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價格管理,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規範價格成本監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 生效時間:2006.7.1
- 適用地區:江蘇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發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0號
通知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成本,是指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重要商品或者服務的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成本監審,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成本進行調查、審核和核算價格成本的活動。
第五條 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政府制定價格的成本監審目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江蘇省定價目錄》和價格干預措施制定與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實施成本監審的品種,應當列入成本監審目錄。
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所有商品和服務以及雖未列入價格聽證目錄但需要實行聽證的,自動列入成本監審目錄。
制定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成本監審。
第六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成本監審目錄實施成本監審,並監督指導全省成本監審工作,開展業務培訓等活動。
設區的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省成本監審目錄實施成本監審,也可以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成本監審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依據國家規定實施成本監審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成本監審工作。
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成本監審工作。成本監審人員實施成本監審時,應當不少於兩人,並出示成本監審的有關證件。
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合成本監審工作的開展。
第十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在公布成本監審目錄時,應當確定定價前期監審和定期監審的項目。對定期成本監審的間隔時限,應當在一年以上。已經實施定價前期監審的項目,當年不再進行定期監審。
第十一條 價格成本的確定,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據生產經營者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進行核算。
第十二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針對不同行業、品種、項目制定具體的成本監審核算辦法,並對成本監審程式、成本監審文書表式、匯總方法、報告期限等作出統一規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準確記錄、核實生產經營成本數據,依法核算成本,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正常開展成本監審的活動。
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政府制定價格的成本,與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成本分別核算。
第十四條 需要對政府制定價格實行定調價監審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調價建議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為了掌握政府制定價格的社會平均成本變動情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分生產經營者實行定點監審成本制度。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點,由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確定並公布。
第十六條 被列為成本監審點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成本監審報表,如實如期提供或者報送成本資料。
第十七條 被列為成本監審點的生產經營者,可以享受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的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平均生產經營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務。價格主管部門對被列為成本監審點的生產經營者進行內部價格管理指導,並對其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 對成本監審點報送的成本監審資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並定期上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平均成本水平。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成本資料。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成本資料不全或者內容不實、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補正。
第二十條 成本監審人員與生產經營者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係的,在審核經營成本時應當迴避,生產經營者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迴避申請。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成本審核結論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審核結論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價格主管部門書面提出複審申請。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生產經營者的複審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複審結論。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制定或者調整價格。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及其成本監審人員不得將成本監審活動中獲得的成本資料,用於制定價格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並應當為生產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成本資料或者未按規定提交成本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成本監審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生產經營者商業秘密,給國家利益或者生產經營者利益造成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成本監審的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標準時,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成本監審。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