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級林業有害生物中心測報點管理規定》的通知
林造發〔2018〕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婚槳堡林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26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家級林業有害生物中心測報點管理,充分發揮國家級林業有害生物中心測報點作用,根據當前全國林業有害生物發生狀況和防治工作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級林業有害生物中心測報點管理規定》(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駝嚷企良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國家級林業有害生物中龍乘糊心測報點管理規定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8年9月13日
規定全文
國家級林業有害生物中心測報點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國家級林業有害生物中心測報點(以下簡稱“中心測報點”)建設和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全國主要
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危害情況和趨勢,給科學開展全國林業有害生物預防和治理工作提供依據和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2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心測報點的建設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中心測報點是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根據全國森林資源分布和主要林故葛企估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等,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區域,依託所在地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設立的測報點,承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達的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任務。
中心測報點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
國有林業局)為單位設定,可優先選取跨縣級行政區的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進行設定。
第三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主管全國中心測報點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負責具體業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心測報點日常工作的組織管理。省級和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負責中心測報點的監督、指導等工作,中心測報點承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達的監測預報任務。鄉鎮林業工作站配合中心測報點開展本轄區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監測調查、災情報告等工作,其管理的護林員負責巡查並報告管護區內林業有害生物發生髮展情況和林木出現死亡、變色等異常情況。
第四條 中心測報點實行國家和地方共同建設、共同管理、分級負責、成果共享的原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全國中心測報點建設方案和主要預測預報對象(以下簡稱“主測對象”)名錄的制定。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心測報點列為重點建設內容,加強所需人才隊伍和基礎設施建設,配備辦公室、標本室、檔案室等設施,以及監測預報所需遙記的設備和交通工具。
第五條 中心測報點實行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數據直報制度,推行建立中心測報點監測預報首席測報員雄鴉挨和首席測報專家制度,鼓勵開展區域間聯測聯報。
加強與氣象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參與監測預報技術研究與推廣套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數據分析、技術服務,支持地方政府向社會化組織購買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測服務。充分發揮護林員的作用,加快建立以護林員為主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地面格線化監測網路。
第二章 設立與調整
第六條 中心測報點及其主測對象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中心測報點建設方案和主測對象名錄提出,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確定。
第七條 中心測報點應當根據全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設立在區域代表性強、監測設施設備條件和工作基礎好的縣級行政區(
國有林業局),以及國有主埋應林場、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並確定主測對象。
設為中心測報點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應當配備2名以上專職測報員。專職測報員應當具有森林保護、植物保護、林學等相關專業背景或者多年監測預報工作經驗,熱愛本職工作、責任心強、能熟練掌握監測預報技術的
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主測對象應當根據全國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分布、危險程度,以及全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等設定。主測對象應當為本地已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
第九條 中心測報點及其主測對象一經確定,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不能擅自變更。確需調整或者撤銷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或者撤銷建議,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進行調整或者撤銷。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可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發生變化情況、中心測報點工作開展情況,或者依據督導、檢查、考核等結果,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後進行調整或者撤銷。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十條 承擔中心測報點任務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應當在全面開展本轄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完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達的監測預報任務。
(一)組織開展轄區內林業有害生物災情監測。採取人工地面踏查、航空航天遙感調查等方法,及時調查發現轄區內林業資源受危害的異常情況,詳細掌握導致異常情況的林業有害生物種類、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發生面積、危害程度、成災情況、發生原因等情況,並及時按規定報送相關信息。重點做好外來林業有害生物、重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監測調查和信息上報工作。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主測對象監測預報。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開展主測對象發生情況的監測調查,定期發布中長期趨勢預報,適時發布生產性預報,並將主測對象的發育發展進度、發生情況、預測預報結果等情況直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定期總結分析預測預報結果的準確性,積累、整理預測預報相關技術因子數據,逐步建立適合本地運用的預測預報模型。
(三)繪製轄區內主測對象分布圖、調查路線圖等圖表,並根據主測對象的發生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四)建立健全監測預報制度,規範開展監測預報工作,做到轄區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監測全覆蓋。
(五)根據監測預報結果,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災害防治意見,並做好災害防治的指導工作。
(六)承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達的其他監測預報任務。
第十一條 中心測報點應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監測預報工作的年度工作歷和工作方案,並經省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審核後,於每年12月30日前錄入全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系統,按照工作歷和工作方案開展年度監測預報工作。
第十二條 中心測報點監測預報數據統一使用全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系統直報,並報送省、市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上報信息數據涉及保密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中心測報點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地直報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上報工作。
第十三條 中心測報點應當做好檔案管理,制定檔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建立健全轄區內監測預報資料檔案;應當對調查的原始記錄、各種圖表,發布的預報預警,以及工作總結、工作報告、影像資料等進行分類整理歸檔,登記造冊;根據工作需要製作當地主要林業有害生物標本,並定期維護。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 中心測報點應當保持人員穩定,在崗人員變動時,應當報省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備案。中心測報點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經培訓後達到從事一般監測預報工作要求的兼職測報員。
第十五條 中心測報點所在地的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將所需監測預報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監測預報人員的
