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移動、破壞或者損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設施設備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按照有關技術要求重建;逾期不重建的,處重建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園林管理部門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病蟲害防治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或者省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補充名單的生物。
(二)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名單的生物。
(三)暴發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突然大範圍發生並迅速傳播,對林木或者森林生態系統造成嚴重危害的生物。
(四)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檢疫性、危險性、暴發性林業有害生物以及新傳入或者新發現且經過評估可能造成災害的林業有害生物。
(五)突發林業有害生物,是指發生危險性、暴發性或者大面積危害的林業有害生物。
(六)松材線蟲病疫木,是指松材線蟲病疫區內未經除害處理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或者疫區外感染松材線蟲病的松科植物及其製品。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林業有害生物立法是維護國家生物安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2021年9月29日,習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體學習會上強調,生物安全關乎人民生命健康,關乎國家長治久安,關乎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是國家總體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來物種侵害”,並將其作為“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的重要舉措,作為“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要內容。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是維護國家和我省生物安全的重要內容,對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意義重大。2021年7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實施意見的通知》,強調健全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地方政府負責制,強化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監管和聯防聯治機制。2023年8月2日,省委書記、省總林長信長星,省長、省總林長許昆林聯合簽署了《關於深入開展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控攻堅行動的令》,將我省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推向新高度。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生物安全風險防治和治理體系建設,切實築牢國家生物安全螢幕障,出台《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十分必要。
(二)林業有害生物立法是推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林業有害生物檢疫防治執行的現行行政法規《植物檢疫條例》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分別於1983年和1989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至今已近40年時間。當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對林業有害生物檢疫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別是近年來國家相繼頒布出台和修訂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對於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防治重大植物疫情明確了新的要求,亟須將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江蘇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辦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通過地方性法規對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細化落實。同時,全國有十多個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規,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立法借鑑。
(三)林業有害生物立法是有效應對林業有害生物新形勢、回應人民關切的重要舉措。我省地處亞熱帶向暖溫帶的過渡帶,動植物區系兼具南北特點,林業有害生物種類多、分布廣、危害重、損失大,我省有林業有害生物1074種,其中林木病害322種,蟲害752種,分別占全國林業有害生物總數的11%和15%。國家重點防治的兩大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松材線蟲病和美國白蛾均在我省發生危害,對我省松林資源和城鄉綠地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破壞。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我省林業有害生物危害呈高發態勢,外來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形勢日趨嚴峻,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形勢不容樂觀。近年來,我省林業有害生物常年輕度以上發生面積近200萬畝,成災率1.8%左右,約為全國平均水平的5倍。同時,我省是全國種苗花木生產大省、板材和木質包裝材料生產消耗大省和全國進口木材的重要集散地,調運檢疫和日常監管任務十分繁重。近年來,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持續關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多次提出建議和提案,就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資金保障、聯防聯控等提出了意見建議。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立法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畫,符合代表的意願,反映了人民的心聲,是貫徹人民至上理念、維護生態安全,滿足人民民眾對建設美麗江蘇願景迫切需要的具體舉措。
二、起草過程
省林業局於2022年組建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啟動《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組認真學習、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兄弟省市先進經驗,經廣泛調研和多次修改,於2023年1月完成了《條例(草案)》初稿。隨後,分別向全省林業系統和重點涉林涉木企業廣泛徵求意見;同時開展專家論證,按照立法程式完成省級部門徵求意見、立法調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等法定程式,同步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和立法風險評估工作,並組織專家就條例中涉及的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事項進行論證。在充分吸收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省司法廳進行初步審查修改後,向省各有關部門、單位以及13個設區市政府、省政府立法基層聯繫點、省政府法律顧問、長三角三省一市和項目掛鈎聯繫省人大代表書面徵求意見,通過江蘇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赴揚州市、南京市江寧區開展立法調研,組織召開基層座談會、行政相對人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徵集到的意見建議逐一梳理、反覆研究修改後,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2024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包括總則、預防、檢疫、除治、監督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62條。
(一)關於總則
明確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和工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職責、林業經營者、管理者責任及宣傳教育、科技支撐等內容。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體現我省地方立法特色,在開篇立法目的寫入“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江蘇”(第一章)。
(二)關於預防
按照國家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體系要求,明確監測預警網路建設、調查、監測等制度,並對重點預防區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一是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布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完善監測網路,建立溝通機制,依法開展普查和專題調查。(第十二條至十四條)。二是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第十六條)。三是林業有害生物除治應當以營林措施為主,綜合運用生物、物理、化學等除治技術。實施科學治理,在設計、施工、養護等環節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第十九條)。四是將世界遺產地、自然保護地、水源保護區、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以及其他需要重點防治的區域劃定為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有關經營管護單位應當建立防治管護制度(第二十條)。五是禁止飼養、繁育、種植、交換和買賣檢疫性或者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不得隨意丟棄林業有害生物寄主及其製品(第二十一條)。
