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集中供熱成本監審辦法

為規範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集中供熱成本監審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集中供熱成本監審辦法
  • 實施日期:2014年10月1日
  • 截止日期:2019年9月30日
  • 發布機構:山東省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一條 為規範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供熱經營者定價成本實施監審的行為。供熱經營者包括熱源生產企業和熱力輸送企業。
本辦法所稱供熱定價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查、核算供熱經營者供熱定價成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供熱定價成本是指一定範圍內供熱經營者的社會平均合理成本,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供熱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供熱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供熱生產經營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第四條 審核供熱定價成本,應當以經財政、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審計無誤的賬簿和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為基礎, 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合理歸集核算。
第五條 供熱定價成本監審,應當對供熱經營者最近三年的財務數據及其他資料進行審核。
沒有正式營業的,成本監審時應當以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批文、批件為依據,合理測算、核定定價成本。
對成本影響較大但不能直接進行核算的事項,應當予以說明。
第六條 供熱定價成本監審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但對已經審核年度的相關資料不再進行重複審核。
第七條 供熱定價成本由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構成。
第八條 生產成本是指供熱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主要包括直接原輔材料費用、水電費用、職工薪酬和製造費用等。
直接原輔材料費用是指供熱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煤、燃氣、燃油、維護材料等支出。
水電費用是指供熱過程中消耗的水電費用支出。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製造費用指供熱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生產、輸送、維護等部門管理人員薪酬、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機物料消耗等。
第九條 期間費用指供熱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供熱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管理費用指供熱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供熱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部門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業務招待費、辦公費、水電費、取暖費、租賃費、會議費、差旅費、技術開發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及其他管理費用等。
銷售費用指供熱經營者在供熱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供熱銷售部門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辦公費、代收手續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銷售費用等。
財務費用是指供熱經營者為籌措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支付的利息淨支出、匯兌淨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第十條 供熱按熱計量計費的,按實際用熱量核算;未實行熱計量仍按面積計費的,按定價目標的面積核算。
第十一條 供熱經營者實際煤(油、氣)耗總量按供熱經營者監審期間實際消耗量核算,但每個採暖期(120天)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標準煤耗,對於按面積計費的不超過20千克;對於按熱計量計費的不超過15千克。
第十二條 供熱購進煤(油、氣)等原輔材料價格按加權平均計算。原輔材料費用按監審期間審核消耗數量和加權平均價格核算。
第十三條 供熱網損原則上據實核算,用於居民冬季取暖的管網熱損最高不超過5%,一次網補水率不超過0.5%,二次網補水率不超過1%。
第十四條 供熱經營者職工人數包括生產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後勤人員。職工人數按下列方法核定:
職工人數定員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按照規定的定員標準確定;
職工人數沒有定員標準的,按照實際生產(供給)能力,參照一定範圍內同類可比企業的平均水平確定。
第十五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職工工資(包括以貨幣形式向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種報酬)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電力、燃氣和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平均工資。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職工人數和人均工資核定。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列入管理費。
第十六條 職工福利費按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據實核算;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和2.5%據實核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和水平據實核算。
第十七條 與供熱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計入定價成本,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原值按照供熱經營者各類固定資產原值分別核算,與供熱生產無關經營項目使用的固定資產、出租、轉讓或閒置的固定資產、折舊期滿的固定資產,應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核減。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原則上不計入定價成本,但後續支出可計入定價成本。如果政府允許計提折舊籌集更新改造資金的,該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可以計入定價成本,但應當在定價成本核定表中單獨反映。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折舊按“平均年限法”計提,管網的折舊年限為15-25年,其他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參照《山東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固定資產折舊技術規範(試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攤計入定價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權費用如果已計入地面建築物價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築物提取折舊;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其他無形資產,有明確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攤,未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低於10年攤銷。
長期待攤費用原則上按受益期限攤銷。
第二十二條 修理費是指供熱經營者為維持供熱正常生產運行需要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大修理費用在不超過審核後固定資產原值的1.6%的範圍內合理確定,日常維護費用據實核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並重新核定固定資產的原值、使用壽命及年折舊費用:
(一)經過修理後該項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延長;
(二)經過修理後該項固定資產生產能力提高(如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二十三條 供熱定價成本應當依據經營者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進行核算。除《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費用不得計入成本外,下列費用不得列入定價成本。
(一)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
(二)雖與供熱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
(四)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各類捐贈;
(五)對外投資支出;
(六)超出管理費用列支範圍而以“管理費”名義列支的各種費用,包括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四條 允許列入定價成本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審核;沒有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範圍內公允水平。
第二十五條 供熱經營者生產經營多種產品或服務時,可採取熱量法,也可採取做功能力法等其他合理方法分配多種產品或服務共同發生的費用。採用熱量法的,應將冷源損失按熱量品質合理分攤。
第二十六條 其他業務與供熱業務(指從事監審商品和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的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的,依託供熱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因從事供熱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的,應當按照其他業務收入淨值(指其他業務收入扣除其他業務直接費用後的餘額)的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員數量(工資)比例、資產占用時間(面積)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確定;其他業務收入淨值為負值的,直接將其他業務支出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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