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

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

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本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JSCIA。)成立於1986年12月,是江蘇省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建築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現有1500多家會員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何權現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
  • 外文名: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寫:JSCIA
  • 成立日期:1986年12月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行業創新發展模式,提高發展質量。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與時俱進,銳意進取,開拓創新,做好雙向服務,切實發揮行業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聯合全省建築行業各方面力量,為實現“建築強省”宏偉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建築施工企業、政府及其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改革發展的經濟、技術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積極參與建築業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深化改革、轉換機制,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
(四)組織評選、表彰優質工程、優秀企業、優秀人才,樹立行業典範,實施建築業品牌戰略
(五)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和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服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築新科技,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活動,促進會員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
(七)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規範和監督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幫助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
(八)做好信息服務工作,創辦建築業網站,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圖書、資料,及時向企業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組織機構

本會設有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四部一室,即行業發展部、質量安全部、編輯部、培訓部、辦公室等部門。經江蘇省民政部門同意並備案,協會還設有建造師暨項目經理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交通企業分會、“建築之鄉”發展研究會、安裝專業分會等分支機構。

組織章程

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JCIA。
第二條 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是江蘇省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諮詢監理、工程監督、建築科學研究、勘察設計及建築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聯合全省建築界各方面力量,堅持雙向服務,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速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推進行業健康發展,提高經濟效益,為促使我省建築業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住所設在定淮門大街15號(江東北路388號)正泰大廈3單元21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
(四)組織信息交流,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五)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諮詢服務;
(六)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七)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企業間技術、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有利行業發展的刊物和有關資料;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九)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只吸收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在江蘇省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裝飾、工程勘察設計、科研院所、建築院校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築業相關的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秘書長提名副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需要,亦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推薦選舉或建議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五)建議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建議會員單位的吸收或除名;
(七)建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亦可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從理事單位(或常務理事單位)中提名,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大、中型骨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在副會長人選中應占較大比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團結民眾,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善於思考,為行業發展和主管部門的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九)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在“雙向”服務中,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十)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本會秘書長人選,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協會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四)主編協會會刊、簡訊;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的設定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如評優評獎、會刊、培訓、出書、宣傳等;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和省民政廳備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由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終止決議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4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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