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築鋼結構混凝土協會成立於1985年6月24日,受省建築工程總公司領導,掛靠省建科所,成立時名稱:江蘇省混凝土建築構件企業協會。成立時會員數109個,以構件企業為主。
協會是全省建築鋼結構、預製混凝土構件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科研、設計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間社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建築鋼結構混凝土協會
-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2號
- 郵編:210008
- 成立:1985年6月24日
- 業務主管部門: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登記主管部門:江蘇省民政廳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歷史沿革,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本協會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堅持走市場服務型的發展道路,通過推廣企業生產經營的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進一步發展建設領域的鋼結構、預製混凝土構件和預拌混凝土,促進建築鋼結構和混凝土行業的信息化、工業化、現代化。
業務範圍
(1)組織收集國內外本行業的經營和技術信息,建立信息協作網路,編輯出版協會會刊,為會員提供行業信息;
(2)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組織會員分析市場信息,研究經營對策和產品發展方向。根據會員的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服務;
(3)為會員組織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與推廣,組織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開展先進工藝、先進設備、產品質量等的觀摩、評優、交流等活動;為會員推介先進適用的工藝和設備,支持會員間開展經營或技術的協作;
(4)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客戶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5)積極履行政府賦予的有關職能,接受政府委託,做好有關工作,搞好行業調查研究,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與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制訂等有關活動;
(6)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述求;根據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參與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活動。
歷史沿革
江蘇省建築鋼結構混凝土協會成立於1985年6月24日,受省建築工程總公司領導,掛靠省建科所,成立時名稱:江蘇省混凝土建築構件企業協會。成立時會員數109個,以構件企業為主。 同年7~12月,南京、蘇州、無錫、常州,徐州相繼成立省砼構件協會地方分會。 協會設有四個分支機構:即經營管理部(設在掛靠單位省建科所)、技術開發部(設在南京市構件公司)、協會辦公室、情報網(掛靠南京分會)
主要業務範圍:全行業調研,人員上崗培訓;技術與裝備等方面的交流;技術諮詢服務;產品評優;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的推廣與服務;標準,圖集、規範的內部發行等。
87年10 月撤消經營管理部和技術開發部,成立綜合辦公室,設在省建科所,同時將會員單位分為三個組,即全省一級企業為一組;二、三組由中、小構件企業組成。
90年各市地方協會不再作為省協會的分會而獨立運行。
91年6月經省民政廳正式批准。省砼協會隸屬省建工局領導,協會為獨立法人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籌資金,自負盈虧。掛靠省建科院。
95年8月協會更名為省建築構配件砼協會。會員單位主要為商品砼、預製砼構件、鋼筋加工、輕鋼結構、新型牆材等企業。會員最多時為258個;現為191個
95年3月協會會刊《砼簡訊》該為《江蘇砼信息》;98年又改為《江蘇砼》共發行了123期,計6300份。
96年5月成立省砼協會冷軋帶肋鋼筋專業學組;2001年更名為省砼協會鋼筋專業委員會,2002年辦理註冊登記。
98年按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到省民政廳重新登記並按民政部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修改協會章程。
99年成立省砼協會商品砼專業委員會,2002年辦理註冊登記。
2001年與省建科院剝離(不再掛靠)。
2002年4月,成立黨支部,隸屬省建科院黨委。
2003年1月省砼協會黨支部隸屬省建管局。
省砼協會分別於85年6月、88年10月、90年12月、92年12月、95年9月和99年10月召開了第一、二、三、四、五、六次會員大會,進行了五次換屆選舉。
2003年9月召開第七次會員大會,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協會工作的特點和要求,修改了協會章程;組建了新一屆理事會;新成立了鋼結構專業委員會和預製混凝土構件專業委員會。
2005年8月協會更名為江蘇省建築鋼結構混凝土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全稱:江蘇省建築鋼結構混凝土協會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全省建築鋼結構、預製混凝土構件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科研、設計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間社團。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本協會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堅持走市場服務型的發展道路,通過推廣企業生產經營的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進一步發展建設領域的鋼結構、預製混凝土構件和預拌混凝土,促進建築鋼結構和混凝土行業的信息化、工業化、現代化。
本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並引導企業依法治企和經營。
本協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行會務自理,經費自籌,自負贏虧。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掛靠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2號(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內)。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組織收集國內外本行業的經營和技術信息,建立信息協作網路,編輯出版協會會刊,為會員提供行業信息;
(二)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組織會員分析市場信息,研究經營對策和產品發展方向。根據會員的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服務;
(三)為會員組織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與推廣,組織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開展先進工藝、先進設備、產品質量等的觀摩、評優、交流等活動;為會員推介先進適用的工藝和設備,支持會員間開展經營或技術的協作;
(四)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客戶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五)積極履行政府賦予的有關職能,接受政府委託,做好有關工作,搞好行業調查研究,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與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制訂等有關活動;
(六)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述求;根據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參與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承認並願意遵守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已取得省級以上政府機構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或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鋼結構、預製混凝土、預拌混凝土、設備製造等生產、科研、設計的企事業單位都可以申請入會。
在江蘇省內從事建築鋼結構、混凝土行業及相關產品經營並取得江蘇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許可的國內外在江蘇的企事業單位,也可按上述規定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協會辦公室提交入會申請書,同時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資質證書複印件、單位指定的會員代表履歷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正式批准入會;
(三)由協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權,對協會的重大決定事項有表決權;
(三)可優先得到協會出版和交流的技術、經營信息資料和其它技術資料(包括國家的政策、標準、規範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如評選、交流等;
(四)會員提出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方面的申請,協會將優先安排;
(五)掌握某些先進技術或設備的本協會的會員單位,根據需要可優先輸出技術設備和優先承擔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任務;
(六)有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單位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二)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自覺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關心和支持協會的工作,經常向協會會刊推薦和提供有關技術、經營信息的稿件;
(四)積極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並報告工作執行情況;
(五)每年一季度向協會交納會費;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其它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程式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選由各市會員中產生,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根據需要協會可增設個人理事,由在省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本行業人員經理事會提名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任協會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等;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案;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應以企業負責人為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協會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根據需要可設名譽會長一名。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協會秘書長或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協會辦公室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協會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鋼結構分會。鋼結構分會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鋼結構分會按照協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協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鋼結構分會會員即為本協會會員,享有本協會會員同等權利與義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諮詢培訓的服務收入;
(三)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的服務費;
(四)企業的捐贈;
(五)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收入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按照理事會批准的有關檔案和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9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