有毒有害崗位津貼、野外調查補助等相關福利待遇。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根據每箇中心測報點、鄉鎮林業工作站及其管理的護林員承擔的工作任務,每年給予中心測報點補助經費,主要用於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數據管理、分析預測、信息報送與發布、技術推廣等支出,以及外業調查的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貼等。中心測報點補助經費實行差異化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應當加強中心測報點所需監測預報技術規程、標準的制修訂,建立和完善監測預報技術體系。
第十七條 中心測報點的業務人員應當參加省級以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具備相應工作能力。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立中心測報點從業人員資料庫,定期、分區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原則上3年完成一次輪訓。省、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心測報點從業人員、鄉鎮林業工作站相關人員以及護林員作為重點培訓對象,提高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八條 實行中心測報點年度工作績效考核通報制度。採取中心測報點所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自查、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檢查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年度檢查考核,並通報有關結果。建立中心測報點監測預報信息化檢查考核系統,動態報送和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考核通報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中心測報點應當建立監測預報責任制度,落實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職責,對出現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情報告不及時,或者謊報、瞞報、虛報林業有害生物信息等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加強與氣象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參與監測預報技術研究與推廣套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數據分析、技術服務,支持地方政府向社會化組織購買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測服務。充分發揮護林員的作用,加快建立以護林員為主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地面格線化監測網路。
第二章 設立與調整
第六條 中心測報點及其主測對象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中心測報點建設方案和主測對象名錄提出,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確定。
第七條 中心測報點應當根據全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設立在區域代表性強、監測設施設備條件和工作基礎好的縣級行政區(
國有林業局),以及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並確定主測對象。
設為中心測報點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應當配備2名以上專職測報員。專職測報員應當具有森林保護、植物保護、林學等相關專業背景或者多年監測預報工作經驗,熱愛本職工作、責任心強、能熟練掌握監測預報技術的
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主測對象應當根據全國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分布、危險程度,以及全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等設定。主測對象應當為本地已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
第九條 中心測報點及其主測對象一經確定,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不能擅自變更。確需調整或者撤銷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或者撤銷建議,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進行調整或者撤銷。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可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發生變化情況、中心測報點工作開展情況,或者依據督導、檢查、考核等結果,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後進行調整或者撤銷。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十條 承擔中心測報點任務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應當在全面開展本轄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完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達的監測預報任務。
(一)組織開展轄區內林業有害生物災情監測。採取人工地面踏查、航空航天遙感調查等方法,及時調查發現轄區內林業資源受危害的異常情況,詳細掌握導致異常情況的林業有害生物種類、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發生面積、危害程度、成災情況、發生原因等情況,並及時按規定報送相關信息。重點做好外來林業有害生物、重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監測調查和信息上報工作。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主測對象監測預報。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開展主測對象發生情況的監測調查,定期發布中長期趨勢預報,適時發布生產性預報,並將主測對象的發育發展進度、發生情況、預測預報結果等情況直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定期總結分析預測預報結果的準確性,積累、整理預測預報相關技術因子數據,逐步建立適合本地運用的預測預報模型。
(三)繪製轄區內主測對象分布圖、調查路線圖等圖表,並根據主測對象的發生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四)建立健全監測預報制度,規範開展監測預報工作,做到轄區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監測全覆蓋。
(五)根據監測預報結果,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災害防治意見,並做好災害防治的指導工作。
(六)承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達的其他監測預報任務。
第十一條 中心測報點應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監測預報工作的年度工作歷和工作方案,並經省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審核後,於每年12月30日前錄入全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系統,按照工作歷和工作方案開展年度監測預報工作。
第十二條 中心測報點監測預報數據統一使用全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系統直報,並報送省、市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上報信息數據涉及保密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中心測報點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地直報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上報工作。
第十三條 中心測報點應當做好檔案管理,制定檔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建立健全轄區內監測預報資料檔案;應當對調查的原始記錄、各種圖表,發布的預報預警,以及工作總結、工作報告、影像資料等進行分類整理歸檔,登記造冊;根據工作需要製作當地主要林業有害生物標本,並定期維護。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 中心測報點應當保持人員穩定,在崗人員變動時,應當報省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備案。中心測報點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經培訓後達到從事一般監測預報工作要求的兼職測報員。
第十五條 中心測報點所在地的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將所需監測預報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監測預報人員的
有毒有害崗位津貼、野外調查補助等相關福利待遇。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根據每箇中心測報點、鄉鎮林業工作站及其管理的護林員承擔的工作任務,每年給予中心測報點補助經費,主要用於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數據管理、分析預測、信息報送與發布、技術推廣等支出,以及外業調查的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貼等。中心測報點補助經費實行差異化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應當加強中心測報點所需監測預報技術規程、標準的制修訂,建立和完善監測預報技術體系。
第十七條 中心測報點的業務人員應當參加省級以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具備相應工作能力。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立中心測報點從業人員資料庫,定期、分區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原則上3年完成一次輪訓。省、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心測報點從業人員、鄉鎮林業工作站相關人員以及護林員作為重點培訓對象,提高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八條 實行中心測報點年度工作績效考核通報制度。採取中心測報點所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自查、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檢查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年度檢查考核,並通報有關結果。建立中心測報點監測預報信息化檢查考核系統,動態報送和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考核通報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中心測報點應當建立監測預報責任制度,落實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職責,對出現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情報告不及時,或者謊報、瞞報、虛報林業有害生物信息等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