(三)關於檢疫
按照國家關於檢疫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落實相關要求。一是明確林業有害生物檢疫防治機構依法對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開展檢疫及相關要求(第二十四條至二十七條)。二是在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區,檢疫防治機構可以安排人員到所在地道路聯合檢查站執行檢疫檢查任務(第三十條)。三是電力、通信等單位和個人使用松木材料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的,應當核驗植物檢疫證書,並向所在地檢疫防治機構報告;施工結束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回收、銷毀松木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攜帶松材線蟲病的木質材料,不得隨意棄置(第三十五條)。
(四)關於除治
堅持除治全過程精細化全鏈條,根據國家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應急減災體系要求,在除治責任、應急體系建設、綜合除治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林業經營者、管理者的除治責任,以及林業主管部門的代履行除治(第三十六條)。二是明確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和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對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開展除治救災工作(第三十七條)。三是針對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具有擴散性的特點,規定了發生跨行政區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毗鄰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跨區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聯防聯治機制(第三十九條)。
(五)關於監督保障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是保護森林的戰略性措施,是維繫生態安全的基礎性保障工作。《條例(草案)》明確了考核、信用管理等制度,對資金投入、社會化防治和防治檢疫隊伍建設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林長制考核內容,明確了約談制度(第四十二條)。二是明確了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檢疫防治機構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第四十三條)。三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納入防災減災體系,加強林業生物安全能力建設,提高應對林業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第四十四條)。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政策、防治技術、設備等方面扶持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合作組織建設,並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四十五條至四十七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結合我省實際,細化《植物檢疫條例》罰款額度,對相關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主要包括的情形有:擅自飼養、繁育、種植、交換和買賣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第五十五條),未按照要求採取製作纖維板、刨花板等人造板以及製作顆粒燃料、造紙、制炭等方式利用松材線蟲病疫木的(第五十六條),在施工結束後未及時回收、銷毀松木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攜帶松材線蟲病的木質材料,隨意棄置的(第五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法規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為實施行政法規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形,如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實施造林撫育、道路和河道沿線綠化等工程時,未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內容納入規劃方案,或者未在設計、施工、養護等環節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第五十四條),通過各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了論證。
(七)關於附則
規定了園林管理部門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病蟲害防治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六十條)。明確了檢疫性、危險性、暴發性林業有害生物、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突發林業有害生物、松材線蟲病疫木等的定義(第六十一條)。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深入分析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結合立法調研中發現的問題,設定了一些有針對性和地方特色的條款。現就其中幾個問題作簡要說明:
(一)關於防治職責和責任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具有長期性、社會性、公益性等特點,有必要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防治機制,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防範的良性互動。基於實現有序共同治理這一考慮,《條例(草案)》對防治職責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治理職責。除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還規定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和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對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建立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責任制。二是明確部門職責,規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同時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對在相關工程中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明確林業經營者、管理者主體責任,規定其依法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除治,並接受林業主管部門技術指導。
(二)關於松材線蟲病防治
松材線蟲病被世界公認為“松樹癌症”,是當今森林生態系統中最具毀滅性的松樹病害,傳入我國後對我國生物安全、生態安全和生態文明建設均構成嚴重威脅,引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自1982年被發現以來,先後擴散至我省主要松林分布區,經多年防治,當前疫情基本趨於穩定,但我省6個設區市和22個縣(市、區)還有發生,每年病枯死松樹超過6萬株。《條例(草案)》從源頭入手,以松材線蟲病疫木利用為抓手,對松科植物及其製品的調運、松材線蟲病防治疫木加工利用監管、松木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攜帶松材線蟲病的木質回收銷毀、松材線蟲病疫木除治等內容進行規定,並明確了相應的信用監管和法律責任。
(三)關於外來有害生物入侵防治
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給我省生物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脅和損失。近年來,加拿大一枝黃花等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併持續擴散,李痘病毒、紅火蟻、蘋果蠹蛾、紅棕象甲等外來林業有害生物雖暫時未在我省發現,但入侵風險持續增強,我省生態環境、林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面臨嚴重威脅。為有效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入侵,《條例(草案)》規定:一是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海關部門協作溝通,開展聯合監測、調查,共同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入侵。二是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林業有害生物普查新發現和新傳入的林業有害生物進行專題調查。三是明確首次引進的,引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風險分析,並向省檢疫防治機構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同時,在不得隨意丟棄涉及外來林業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製品的處罰上,做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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